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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技术性,在电子支付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第四节 电子支付法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也称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采用一切电子技术所进行的资金移转,这里的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报、电传、传真或网络(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及其他广域网、局域网)。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2条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最基本的,也是最广泛的用途是改变了目前主要以票据为基础的资金划拨过程的一个或多个步骤,而且通过网络成批传递资金划拨指示,降低了信息的传递成本。

二、电子支付系统类型简介

电子支付系统是指一系列交易主体参与的,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由一系列支付工具、程序和设备组成的,用于实现电子货币转账的体系。电子支付系统的本质是一套服务于金融业的完整体系,计算机网络是这一体系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电子支付系统依照服务对象和所处理的每笔资金的金额大小,可以分为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和小额电子支付系统。

四、电子支付法律关系

(一)电子支付法概述

电子支付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经济主体以电子方式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和资金转账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支付法的特征表现在:一是程序性,电子支付法作为支付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支付的形式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支付的具体内容。二是技术性,在电子支付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三是复杂性,源于电子支付技术手段的复杂性与对高新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度的依赖性,它表现在通常当事人必须在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支付活动。新技术条件下的电子支付和网络支付要求多方位的法律调整,以及多学科知识的应用。

(二)电子支付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支付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原则、效率原则和有序竞争原则。

1.安全原则

电子支付法的安全原则体现在它对电子支付系统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包括影响电子支付工具、传送和通讯系统、清算和结算安排的各种风险。

2.效率原则

现代经济生活中,各种交易主体每天都为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大量的交易活动。电子支付系统便是这些经济交易活动赖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商品经济越发达,对电子支付系统的要求也就越高。由于一国电子支付系统的构造,直接关系着一国经济活动的效率,因此一国电子支付系统的构造,必须注重效率原则。

3.有序竞争原则

有序竞争是指电子支付系统的各经营主体之间以及用户之间在不违背法律和市场秩序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竞争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中央银行与私营清算组织之间的有序竞争;私营清算组织之间的有序竞争;电子支付系统用户间的有序竞争。

三、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

在电子支付活动中涉及的当事人大体有三类:客户,其中又包括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机构。一般而言,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主要有下列当事人:

(一)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既可以是传统银行在Internet上的界面化,也可以是新建的完全独立存在于国际互联网上的独立金融机构,即它具体可分为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ing)和虚拟银行(Internet Bank)。

网上银行属于传统银行业务的一种制度创新,实际上是银行业务在网络上的延伸,即传统银行采用计算机技术与电子通信技术,通过国际互联网,突破银行传统的业务操作模式,摈弃银行由店堂前台接柜开始的传统服务流程,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因特网上推出,为客户提供原来要在柜台操作的各种业务,在前台接受的信息必须通过其自身系统软件的后台处理才能使整个业务得以完成,电子支付几乎是其业务的全部。

虚拟银行是银行体制上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只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存在的银行。这种新式的网络银行包括虚拟家庭银行、虚拟联机银行、虚拟银行金融业以及以银行业为主的虚拟金融世界等,几乎囊括了现有银行金融业的全部业务。但虚拟银行并不拥有存在于网络之外的独立的金融信息处理系统,它必须借助于传统银行或专业网络服务商,来完成具体的金融交易。

网络银行可提供以下服务:提供即时资讯,如查询结存的余额、外币报价、黄金及金市买卖报价、定期存款利率的资料等;办理银行一般交易,如客户往来、储蓄、定期账户间的转账,新做定期存款及更改存款的到期指示、申领支票簿等;为在线交易的买卖双方办理交割手续。

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按银行所承担角色的不同,将其划分为:

(1)付款人银行(Transferor Bank),即直接接受付款人支付指令的银行。

(2)收款人银行(Transferee Bank),即直接向收款人支付资金的银行。

(3)中介银行(Intermediary Bank),即位于付款人银行和收款人银行之间的银行,但中介银行并不是在每一个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都必然存在的,付款人银行与收款人银行,可以不通过中介银行就进行电子支付。另一方面,付款人银行与收款人银行之间也可能通过不止一家中介银行进行电子支付。

(4)始发银行(Originating Bank),即在一系列付款指令中,第一个向其他银行发出指令的银行。

(5)终点银行(Destination Bank),即在一系列付款指令中,最后收到其他银行指令的银行。

接收银行与客户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接收银行与其客户的合同要求它妥当地接收所划拨的资金,也就是说,它一接到发送银行传送来的资金划拨指示便应立即履行其义务,如有延误或失误,则应依接收银行自身与客户的合同处理。另一方面,资金划拨中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原则上,接收银行应在收到支付命令的银行日履行义务,如果当天未能执行,则应在接到支付命令的第二个银行日的午夜之前履行其义务,但是,支付命令中特别指明或暗示了执行日期的例外。同时,接收银行向客户支付的义务始于它代表客户接受支付命令之时,一旦接收银行向客户支付了款项它就履行了义务,这种支付是不可撤销的。

(二)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是指在其营业中从事以数字签名为目的,而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的身份证书的个人或实体。认证机构以独立于认证用户(商家和消费者)和参与者(检查和使用证书的相关方)的第三方身份证明网上活动的合法有效性,其本身不从事商业业务,不进行网上采购和消费活动,并受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用户管理认证证书;认证用户自愿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以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参与方是自愿加入认证机构的会员单位,必须接受有效证书的信用,完成用户涉及的电子商务活动。

(三)客户

电子商务中的客户通常包括消费者、生产企业和商家,可以被划分为:

(1)付款人(Transferor),即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第一个发出资金支付指令的人。

(2)收款人(Transferee or Beneficiary),即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收取所支付资金的受益人,资金按指令被划拨至收款人处则一个电子支付过程结束。

(四)认征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认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概括地分为两类:一是认证机构,二是参与认证的其他主体,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本文中统称为认证用户。认证机构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间机构,不能参加交易,也不能与交易双方具有利益关系。认证操作分为用户信用认证、交易合法认证两个部分,需要经过用户情况登记、资格审查、认证批准和证书发放四个过程。认证机构必须以信誉为基础,以获得公认的权威可靠性

1.认证机构的权利

认证机构有权要求用户提供认证所必须的正确的相关信息,并随时检查用户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权加以干预并在必要时终止服务,以便于迅速排除异常情况。此外,还有权要求用户赔偿因其提供错误、虚假信息或非法使用认证机制而造成的损失。

2.认证机构的义务

具体而言,认证机构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严格的认证操作规则,规定包括安全控制规则在内的具体操作要求,如:规定个人活动范围、处理的业务、期限和权限;密钥管理规则:规定密钥产生、传输和管理的责任制度;审核规则:规定定期审核制度,对参与者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证等。

(2)建立定期审查制度。由内部审查人员经常审查认证过程、证书发放运行状态、用户投诉、服务质量和证书注销等情况,保证发放的证书具有可靠的权威性和信任度。

(3)制订信息控制规则,发布可靠及时的认证信息,保证操作安全和信息安全。包括:认证声明:公开有关认证活动的责任、义务、操作方式及相关措施;信息公开制度:发布相关认证信息,例如证书生效、失效等公开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保护认证机构、用户的机密信息,保护用户有关信息的秘密,不能以任何方式恶意泄露私人信息。认证机构必须确保认证信息的安全,包括管理、储存、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3.认证用户的权利义务

认证用户的权利主要包括:检查证书本身的合法有效性;要求认证机构进行证书失效检查;通过其他方法确认证书的可靠性;要求认证机构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就认证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认证用户的义务包括:合法使用认证机制、获得证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本身准确的相关信息;及时检查证书内容和信息;妥善保管好私人密码和密钥;及时汇报出现的问题,例如密钥泄露、交易异常等现象。

【注释】

[1]唐应茂.电子货币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

[2]张庆麟.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3]张庆麟.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4]张庆麟.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初探.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5]赵家敏.电子货币.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152.

[6]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5.

[7]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6.

[8]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6.

[9]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6.

[10]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59.

[11]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59-163.

[12]王远均,王彦晓,陈刚.网络银行监管的意义与原则.特区经济,2005,4.

[13]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67.

[14]孙文远.论网络银行风险及其监管.技术经济,2003,5.

[15]王远均,王彦晓,陈刚.网络银行监管的意义与原则.特区经济,2005,4.

[16]王华庆.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68.

[17]王远均,王彦晓,陈刚.网络银行监管的意义与原则.特区经济,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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