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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电子货币是在开放的网络上实现流通和支付的,所以支付信息在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性是电子货币的首要问题。目前中国的社会化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电子货币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密的社会监督,导致交易风险很大。电子货币交易中的个人隐私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电子货币使用带来法律风险,表现在关于电子货币支付的法律依据欠缺和不完善。

五、电子货币交易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交易风险

由于电子货币是在开放的网络上实现流通和支付的,所以支付信息在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性是电子货币的首要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开展,电子货币代表着未来货币的发展趋势,电子货币带来的风险将成为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电子货币的交易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行风险

电子货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必须借助于有形的网络设备和无形的计算机运行程序才能实现交易。而这些设备和程序任何一个环节的故障都可能对电子货币支付系统造成威胁,如设备受损、程序错误、传输错误等都会引起电子支付命令执行失败或支付信息失效、失误和遗失,[43]这就是电子货币的运行风险。电子货币的运行风险的产生有以下原因:(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等;(2)系统设计或安装时存在的漏洞;(3)计算机病毒;(4)不同品牌的电子支付系统在进行信息交换时的不兼容或冲突。

2.信用风险

在电子支付中,信用风险是指存在电子支付某一当事人无法履行债务而给其他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目前中国的社会化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电子货币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密的社会监督,导致交易风险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欺诈,如使用伪币、虚假电子签名、伪仿知名网站等;(2)不法分子的非法入侵和黑客程序;(3)发行机构的虚假信息。

3.隐私的安全风险

电子货币交易中的个人隐私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所谓个人数据是指涉及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年龄、联系电话、收入、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具体来说,电子货币交易中的隐私权问题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发的:(1)发行人或监管主体的泄露;(2)黑客入侵;(3)密码保护等安全保护技术的不完善。

4.法律风险

电子货币使用带来法律风险,表现在关于电子货币支付的法律依据欠缺和不完善。由于电子货币是一种新型的、不断发展的支付工具,所以目前关于电子支付的规范、政策和法规还很欠缺,使电子货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清晰、不准确。电子货币作为一种全新的支付工具,现存的法律如何适用,是否需要新的法律加以调整都是一件非常不确定的事情。[44]当支付过程中发生问题和争端时,难以运用现有的法律解决问题。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电子货币的发行人可能在某一时刻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变现资产,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客户回赎电子货币的需求而造成的风险[45]。其风险同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多,其回赎所需要的等值传统货币数量也就越多。[46]

(二)电子货币交易的监管

电子货币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对其的监管。

1.发达国家电子货币监管的实践

发达国家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各自对应着不同的监管机制。

第一种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电子货币的发展初始阶段就建立相对复杂的监管机制。欧盟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建立单独的电子货币监管部门,对电子货币的最新发展动态进行跟踪和分析,对电子货币在安全、消费者保护、运行机制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二是以现有的监督机构为基础,对不适应电子货币发展要求的规则进行调整,同时制定新的规则来弥补现有规则的空白之处。[47]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降低潜在的风险,缺点是有可能阻碍电子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的创新活动。

第二种以美国为代表,与欧盟不同,美国对电子货币采取了相当宽松的态度,认为过早管制将抑制革新,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实施监管。美联储原主席格林斯潘(1997)明确地表明了这一观点:“政府的管制作用必须日益确保私人部门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由于金融系统变得更复杂,过细的规章与标准不但是被管制对象的负担而且毫无效果。如果我们期望鼓励金融革新,就要注意不要强加规章抑制它,特别是不要试图过度地阻碍电子货币或更一般地说电子支付系统的革新。”[48]美国在电子货币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上比较完善,美联储作为实施消费信贷法律的监管机构,曾颁布了多部法规,这些法案基本上都是以消费者信贷保护为中心,对债权机构提出了相当苛刻而且细致的义务性条款。美国利用一系列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为信用交易提供法律保障。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为电子货币业务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但这可能造成监管时机的滞后或延误,导致更大的损失。

2.完善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几点建议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一元化监管模式与多元化监管模式。前者是独家性监管模式,即只有一家实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性监管模式。后者是多家金融监管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其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多元化监管的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助于监管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中的风险,确保银行谨慎稳健运营。同时,多元监管体制在金融监管机关之间形成了一种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又互相竞争的微妙关系,使任何一个监管机关都很难由于接受贿赂或受政治权势的左右而滥用权力、无原则地放松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完善电子货币立法。从我国现在的电子货币立法情况看,有关电子货币的立法基本上都是由中央银行颁布的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或各大商业银行各自推出的信用卡章程,如《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等。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是金融行政主管机关和银行,其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不能满足电子货币的发展要求。因此,应该制定我国的《电子货币法》对电子货币各方当事人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电子货币的安全性、真实性以及对电子货币所产生的风险分担等加以明确规定。

第三,建立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机制。虽然政府监管的优势和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电子货币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也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电子货币行业组织是连接电子货币监管机关与经营机构的桥梁,作为电子货币监管的第一线,为政府监管提供了缓冲,有利于监管目标的实现。其次,行业组织比政府更熟悉电子货币业务运作的具体实际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具有敏锐的市场感觉,在执法检查、纪律监控方面比政府监管更具灵活性和预防性。我国的电子货币监管应该实现政府机构监管与行业组织自律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在监管中的优势。

第四,加强国际间电子货币监管的协调合作。互联网无国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完成交易。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今天,作为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常常跨越一国甚至多国界线,因此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我们要建立与现行的国际金融组织体系相适应的新规则和合乎国际标准的市场基础设施,如信息真实披露、资金实时清算和风险动态监督等,以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强化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组织之间的跨国合作,对跨国金融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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