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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事故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05-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理事故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护理事故处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医疗事故包含护理事故,因此《条例》也是护理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凡不具有护士资格证书而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护理事故,而是非法行医的行为。护理事故必须是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包括为此服务的其他医务人员。

第一节 护理事故法律制度概述

【案例】

患者,女,76岁。因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护士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cm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患者的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随后护士甲要去给自己的孩子喂奶,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护理员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在输液过程中,患者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护理员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的原因,静脉点滴的速度不宜过快。”经过6h,输完了500mL液体,由护士丙取下输液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以处理。静脉穿刺9.5h,因患者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解下来并报告护理员乙,护理员乙查看医嘱后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止血带松解后4h,护理员乙发现患者右前臂掌侧有2cm×2cm水疱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的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又过了6h,右前臂高度肿胀,水疱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两天后,患者右前臂远端2/3已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患者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

【讨论】

试分析这次护理事故谁有过失?

一、护理事故法律制度

护理事故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护理事故处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任务是正确处理护理事故,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护理秩序,促进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它的实施使医疗事故处理从无序状态走向法制的轨道,为解决处理医疗争议作出了贡献。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一些欠缺,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包含护理事故,因此《条例》也是护理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二、护理事故的含义与分类

(一)护理事故的含义

护理事故即与护理有关的医疗事故,是指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护理人员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态度粗暴或业务不熟悉而给患者带来严重痛苦,造成残废或死亡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护理事故具有下列五个特征。

(1)事故主体必须是护理人员。凡不具有护士资格证书而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护理事故,而是非法行医的行为。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适用于本条例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事故必须发生在护理活动中。护理事故必须是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包括为此服务的其他医务人员。

(3)事故行为是违法的。在护理事故中主要指护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护理操作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4)事故主体主观过失。护理人员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而造成的对患者的危害,如: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拒治危重患者;对待患者漫不经心;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等。但是,若护士利用医学手段,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则不属于过失,而是故意,不属于护理事故的范畴。

(5)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护理人员在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若已经存在违反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而且其后果是已经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这就是护理事故,但如果护士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护理事故。有时患者虽然受到伤害,但护士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护理事故。患者损害后果的大小是护理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上述护理事故的五个特征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对护理事故的认定,必须根据这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护理事故的分类

护理事故可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1.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能够避免发生,但由于人为原因(措施不到位、操作失误等)未能避免和导致发生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在不可抗力作用下、不能预知的情况下(如地震等)发生的事故。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责任事故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护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情不细致,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以致失去抢救机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2)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而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液,护理不周到,发生严重烫伤或Ⅲ度压疮,昏迷躁动患者或无陪伴的小儿坠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3)对疑难问题,不请示汇报,主观臆断,擅自盲目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4)延误供应抢救物资、药品,供应未灭菌的器械、敷料、药品,或因无菌操作不严谨而发生感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5)不遵守医疗原则,滥用麻醉药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6)手术室护士点错纱布、器械,造成纱布、器械遗留在体腔或伤口内,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2.技术事故

凡因设备条件所限或技术水平低或经验不足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称为技术事故。

(1)在急诊科室和重症监护病房,需要掌握更多的业务知识以及先进仪器的使用方法,若护士不能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而延误抢救时机,将会引起患者死亡。例如:清洁灌肠不彻底,导致腹腔感染;使用止血带止血时间过长导致局部肢体缺血坏死;吸痰时间过长造成患者窒息等。

(2)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模糊、护理过程不清晰、操作笨拙,可能会造成护理事故。例如:输液、注射时不能一针见血;插胃管、导尿时不能一次成功而增加患者的痛苦,又不能给予患者满意的解释;年轻护士对心电图机、监护仪等使用不熟练,以致抢救时手忙脚乱,也会使护理事故的发生率增加。

(3)年轻护士由于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少,对临床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正确判断、处理或采取预见性治疗护理。例如:不知甘露醇、多巴胺静脉滴注外渗可引起皮下组织坏死;脑出血患者双侧瞳孔已不等大,而未及时迅速地输入甘露醇;采用阿托品抢救有机磷中毒时,不能正确判断阿托品化及阿托品中毒等。

三、护理事故的分级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护理行为的审视已不仅仅注重它的科学性,还越来越注重护理行为的法律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参照《医疗事故条例》,我们把护理事故分为如下四级。

一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的护理事故。具体又分为一级甲等护理事故和一级乙等护理事故两类:一级甲等护理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护理事故;一级乙等护理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完全缺失,生活不能自理(如植物人等)的护理事故。

二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护理事故。具体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三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护理事故。具体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

四级护理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其他后果的护理事故。如: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拔除健康恒牙;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等。

国家对护理事故首先注意定性,然后根据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对护理事故的确定应非常慎重,其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非随意划分。四级护理事故的划分,对于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增强护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具有一定的意义。

知识链接

护理差错与护理意外

护理事故与护理差错和护理意外极易混淆,应注意鉴别。

护理差错:在护理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或技术水平低而发生错误,对患者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事件。

护理意外: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预防的不良后果,不属于护理人员的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规定,下列情况则不属于护理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而采取的护理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护理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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