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委付的产生及概念

委付的产生及概念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委付的产生及概念委付的英文Abandonment直译为“放弃”,在一般意义上分为免责委付及保险委付两类。免责委付源于罗马法中的加害委付制,即家长对其家属或奴隶所为的加害行为,得将加害者委付于被害人,以代替罚金或损害赔偿的支付。“推定全损说”认为委付限于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一)委付的产生及概念

委付的英文Abandonment直译为“放弃”,在一般意义上分为免责委付及保险委付两类。免责委付源于罗马法中的加害委付制,即家长对其家属或奴隶所为的加害行为,得将加害者委付于被害人,以代替罚金或损害赔偿的支付。海商法中的委付制度是从该种免责委付发展而来。[34]

保险委付产生于16世纪,针对的是失踪船舶或无消息的船舶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应预付一定的填补金,委付即基于此种填补金发展而来。[35]现代海商法中,委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利,当保险标的虽非实际全损,但与全损无异时,为了简化证明,减少手续,将其视为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的前提下,保险人赔偿其全额的保险金。[36]

关于委付的概念,立法及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种为“推定全损说”,另一种为“全损说”。“推定全损说”认为委付限于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我国学者多数采取此种主张,认为在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表示愿将其保险标的残余物及权利转移归保险人所有,由保险人当作实际全损处理,而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手段即为委付。我国《海商法》第249条也采用了“推定全损说”,该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而依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在推定全损及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均可能导致委付的发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