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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机制不具有上述特点,因此显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国际商会将它最具权威和声望的两个领域“跟单信用证”和“商事争议解决”有机结合起来,成功地设计出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专家报告机制即“DOCDEX”机制。

第四节 DOCDEX决定的法律性质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专家报告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极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庭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予以采纳,做出一个与该专家报告决定相似的裁决,从而间接地赋予专家报告决定以强制执行力,因此,我们应从三个方面理解专家报告决定的性质。

一、专家报告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由于国际商会的民间性,不论它在跟单信用证领域和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享有多高的权威,它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对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所做出的决定仅具有“专家报告”、“专家意见”的性质,不可能具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那样的强制执行力。对于专家报告决定的性质,该规则第1.3条规定:“……该决定并不倾向于和仲裁裁决保持一致。”第1.4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专家报告决定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对争议所做出的决定要想具有强制执行力,则要么该争议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国家权力色彩,如诉讼机制;要么该争议解决机制被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明确规定该机制所做出的决定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仲裁机制。而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机制不具有上述特点,因此显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除非争议当事方约定“该专家报告决定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使“专家报告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因为当事人的约定并不能使争议解决的“结果”产生强制执行力,只有法律的规定或确认才使争议解决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即使有这种约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专家报告决定,他方也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此种约定并不当然使专家报告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否意味着该约定就毫无意义了呢?有学者认为并非如此,因为此种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因此而建立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如一方违反,他方可以违约寻求司法救济。[7]

二、专家报告决定的权威性

专家报告决定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事实:第一,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领域享有崇高的声望和地位,它所制定的UCP500号出版物被世界上175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成为调整信用证的统一的、世界性的贸易惯例,为银行界、贸易界、法律界人士所推崇;第二,国际商会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极高的威望和权威,它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专家报告国际中心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长期实践中,蜚声商界、法律界、银行界。国际商会将它最具权威和声望的两个领域“跟单信用证”和“商事争议解决”有机结合起来,成功地设计出跟单信用证争议解决专家报告机制即“DOCDEX”机制。我们可以肯定,依据该机制由专家报告国际中心做出的关于跟单信用证及银行之间的偿付争议的专家报告,其科学性、公正性将是各国国内法院、仲裁机构在此领域所做出的裁决所无法比拟的。长期以来,国际银行业者迫切希望能够由信用证专家来解决信用证争议,他们寄希望于在跟单信用证领域享有崇高声望的国际商会,而DOCDEX机制的出台正是国际商会对国际银行业者们的上述要求所做出的反应。

三、专家报告决定的证据性

正是因为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领域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声望,使得由信用证专家所做出的专家报告决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毋庸置疑,因此争议当事方通常会自觉自愿地遵守和执行专家报告决定,从而实现争议的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它,对方提起诉讼时,国内法院将会视专家报告决定为一个重要的证据,而且,对于此项证据,被诉方很难对其公正性、科学性提出疑义。

目前,国际商会正在努力建议各银行在其跟单信用证的国际业务实践中,插入这样一个条款:“本信用证依据UCP500号出版物和DOCDEX规则开立。”这很有可能成为国际商会下一次修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重点。“看来,如果成功,将来在下一次UCP修改会变成强迫性仲裁条款也说不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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