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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的法律性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委付的法律性质关于委付的法律性质,各国立法及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双方法律行为说。在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均不受影响。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照全损赔偿。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照部分损失赔偿。

(二)委付的法律性质

关于委付的法律性质,各国立法及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双方法律行为说。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委付是一种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37]在德国和日本商法中,委付无需经保险人的同意即可生效,因此是单方行为。[38]双方法律行为说认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委付须经保险人接受方为有效,因此委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39]

本书认为,委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因为委付要产生效果有赖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双方行为,如果被保险人不发出委付通知,则没有委付可言,如果保险人不接受委付,则委付不会产生效果。因此,委付全部行为的有效完成是一个双方的法律行为。此外,接受委付的保险标的并非都对保险人有利,例如,船舶优先权始终是依附于船舶的,债权人只要求船舶的所有人履行债务,而不论船舶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因此,保险人如果接受了委付的保险标的,就有可能承担随之而来的债务。为了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赋予保险人有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权利。在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均不受影响。换言之,保险人无论是否接受委付,都应按照全损赔偿。[40]我国《海商法》对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应否按照实际全损负责赔偿未做明确规定,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则做了肯定的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不委付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才按照部分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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