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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电子货币法律上的定位,即电子货币能否满足法定货币的基本条件。法定货币,是指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具有法定清偿力的,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从目前各国的有关立法来看,非但没有有关处置拒收电子货币的规定,而且赋予当事人选择使用和不使用电子货币的自由。因此电子货币不具备通货的职能。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近年来,对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讨论较多,有的学者认为电子货币不是新型货币更不是法偿货币[19];有的学者认为,电子货币可以被认为是以既有货币为基础的二次货币,还不能完全独立的作为通货的一种,纸币与电子货币将长期共存[20];有的学者认为电子货币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新的支付方法,似不宜将其认定为“货币”[21]。笔者认为,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电子货币法律上的定位,即电子货币能否满足法定货币的基本条件。法定货币,是指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具有法定清偿力的,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22]法定货币是货币,但是广泛用做并广为接受作为支付手段的事物并不一定是法定货币。[23]法定货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效力法定性,法偿货币是法律明确指定的债务偿还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法定货币是主权国家排他的内部事务之一。[24]2.是作为通货意义上的货币。通货一般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能成为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2)能成为价值的比较基准和作为延期支付标准;(3)能成为价值的储藏手段。[25]

从第一个要素来看,电子货币并不具有法律确定的法偿效力。从目前各国的有关立法来看,非但没有有关处置拒收电子货币的规定,而且赋予当事人选择使用和不使用电子货币的自由。即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均可拒绝接受电子货币而要求债务人支付法偿货币,可见,电子货币不具备法偿货币的地位。[26]从第二个要素看,由于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线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而言,只有相关当事人取得实体货币,支付过程才真正结束;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而言,只有兑换成实物货币,价值才能实现。因此电子货币不具备通货的职能。在这种意义上讲,电子货币只是一种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法定货币使用的新型支付工具。在网上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社会的主流商业模式之前,电子货币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支付手段起作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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