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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电子货币法律制度一、电子货币的含义和特征对于什么是电子货币,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出过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迄今为止,许多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

第二节 电子货币法律制度

一、电子货币的含义和特征

对于什么是电子货币,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出过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几乎每一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对电子货币进行定义或描述的时候都指出,电子货币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因为其发展速度太快,很难对各种不同的电子货币产品给出一个可以广泛使用的定义。

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和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须偿清债务时,使用者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和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便被称为电子货币。简单地说,电子货币就是以数据或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

电子货币是在传统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与传统货币相比,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一)电子货币是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是实现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脱离了货币的传统形态,不再以实物、贵金属、纸币等可视可触的形式出现,而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

(二)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线货币

电子货币的流通必须有一定基础设施,在发行、流通、回收各种环节中需要采用电子化手段。

(三)电子货币是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包含一组用户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字构成的特殊信息。而且,为了防止伪造、复制、非法使用,电子货币采用了信息加密、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防火墙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电子货币的非严格地域性

欧元区未出现以前,货币的使用范围一般都有较严格的地域性,而电子货币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只要商家愿意接受,消费者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和使用多国货币。

(五)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不特定性

传统的货币由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中央银行承担其发行的成本与收益。而电子货币的发行既有中央银行,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

(六)电子货币以高科技为依托

电子货币以高科技为依托,具有方便、高效的优点,但同时也具有隐秘性,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给目前传统的银行业务、货币发行的权威性、货币兑换及金融监管带来冲击。

二、电子货币的分类

(一)按电子货币的结算电子化方式分

按电子货币的结算电子化方式分,可分为支付手段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和支付方法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前者指电子货币本身即具有价值的电子数据,如荷兰的Ecash和英国的Mondex。后者则是指以电子化方法传递支付指令给结算服务提供者以完成结算,如ATM转账结算或通过POS机的信用卡结算等。

(二)按支付方式分

按支付方式分,可分为三种:

1.“先存款,后消费”的预付型电子货币,如借记信用卡和储值卡。

2.在消费的同时即从银行账户转账的即付型电子货币,如通过ATM和POS的现金卡。

3.“先消费,后付款”的后付型电子货币,如国际通用的VISA卡和MASTER卡等贷记信用卡。

(三)按电子货币的形态分

按电子货币的形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储值卡型:功能与普通的IC卡基本一致,可以通过ATM机增加卡内的余额,但储值卡型的电子货币不能进行个人之间的支付,也不能在Internet上使用。

2.信用卡应用型:在传统信用卡基础上实现了在Internet上通过信用卡进行支付功能的电子货币,是目前发展最快且进入实用化阶段的电子货币。

3.存款电子化划拨型:通过计算机网络转移、划拨存款以完成结算的电子化支付方法。如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提供的电子支票,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提供的电子结算系统等。

4.电子现金型:是以电子化的数字信息块代表一定金额的货币,通过将按一定规律排列的数字串保存于电子计算机的硬盘内或IC卡内来进行支付。如Ecash和Mondex是最接近于现金形式的电子货币。

三、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法律变革:金融法要加强金融监管,防止电子货币的过度发行,保障金融安全,防止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电子货币产生的影响问题

1.电子货币对货币垄断发行权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各国货币的发行是由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垄断的,但是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的发行成为可能,从而冲击了中央银行的货币垄断发行权,使电子货币在流通中部分取代了传统的法定货币。由于电子钱包和电子现金可用于小额交易支付,有可能承担纸币和硬币的部分作用。因此,其使用将在相当程度上减少法定货币的使用。虽然电子货币的发行并不影响各国中央银行在纸币和硬币发行上的垄断权,但由于电子货币有类似于现金的特征,其发行无疑会减少中央银行货币的发行量。另外,一般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出于盈利目的,必然将大量发行电子货币,这将导致基础货币量的盲目增加,最终导致通货膨胀,扰乱货币市场正常供求关系

2.电子货币对金融调控产生影响。当以储备金作为实施货币政策的手段时,如果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还不至于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允许非银行实体发行电子货币,即普及电子货币,则将导致银行的存款储备金大幅收缩,支付准备金的需求发生较大波动,增加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难度。

3.电子货币的普及将减少纸币及硬币的发行量,而货币发行量的减少将降低中央银行铸币税的收入。铸币税是中央银行收入的核心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电子货币会对有庞大预算赤字的国家形成相当大的压力

(二)电子货币的发行问题

1.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在法律上如何定位?迄今为止,许多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一般来说,电子货币是将客户所能支配的资金或货币币值存储在其持有的某种电子设备上。从这个意思上来看,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利。而且,从技术层面上看,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商家都可以发行电子货币。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现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而在美国和英国,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是否应加以严格监管和限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更多的人认为,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加以严格监管和限制,不利于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所以将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限于金融机构尚为时过早,目前应允许民间机构发行电子货币。

以上两种相反的观点,反映了对发展电子货币所持有的谨慎和开放的两种态度。

由中央银行享有电子货币专属发行权的有利因素有:(1)有助于政府对电子货币进行监控,并根据市场的发展和需要及时调整其货币政策;(2)有利于保障电子货币在信誉和可最终兑付上的可靠性,从而推动电子货币的普及与发展;(3)有助于避免铸币税损失或对货币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中央银行享有电子货币专属发行权的不利因素有:(1)发行权垄断会抑制作为开发主力的大量民间科研机构的积极性,不利于电子支付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2)管理频度极快的交易和以天文数字计的信息量,会给增加中央银行的设置,增加政府开支。

究竟谁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关键在于利益的平衡。但就控制电子货币造成的危险而言,欧洲国家的观点有利于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可以更好地控制金融风险。

2.我国对货币发行实行严格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其年度供应量由国务院批准;第19条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显然,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权发行电子货币。其他金融机构在获得批准发行电子货币后,人民银行还有权对电子货币的运行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洗钱问题。电子货币在空间领域上的突破将促进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金融管理上的困难。电子货币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远距离转移,借助电话线、互联网,可以在瞬间转移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另外,电子货币具有很强的匿名性,可以无限制流通。由于电子货币存在着这些特点,可以比较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当电子货币跨国界支付时,特别是在利用计算机在公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时,由于不在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之内,因此很难对电子货币进行监控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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