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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上述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事务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对发生的各种关系加以调整。因此,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为特定的政府或社会的事业性法人机构而依法成立,并接受社会保障法制管理与政府、社会的监督。与此同时,也有对被保障人实施社会保障和保护及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作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其义务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_社会保障概论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着各种主体和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使这些关系规范化,并以法定的方式对此加以调整。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通过立法及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实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含义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用法律、法规、命令、条例等形式来肯定、明确、规范社会保障行为规则的总和,它不仅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需要采用社会保障手段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同时也是实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必要保证。[1]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规范社会保障行为,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必需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经济、刑事、民事法制系统等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完整、健全的法制体系,从而还对国家和社会走上法制化道路具有特别的意义。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由一个多层次的法律系统组成的,它由一定数量的法律、法规、命令、制度等构成多层次的法制系统。它既包括宪法等确立社会保障基本原则的国家大法,又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在实践中,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也作为社会保障法规加以强制实施。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社会保障范围具有全民性,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的关系较为复杂,处理的问题带有特殊性,不能被其他的法律部门及法规所包容和代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分,意味着社会保障立法是从社会保障内在需要出发,建立完善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具有规范性的系统。所有社会保障关系及其实施方式都由社会保障法加以规范和确定。同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具有协调性。它通过制定多部社会保障法规,在规范特定社会保障事务的同时,对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及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障法及其调整的对象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的社会保障关系包括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集体(社区和单位)及公民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优抚安置关系和社会互助关系、个人储蓄积累关系等。各种社会保障关系在社会保障行为发生时,均有其共同的行为方式、执行程序、管理方式等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各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关系、企业与受保职工之间的关系、社会成员在保障制度中的特定关系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上述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事务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对发生的各种关系加以调整。

(2)调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主要是规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调整社会保障机构内部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调整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特别是规范社会保障管理中的职责划分、财务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关系。

(3)调整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的各种关系。主要是调整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国家、集体、个人在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行等行为。

(4)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障项目及标准的确立关系。

(5)调整因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而引起的争议各方的关系。

(6)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机制的建立以及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各种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从社会保障的运行过程来看,其主体主要包括:一是国家或政府(主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来体现)。国家不是法人,国家规定法人制度,但在社会保障中,国家却直接参与了社会保障活动,并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军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是社会保障法制系统中的特殊主体,地方各级政府也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二是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直接承担着实施各种社会保障事务的责任,既依法享有向企业、个人等征收社会保险费等的权利,又承担着具体运作社会保障项目的义务,从而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当然主体。因此,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作为特定的政府或社会的事业性法人机构而依法成立,并接受社会保障法制管理与政府、社会的监督。三是企业、用人单位及乡村政权或集体经济组织。它们不仅承担着一定的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诸如职业福利、集体福利的管理与实施责任,从而对社会保障有着直接的义务与权益,也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四是社会成员、劳动者或其家庭。社会保障都是面向城乡居民与劳动者的福利性保障,社会成员或劳动者是社会保障的直接受益对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缴费责任,从而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上述有关各方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主体,但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具有完全主体资格,其他则具有特殊主体资格,这种主体构成,正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公益性、福利性、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从社会保障的实践内容来看,其客体是指社会保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一方面,社会保障的具体对象都是客观存在的财产物质利益(包括有生命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无生命的家庭财产),而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则多是以保障自然人的生活与身体为目标的;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目的主要是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实现又是通过支付货币或提供劳务等方式来进行的。因此,人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客体,而物则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特殊客体。

3.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中,社会保障主体拥有或承担了以下几种权利和义务:

(1)国家和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它们负有决策、规划、拟定、贯彻实施和监督的权利;负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用及待遇的支付,为被保障人提供服务,代表国家给予财政补贴等义务。与此同时,也有对被保障人实施社会保障和保护及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作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

(2)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其义务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此同时,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政策的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出仲裁或诉讼,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3)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成员在遭遇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失去生活来源时,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请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的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等。与此同时,社会成员也应当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缴费义务也不是绝对的,对不同对象应采取分别对待的方式。对那些确实无力缴费者,在其发生困难时,社会仍有义务给予补贴,以帮助他们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根据社会保障法规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由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对象与其他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而使它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特征,它是社会保障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体的特征为:一是社会保障法所规范和调整的是社会保障活动以及社会保障主体的行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于社会保障活动之中。二是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保障主体,既是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障制度及法规的执行者,同时也是社会保障法规所调整的对象,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没有社会保障机构的参与就无法形成。而在实践中,如果不把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关系界定清楚,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也将混淆不清。三是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强制性程度也不同,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较大的强制性。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社会保障法规一般由国家立法机构或其授权之行政机关制定,作为法律规范,所有法律关系涉及和调整的对象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其次是社会保障机构依法进行的行为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再次是任何法律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均将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处置和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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