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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电子支付,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在电子商务中,支付过程是整个商贸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电子商务中准确性、安全性要求最高的业务过程。以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第一节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概述

一、电子支付概述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所谓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是通过电子数字的形式,而不是通过传统的物理的有形货币现金的方式,在互联网、企业内部局域网、或其他专用通信网络上进行金融交易,如订货、购物、消费、接受服务等。

(二)电子支付的特点

电子支付电子化的金融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基本手段,以电子数据(体现为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来完成支付手段的流通和支付。与传统的支付手段相比较,电子支付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数字化的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流程。

2.在开放的系统平台中运行

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互联网系统平台;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

3.借助先进的通讯手段完成支付

电子支付借助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最先进的通信手段来完成支付,它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一般要求有联网的计算机、相关的软件及其他相应配套设施。传统支付主要借助传统通信媒介来完成支付,对通讯手段的技术标准要求不高。

4.电子支付具有明显的支付优势

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只需要一台联网的计算机,用户便可足不出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整个支付过程。电子支付的费用很低,仅相当于传统支付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这些优势是传统支付所无法望其项背的。

在电子商务中,支付过程是整个商贸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电子商务中准确性、安全性要求最高的业务过程。尽管电子支付的资金流是一种业务过程,而不是一种技术,但是在进行电子支付活动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技术问题,因此,电子支付有着很强的技术依赖性。

(三)电子支付的类型。

1.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以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在所有这些种类中最为重要的支付方式是:(1)网上支付。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网上支付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于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它实现了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借此给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服务提供金融支持。(2)电话支付。电话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线下实现方式,是指消费者使用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其他类似电话的终端设备,通过银行系统就能从个人银行账户里直接完成付款的方式。(3)移动支付。移动支付是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它借助移动设备通过无线方式即可完成支付。移动支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可以是手机、PDA、移动PC等。

2.小额电子支付(消费性电子支付)和大额电子支付(经营性电子支付)

以支付金额的大小及客户对象范围作为基础,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小额电子支付(消费性电子支付)和大额电子支付(经营性电子支付)。前者主要应由于B2C,C2C电子商务,其服务对象是人数众多的个人消费者、从事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工商企业[1],其特点是交易发生频繁,交易金额相对较小;后者是主要应用于B2B电子商务,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在金融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2],其主要特点是交易发生频率较低,但单次交易所涉及资金流量较大或巨大。

3.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

以支付系统处理划拨的类型不同作为分类基础,可以将电子支付分为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借记划拨是指债权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以向债务人收款的划拨。贷记划拨是指债务人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向债权人付款的划拨,债务人银行借记债务人账户,使在同一银行或另一银行中的收款人账户得到贷记。

(四)电子支付的发展

迄今为止,电子支付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之间的业务,办理结算。

第二阶段,银行计算机与其他机构计算机之间资金的结算,如代发工资等业务。

第三阶段,利用网络终端向客户提供各项银行服务,如自助银行。

第四阶段,利用银行销售终端向客户提供自动的扣款服务。

第五阶段,即基于因特网的电子支付阶段,它将第四阶段的电子支付系统与因特网的整合,实现随时随地的通过因特网进行直接转账结算,形成电子商务交易支付平台。

支付的电子化与创新经历了后端到前端的发展过程。银行后端IT系统与电信网络的应用使货币债权能够被电子化地记录与保存,实现行间支付清算与结算的电子化处理,这个阶段的变革几乎不被公众所注意。银行前端支付工具与渠道的创新则为消费者带来真实的便利,ATM/POS、支付卡、互联网、手机、机顶盒逐步成熟与流行,大大地改变了银行与客户、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交互方式,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是创新的主要动力。同时,支付交易流程各个环节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从理论上来说,信息与电信技术使整个支付流程能够以电子化的方式进行全程自动化处理。

(五)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支付工具由电子支付系统与接入设备两个方面组成。

1.电子支付系统

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一系列交易主体参与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由一系列支付工具、程序和设备组成的,用于实现电子货币转账的体系。[3]当前常见的电子支付系统包括自动结算所系统(ACH)、电汇系统、自动柜员机系统(ATM)、销售点系统(POS)和电子银行系统。在所有这些系统中,其充分有效运行高度依赖于电子支付协议,该协议主要有下述两种类型:

(1)SSL(Secure Sockets Layer,安全套接层协议)。SSL协议层包括两个协议子层,SSL记录协议与SSL握手协议。SSL记录协议基本特点是连接是专用的和可靠的。SSL握手协议基本特点是能对通信双方的身份的认证、进行协商的双方的秘密是安全的、协商是可靠的。

(2)SET(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协议运行的目标包括保证信息在互联网上安全传输、保证电子商务参与者信息的相互隔离、解决网上认证问题、保证网上交易的实时性、规范协议和消息格式。SET所协议涉及的对象有消费者、在线商店、收单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以及认证中心(CA)。

2.接入设备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的接入设备越来越多。这些接入设备可以分为三大类:(1)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2)电子信用卡类,包括智能卡、借记卡、电话卡等;(3)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EFT)、电子划款等。这些方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和运作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交易过程。以下介绍下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和智能卡。

电子现金是(E-Cash)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市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购物了。

电子钱包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网上购物顾客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是在小额购物或购买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电子钱包一直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热门话题,也是实现全球电子化交易和因特网交易的一种重要工具,全球已有很多国家正在建立电子钱包系统以便取代现金交易的模式,目前,我国也正在开发和研制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使用电子钱包购物,通常需要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电子钱包的软件通常都是免费提供的,可以直接使用与自己银行账号相连接的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电子钱包软件,也可以从因特网上直接调出来使用,采用各种保密方式利用因特网上的电子钱包软件。目前世界上有VISA cash和Mondex两大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其他电子钱包服务系统还有HP公司的电子支付应用软件(VWALLET)、微软公司的电子钱包MS Wallet、IBM公司的Commerce POINTWallet软件、Master Card cash、Euro Pay的Clip和比利时的Proton等。

电子支票(Electronic Check,E-check或E-cheque)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这种电子支票的支付是在与商户及银行相连的网络上以密码方式传递的,多数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名或个人身份证号码(PIN)代替手写签名。用电子支票支付,事务处理费用较低,而且银行也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故而可能是最有效率的支付手段。

智能卡是在法国问世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法国Roland Moreno公司采取在一张信用卡大小的塑料卡片上安装嵌入式存储器芯片的方法,率先开发成功IC存储卡。经过20多年的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卡,即在塑料卡上安装嵌入式微型控制器芯片的IC卡,已由摩托罗拉和Bull HN公司于1997年研制成功。

在美国,人们更多地使用ATM卡。智能卡与ATM卡的区别在于两者分别是通过嵌入式芯片和磁条来储存信息。但由于智能卡存储信息量较大,存储信息的范围较广,安全性也较好,因而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六)电子支付流程

完整的电子支付流程包括有支付的发起、支付指令的交换与清算、支付的结算等环节。

清算(Clearing),指结算之前对支付指令进行发送、对账、确认的处理,还可能包括指令的轧差。

轧差(Netting),指交易伙伴或参与方之间各种余额或债务的对冲,以产生结算的最终余额。

结算(Settlement),指双方或多方对支付交易相关债务的清偿。

严格意义上,清算与结算是不同的过程,清算的目的是结算。但在一些金融系统中清算与结算并不严格区分,或者清算与结算同时发生。

二、电子支付法律基本原则

电子支付法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和规范中的根本规则,是电子支付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必须遵守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电子支付法律基本原则是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制定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的立法准则,它尽管不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在电子支付法律对具体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和特定支付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时候,可以发挥行为规范和裁判依据的作用。电子支付法律制度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毫无疑问首先也要适用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但与此同时,由于电子支付本身固有的独特性,这些原则在适用于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时候,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更为贴近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固有特点的。电子支付法律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一)安全原则

对于电子支付来说,高效是其无需赘述的基本功能特性,接下来的最为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确保这种支付手段是安全的。电子支付发生在计算机联网世界中,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和技术依赖性使得电子支付手段遭到安全威胁的概率大大增加。电子支付系统受到攻击的概率因此提升,电子支付系统因为外围技术环境的技术故障而出现崩溃的可能性也大增,这就意味着电子支付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关注安全的问题。从当前全球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技术上的安全考虑已经退居其次,而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完善电子支付系统的法律安全。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在建构的时候,首先必须关注的是如何进一步强化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从而防止其予以否认和抵赖;其次必须明确电子支付因为技术风险而出现的法律风险,将有关风险责任进行合理分配,采取措施严格制裁危害电子支付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指的是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在电子支付中,对于那些可以和传统支付手段功能相同的电子支付手段,都应当赋予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支付极大地加快了资金的流转速度,节约了交易成本,提升了交易的效率,其本身有着极为广阔的应用前进。但电子支付由于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在事关交易安全的问题上相关法律规范的确如,使得其应用的推广速度较为缓滞。因此,我国在《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中就规定了功能等同原则,它在客观上促进了电子支付的安全高效推广。

(三)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指的是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对于各种适用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手段、软件和媒体等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不歧视任何一种技术、软件和媒体,也不偏袒任何一种技术、软件和媒体,而是鼓励所有的支付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依据技术中立原则的要求,为了确保电子支付的高效率和安全进行,网络银行应当对每一种电子支付技术都给予同样对待。

三、电子支付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电子支付法律所调整的发生在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有发端人、受益人、银行和认证机构四方主体。

(1)发端人,即电子支付中的付款人,根据其与发端人银行所订立的服务协议,向发端人银行发出付款的指示。

(2)受益人,即电子支付中的收款人,根据其与受益人银行之间订立的服务协议,要求受益人银行妥当接受发端人银行划拨的资金。

(3)银行,包括发端人银行、受益人银行和中间银行。银行是电子支付的信用机构、支付中介和结算中介,它所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依据是银行与电子支付客户所订立的支付服务协议。

(4)认证机构(CA),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一种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它为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认证要求提供证书服务,确认用户身份。

(二)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比较复杂,总体来看,它起源于在电子支付中所形成的几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乃是不同的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主体基于达致最终交易目的所必须缔结的。正是这些不同种类的合同最终构成了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内容。

1.发端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发端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可以是任何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但在这些合同中一定含有这样一个条款,该条款约定,发端人应当向受益人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支付一定的合同价款。

2.发端人、受益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发端人和受益人分别与银行订立金融服务合同,这个银行,既可以是同一家银行,也可以是不同银行。发端人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递链条中,承担依照合同约定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一旦资金划拨事务或失败,应当向客户进行赔偿;在受益人银行方面,一方面受益人银行与客户的服务协议要求它采取妥当措施来接受发端人银行划拨过来的资金,如有失误或失败,在受益人银行应当按照其与作为其客户的受益人按照协议进行解决,而另一方面,发端人银行与受益人银行一般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彼此之间负有相互配合和扶助的合同义务,如果受益人银行未能采取措施妥当地制定资金划拨指示,进而导致资金划拨失败、失误或延误的,则应当同时向发端人银行和受益人承担责任。

3.认证机构和用户之间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

在电子支付活动中,发端人、受益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书用户,其相对方则是证书信赖方。

(三)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电子支付行为。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支付行为,实现资金从发端人银行账户到受益人银行账户的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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