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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法律问题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在执行货币职能是货币,不执行货币职能是商品。关于电子货币,目前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货币当局尚无法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界定,各种观点大同小异。BCBS的定义包含了电子货币中的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较为准确,完整地概括了电子货币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以及功能作用运行的范围。“多用途”电子货币,根据发行者与商家签定协议范围的扩大,而被多家商户所接受,可购买多种产品或服务,并可储存,支取货币.如银行信用卡,借记卡等。

第三节 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法律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一)货币发展的历史

货币本质上是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体现了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货币的形态有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存款货币,电子货币等。其中电子货币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银行转账与结算技术不断进步的产物,代表了现代信用货币形式的发展方向,体现了现代支付手段的不断进化。

货币已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受到不同的经济状况和文化条件的影响,出现过不同的货币。但总的来讲,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货币经历了商品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阶段:

(1)商品货币,它是兼具货币与商品双重身份的货币。它在执行货币职能是货币,不执行货币职能是商品。在人类历史上,商品货币主要有实物货币(如粮食,布,牲畜,烟草,贝壳等)和金属货币(如铜,银币和金币等)两种形态。

(2)代用货币,它是在贵金属货币流通的制度下,代替金属货币流通的货币符号。它本身价值低于货币面值,但可以和所代表的金属货币自由兑换.代用货币通常是纸制的,相当于一种实物收据,可由政府或银行发行,但要求有足量的金属保证,以满足代用币的随时兑换。

(3)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本身的价值低于货币价值,且不代表任何金属货币,它只是一种信用凭证,完成依靠银行或政府信用而流通。信用货币有广义,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信用货币是指由借贷行为产生的,具有一定流动性的信用凭证和信用符号。它主要包括国家信用凭证(纸币和政府短期债券),银行信用凭证(活期,定期等各类存款)和高级别的商业信用凭证(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狭义的信用货币包括现钞和银行活期存款,具有普遍接受性。

(4)电子货币,伴随着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而出现的电子货币,是继纸币取代铸币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目前电子货币基本上是各个发行者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其种类较多,新的产品还在不断地出现。展望电子货币的发展,不难发现,现钞和支票的使用会逐渐减少,甚至可能消失,但货币不会消亡,它将以其他的新形式存在,执行货币的各项职能。

在很长时间里,货币形式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类型,直到电子货币的出现,才增添了第四种类型的货币。

(1)现金。在现金交易中,买卖双方不需要中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金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第一,由于时间空间限制,对于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交易,就无法采用现金支付的形式;第二,大笔现金携带的不便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性使现金的使用受到限制;第三,在流通过程中现金容易损毁。

(2)票据。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如果使用现金交易,不仅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大,时延长。如果采用通过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在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方法,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的现金转移,无疑可大大减少风险和麻烦,提高商业运作的效率。在实际交易中,支票的使用最广泛,如在支票交易中,出票人给收款人出支票,收款人将支票存入他的开户行,银行给收款人上账并通过支票交易所把支票给出票人的开户行.出票人的开户行验证过支票没有问题后给出票人下账,若有问题则把支票退回给收款人的开户行,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大宗交易,也相应增加了各银行和交易部门的开支。

(3)银行卡。银行卡是由银行或金融公司发行的,授权持卡人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记账消费的信用凭证。银行卡有很多种类,如按卡的载体类型分,可分为磁条类银行卡和智能IC卡;按发卡机构提供的不同信用可分为贷记卡,借记卡,收费卡,旅行卡,娱乐卡等。不同的银行卡其功能和用途各异,主要可分为四种功能,即转账结算功能、消费借贷功能、储蓄功能和汇兑功能。在银行卡交易中,买方用银行卡向卖方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由发卡人担保向卖方付款,卖方则要向发卡人付手续费。有时,买方(持卡人)也要向发卡人缴纳一定的费用(如年费等)。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和结算,可减少现金的流通量,简化收款手续。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现金和支票为主的支付方式逐渐让位于银行卡,在这一转换过程中伴随着银行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和推广,银行在支付过程中已由“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转变为计算机应用系统中的“数据流动”。

(二)电子货币的概念

电子货币作为当代最新的货币形式,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近几年,电子货币呈现出多种发展形态,如数字现金,电子钱包等一系列的货币。虽然现在世界各国推行和研制的电子货币千差万别,但其基本形态是类似的,即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电子货币的实质是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清算系统进行金融资金转移的方式。

关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E-money),目前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货币当局尚无法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界定,各种观点大同小异。其中,1998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BCBS)的定义较有概括性: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在因特网)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如智能卡,多功能信用卡等中用来支付的价值。这种介质也被称为“电子钱包”,当其储存的价值被使用后,可通过特定设备向其追加储价值。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称为“数字现金”。它们由二进制数据(位流)和数字签名组成,可直接在网络上使用。BCBS的定义包含了电子货币中的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较为准确,完整地概括了电子货币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以及功能作用运行的范围。

(三)电子货币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电子货币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单一用途电子货币与多用途电子货币

按被接受程度划分,可将电子货币划分为单一用途电子货币与多用途电子货币。

“单一用途”电子货币,由特定发行者发行,只能用于购买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或被单一商家所接受.如各种电话卡,就餐卡等。

“多用途”电子货币,根据发行者与商家签定协议范围的扩大,而被多家商户所接受,可购买多种产品或服务,并可储存,支取货币.如银行信用卡,借记卡等。

2.按使用方式和条件不同划分

“认证(Identified)”或“匿名”(Anonymous)系统和“在线”(online)或“离线”(off-line)系统,通过组合,可以把电子货币分为4类:在线认证系统电子货币,在线匿名系统电子货币,离线认证系统电子货币,离线匿名系统电子货币。

3.按结算方式划分

支付方法电子化,以电子化方法传递支付指令给结算服务提供者以完成结算,如ATM转账结算,或通过POS机大信用卡结算等。

支付方法手段电子化,本身就是具有价值的电子数据,如荷兰的求索现金公司研制的“网络型电子货币”的代表E-cash,以及英国Mondex UK研制的Mondex等。

4.按依托的计算机网络方式划分

(1)银行卡,也称金融交易卡,是由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大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也是客户用以启动ATM和POS系统等电子银行系统进行交易的必备工具.其支付方式建立于封闭的金融专有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是一种较为成熟并被广泛接受的电子货币形式。

(2)网络货币,是电子货币发展的高级形式,目前包括基本成型的有:CyberCash,FirstVirtual,DigiCash,NetCash,Mondex等系统。它是指以公用网络为基础,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通过开放的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它突破原有金融专有封闭型网络体系,建立在开放的互联网上,是电子商务活动广泛发展的产物。

(四)电子货币的功能、特性和法律地位

1.电子货币的职能

货币是表现,衡量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工具。在任何商品经济的社会里,货币均执行四种职能,即价值尺度(Standard of Value),流通手段(Mediumof Exchange),支付手段(Means of Payment)和价值储藏手段(Store of Value)和充当世界货币

在货币理论中如何给电子货币定位,是电子货币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之一。电子货币能否称为通货,主要取决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执行通货的职能,即交换媒介,价值尺度和存储手段。

从流通手段看,通过银行卡媒介的使用,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发生货币信息的传输,实现商品和货币的交换,为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服务,这种货币信息的不断传输并引起转账划拨活动,正体系了货币电子流的无形运动和商品流通领域中商品与货物的交换媒介作用。

从价值尺度看,电子货币以一定的货币单位及其倍数通过电子脉冲显示商品价格及其价格总额。同时,这种显示也广泛地扩展到非商品价值领域,一笔商品价款,一项债权债务,一笔货币结存等项资料,均可简明无误地通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中显示出来。

从支付手段看,银行卡(尤其是贷记卡)的支付及透支,赊销的清偿,无不体现电子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

从存藏手段看,作为电子货币运行基础的客户,计算机账户,存款余额,反映了一定货币的储存和积累,它不仅表现在持卡客户的保证金,备用金上,也反映在各种结算收款上,当客户信用卡账户同普通存款账户能够实现自动转账时,此手段范围更为扩大。

从世界货币职能看,具有外汇支付功能银行卡,尤其是跨国联网的电子货币可便捷地通过计算机实现不同货币的兑换,在国际网络上进行跨国收付和结算。

因此,从本质上讲,电子货币仍是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是传统货币形式的变革,它以全新的形式完成货币的各项职能。

2.电子货币的特性

电子货币,就是将现金价值通过二进制数码(0,1)的排列组合预存在集成电路芯片内的一种货币。这种货币从形式上而言,早已与钱币无关。

(1)从形态上看,电子货币脱离了货币的传统形态,不再以实物、贵金属、纸币等可视、可触的形式出现,而是以高科技手段的电子数据形式储存,故又得名数字现金,虚拟货币。另外,传统货币以实物的形式存在,形式单一;而电子货币则是一种电子符号,其存在形式随处理的媒体而不断变化,如在磁盘上存储时是磁介质,在网络中传播时是电磁波或光波,在CPU中是电脉冲

(2)从技术上看,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回收等均采用电子化手段。电子货币的流通以相关的设备正常运行为前提,新的技术和设备也引发了电子货币新的业务形式的出现。有些电子货币品种是实现在线支付的基础。

(3)从安全性上看,不是依靠普通的防伪技术,而是利用信息技术。如,为防止伪造,复制,非法使用,电子货币采用了信息加密、数字签名、防火墙等安全措施。

(4)从结算方式上看,电子货币的最后持有者要向电子货币发行者提出对等资金的兑换要求。

另外,电子货币当事人一般包括电子货币发行者,电子货币使用者以及中介机构。电子货币的使用者可以是一个,也可是多个,中介机构一般为银行等金融机构。

3.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

电子货币是在传统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货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其在本质、职能及作用等方面较诸传统货币并无差别,它们都是充当着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与传统货币相比较,电子货币还有这更为优越的性能。但电子货币尽管享有货币之名,却无货币之实。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子货币尽管有交易媒介的功能,但其作用并不充分。多数电子货币的接收者不能直接将此电子货币用于另一交易的支付。迄今为止,电子货币还不是广大社会公众所愿意接受的支付手段,它不具备真正自由流通的基础。其次,电子货币的价值乃是建立在已有的现金和存款的基础之上,是其发行者将既有的货币价值予以电子化之后的产物。它本身尚不能成为独立的记账单位,没有独立的信用,不是最终的清偿手段,而且需要借助既有的结算体系来进行结算。最后,电子货币并不是法定货币。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对其本国的法定货币予以严格管制,对货币形态往往采用法律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法定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所谓法定货币,指的是法律明确指定的债务偿还货币,当债务人用其偿还其所欠债务的时候,债权人不会予以拒绝,而会欣然接受。电子货币目前仍然不是法定货币,其流通取决于发行者和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者之间的合同安排。对于那些在合约之外的使用者来说,电子货币并不具备流通手段、清偿功能和支付功能,他们是可以拒绝电子货币的支付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电子货币仍然是一种基于实体货币而产生的用于电子支付体系的新的支付方式,既不是新的货币形态,也不会替代现有的实体货币。

(五)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根据欧盟《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和《修改〈关于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的2000/28/EC指令》的规定,在欧盟,电子货币的发行权被赋予给了信用机构,同时欧盟对电子货币进行审慎监管。它限定了电子货币机构的业务范围,即信用机构只能涉及电子货币发行业务与发行之外的其他业务两大类。电子货币发行之外的其他业务,主要局限在提供与电子货币密切关联的金融或非金融服务和代表其他企业或公共机构在电子设备上存储数据两种。在美国,电子货币的发行权也不限于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用机构也有权发行电子货币。

从国际层面上来看,电子货币发行权的主体主要局限于两类:第一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但其主要业务限于与货币供应以及类似金融业务有着紧密关联的非金融性信用担保和保证业务。在我国,由于围绕着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并未建立起来,又鉴于我国其他非金融机构并不具备执行货币基本职能的商业经验,如果容许太多的非金融机构加入到电子货币的发行大军中的话,将会带来很多危机金融秩序、货币信用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当有关监管性法律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严格限定于银行,是很有必要的。

(六)电子货币的金融风险

电子货币在提供经济交易的效率的时候,也有着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对于金融秩序、货币信用有着巨大的挑战。

1.技术安全性风险

在网络金融环境中,电子货币所面临的巨大风险产生自其所赖以形成的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以及针对计算机联网系统和软硬件系统而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统。这类技术安全性风险主要包括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计算机系统硬件、数据库和应用程序涉及的缺陷所制造的不安全要素。电子货币严重依赖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各种应用程序,在电子通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可能致使通讯中断的通信安全事故,都会使得电子货币面临巨大的风险。同时,电子货币需要借助数据库的运行来保持电子货币的正常功能发挥,但数据库的海量集中也会因此带来巨大的技术安全风险,应用程序设置的任何一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整个电子货币运行的高度不安全。

(2)一旦出现网络攻击将有可能影响客户对电子货币的接受程度,进而导致电子货币出现信誉危机。电子货币只能采用加密算法、数字签名等手段来防伪,这就会使得如果出现关键数据和密码遭到破解,电子货币将会大批量伪造的现象。而且,由于其所赖以生成的数据网络乃是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因此,发生大面积的伪造的电子货币的结算、支付、流通等风险也就因此而极大地增加,而纠正的可能性本身相对较低,补救成本的巨大无边,都会使得电子货币面临着巨大的信誉危机,进而导致电子货币被淘汰。

(3)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网络化对于病毒来说,也是一个极好的传递渠道。一旦缺少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计算机病毒就可以在整个网络世界中大肆传播,一个病毒的传播会使得整个网络上的计算机、应用程序面临着被彻底破坏的风险。不仅仅是电子货币本身会因为病毒的传播而遭到破坏。更为致命的是,围绕着电子货币而建立的整个支付系统也可能会遭到病毒的无情破坏,进而导致货币的流动性降低,导致整个支付网络的瘫痪。

2.流动性风险

这一风险指的是网络金融机构尚无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客户兑换电子货币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与货币的发行规模和结算余额有着紧密关联。货币发行的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也就越大,发行者不能等或等值价赎回其发行的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风险也就越高。迄今为止,电子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它无法实现真正的支付和流通功能。接受电子货币一方在接收到电子货币之后,仍然需要从拥有货币发行权的机构兑换成实际货币。因此,如果发行者的实际货币储备不够,就会产生流动性危机。这样将有可能导致对电子货币信誉的更大危机。

3.跨国交易风险

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在便捷化和降低交易成本这一语境中可以经常性地调整货币的持有结构,减少手持现金和活期存款的比例,增加以追逐高额短期回报为目标的金融资产比例,从而可能形成更大数量的国际游资。同时,由于电子货币的无形性使其活动失去了时间和地域限制,使得交易过程愈发模糊,导致国际投机资本的运作更显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其与兼容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日趋严重,增加了金融当局对其进行控制的难度。大量国际游资的突发性转移将使得局部地区的金融市场出现剧烈波动,而这种波动随着电子货币的快捷转移将会进一步放大其恐慌效应,进而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的不稳定。

4.法律风险

由于网络金融立法与电子货币的发展速度相比较已经远远落后,这就会带来相应的电子货币法律定位不准确和规范缺失的交易风险。电子货币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从法律上来说,它也不是法定货币。尽管从其基本形态上来说,它已经具备了法定货币的基本职能,但由于其无论是在基本地位、法律属性、市场准入还是在使用途径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电子货币乃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这就使得其在延续、融合传统货币风险的同时,也更新、扩张了传统货币风险的内涵及表现形式。因此,电子货币会使得传统货币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扩大效应,例如市场波动更加频繁、国际风险发生更加突然、传染的范围更加扩大、危害也相应增加。这都要求对电子货币所产生的风险从监管和控制的层面上采用迥异于传统货币风险监管和控制的手段和方式。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

虚拟货币本指非真实的货币,但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知名的虚拟货币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币、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卷,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用于iGame游戏),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

如果不算上银行系统的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一)虚拟货币产生的原因

1.技术背景

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作为新兴媒体的互联网的发展是网络营销产生的技术基础。

2.虚拟货币市场的形成

互联网引致了一个新的市场的出现,这个市场就是基于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了大量的交流和沟通场所,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经营市场,企业从以产品为核心,到以服务为核心,现在必须转变为以客户为核心。随着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便利地搜集顾客的信息,做到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改变企业经营策略,实时掌握经济动脉。

3.电子金融的出现

当电子商务正在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的时候,传统的金融也开始注意到这股势不可挡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化的潮流,电子金融应运而生。电子金融与金融电子化和电子商务有着紧密的关联。所谓电子金融化,是指金融企业采用除互联网技术以外的现代通信、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传统金融服务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现金融业务处理自动化、金融企业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为客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进而提升金融企业是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电子金融是对金融电子化的一个超越。与金融电子化有所不同,电子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基础是日益完善的互联网技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连通性、开放性、快捷性和边际成本低廉的特征,电子金融更加强调整个金融服务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重组和创新,使客户不受营业时间和营业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享受金融企业提供的各种高质量、低成本的服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二)虚拟货币的本质特点

“虚拟”这种形式及其表现并不是第一位重要的,第一位重要的是内在价值问题。也就是说,虚拟货币代表的价值,与一般货币代表的价值具有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货币问题是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问题则是后现代性范畴的问题。虚拟货币的本质特点,正式在与一般货币相比较的过程中凸现出来。

1.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从行为经济学的观点推导,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所“等”之“价”,语言上虽称为价值,但实际上是指效用。而虚拟货币代表的不是一般等“价”之“效”,而是价值本身。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原有含义的货币,只能是新的更广义货币的一个特例。货币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符号,也可以作为相对化价值集的符号。

2.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一般货币的主权在共和体中心;虚拟货币的主权在分布式的个体节点。一般货币是虚拟货币的一个特例,它的特殊性表现为,在货币决定机制上,央行正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

3.价值交换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货币市场内完成;而虚拟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虚拟货币市场内完成。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换,通过两个市场的总体交换完成,在特殊条件下存在不成熟的个别市场交换关系。因此可以说,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处于不同的市场。

(三)虚拟货币对既有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

虚拟货币作为电子商务的产物,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来越和现实世界交汇。但是,在虚拟货币日益长大的同时,相关法规却相对滞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1.欺诈行为

网上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这些交易者的活动表现为低价收购各种虚拟货币、虚拟产品,然后再高价卖出,依靠这种价格差赢取利润。随着这种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现了虚拟造币厂。虚拟货币除了主营公司提供之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虚拟造币”的人,以专业玩游戏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再转卖给其他玩家。以温州地区为例,大概有七八家这样的“虚拟造币工厂”,从业者达到四五百人。这样不仅给虚拟货币本身的价格形成一种泡沫,给发行公司的正常销售造成困扰,同时也为各种网络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平台,从而引发其他一些不良行为。

2.对既有金融体系的冲击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如果虚拟货币的发展使其形成了统一市场,各个公司之间可以互通互兑,或者虚拟货币整合统一了,都是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通用,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虚拟货币就是通货了,很有可能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是经济运行形成威胁性冲击。

3.网络安全问题

目前虚拟货币的购买方式除了直接用现金以外,还提供手机短信、网络转账和固定电话充值等多种方式。这些购买方式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有不小的风险。比如盗用电话充值和未成年人购买等问题。另外,虚拟货币并没有现实货币的防伪技术,电脑黑客可能会利用其安全漏洞生产伪币。国家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表示,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注册范围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但当虚拟财产交易逐渐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具有经营性质后,就可能涉及市场秩序、税收问题。甚至,游戏运营商也没有能力来控制,网络中存在大量“伪钞制造者”。长期以往,只会制造虚拟货币的通货膨胀这种缺乏安全控制阀的虚拟货币安全空缺,只会让网民受损,也会让网民丧失对互联网的信心。

(四)虚拟货币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价值

虚拟货币的产业化将形成虚拟货币市场。如果说股票市场的出现是工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产物,那么虚拟货币将是服务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产物。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个性化的现代信息服务业,将成为个性化虚拟货币的产业基础。

个性化的虚拟货币市场与股票、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不同,后者更多的是为工业化的需求而建立起来的,这种工业化的需求也体现在满足所谓现代服务业的需求上;而前者的产业基础将与信息化的需求息息相关。未来的第三产业不同于现在的服务业,它的发展方向是后现代服务业,也就是体验业,即更多的满足精神、文化、娱乐发展需求的个性化产业。股市将更多的发挥利用信息引导工业和服务业理性投资的作用,而个性化虚拟货币市场则更多的是发挥利用信息引导体验业感性消费的作用。

在这一背景下,虚拟货币的产业基础和产业作用,将体现出其特殊的一面。

第一,个性化虚拟货币将在流动性和增值性以外,具有信息功能。

个性化虚拟货币与股市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仅有参照点的集成定价功能,还会有参照点的分布定价功能。这一过程不是在虚拟货币市场中完成的,而是在个性化现代服务发展中完成的。比如,在个人拍卖环节中,结合本地框架(FRAME)的讨价还价过程不仅要包含一个通向价值一元化的效用交换过程,而且还必须包含一个通向价值多元化的价值实现过程。这就意味着,虚拟货币最终必须与个性化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紧密结合成一体。股票虽然也具有一定的信息功能,但这种信息是从属性的,它是以实业为中心的。

未来的虚拟货币可能同时身兼货币、股票和信息卡三重功能:一方面可以作为基础货币(或与基础货币兑换)而获得流动性;一方面可以具有增值功能;最主要的是还可以附加信息。而这种信息,只是一种待完成的接口信息,需要在服务业中继续实现其价值。

第二,个性化虚拟货币将具有自身的文化价值定位。

在未来的个性化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上,也会形成类似如今股票指数这样的价格水平信息。但与股指不同,个性化虚拟货币价格指数,反映的将不是投资增值信息,而是类似酷值那样的娱乐值、文化值、精神值、自由值和个性值。比如游戏指数,可能反映的不是它的投资价值,而是个性自由的价值程度。又比如在超女的投票中,反映的是人气指数,而非专业指数。如果不是短信投票,而是一种集成了货币和衍生金融工具功能的个性化IC卡,如玉米卡、FANS卡,卡上的价值,会随着时尚流行信息而波动,体现个人选择的自由。它一旦与个性化服务产业开发结合起来,就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机制。

第三,个性化虚拟货币市场将起到提升传统产业的作用。

随着游戏产业化、产业游戏化的趋势日益发展,个人自由也因此得到全面地发展,即个性化的自我实现,这将成为产业升级的最终目标。传统产业包括产品制造业和服务业,都将把精神、文化价值的满足,作为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追求。在这一产业的发展背景下,个性化信息服务业带动传统产业的作用,就有可能通过个性化虚拟货币市场的引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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