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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电子支付,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用电子支票支付的优点是:事务处理费用较低,银行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家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直接支付要求消费者对那些以电子支付方式划拨资金的公司进行签字授权。

第四节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是在电子商务市场拓展过程中,人们尝试的一种新的支付和结算方式。所谓电子支付,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是高科技产物,以网络为基础,以电子设施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通讯技术为支撑,以电子数据存储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输形式完成流通与支付。

二、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

根据电子支付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可以将电子支付方式概括地分为三类:

(一)电子支票(E-Check)

电子支票是一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这种电子支票的支付是在与商家及银行相连的网络上以密码方式传递的,多数使用公用关键字加密签字或个人身份证号码(PIN)代替手写签字。用电子支票支付的优点是:事务处理费用较低,银行能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商家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

电子支票支付今后发展的方向是向到国际互联网络上进行传输逐步过渡,即采用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Fund Transfer,EFT)或网上银行(Electronic Banking)的服务方式。所谓EFT是指客户在网上交易后,通过其银行内账户的存款,将货款以资金划拨方式付给商店受托银行,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传统的银行转账应用到公共网络上进行的资金转账,可直接在网上进行,但为了确保资金划拨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整个过程也需要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以维护信息避免被篡改伪造。

电子资金转账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存款(Direct Deposit),即指通过电子方式把资金,如工资、退休金、股息及养老金等划归个人存款账户的支付方式。

2.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即指被授权指定的公司在特定的日期从消费者的存款账户上划拨资金,如水电费、电话费等。直接支付要求消费者对那些以电子支付方式划拨资金的公司进行签字授权。

3.电话支付(Telephone Bill),是指消费者通过给按键电话输入关键的信息而对银行发出支付指令,从其存款账户上向特定的公司进行支付。金融机构提供给消费者每月进行电子交易的银行清单。

4.个人电脑银行(PC Banking),即指个人通过他们的个人计算机及其连接的网络,发出资金划拨的指令。许多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允许消费者通过个人电脑查询账户信息,诸如个人账户余额或在账户间进行转账。

(二)电子现金或数字货币(E-Cash or Digital Money)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市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使用。电子现金具有多用途、灵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简便的特点,适用于小额交易。电子现金的优势在于完全脱离实物载体,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

从目前支持电子现金的要件不同来区分,电子现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新硬件并为其核心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主要指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另一类是只需要软件支持的电子现金支付方式,如电子钱包。

(三)信用卡为基础的电子支付

信用卡是发卡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既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凭证,又具有购物消费、信用借款、转账结算、汇兑储蓄等多项功能的信用凭证。

三、电子支付的法律关系

(一)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

一般而言,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主要有下列当事人:

1.网络银行。网络银行具体可分为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ing)和虚拟银行(Internet Bank)。

网上银行属于传统银行业务的一种制度创新,实际上是银行业务在网络上的延伸,即传统银行采用计算机技术与电子通信技术,通过国际互联网,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因特网上推出,为客户提供原来要在柜台操作的各种业务,在前台接收的信息必须通过其自身系统软件的后台处理才能使整个业务得以完成,电子支付几乎是其业务的全部。

而虚拟银行是银行体制上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只在虚拟网络环境中存在的银行。虚拟银行并不拥有存在于网络之外的独立的金融信息处理系统,它必须借助于传统银行或专业网络服务商来完成具体的金融交易。

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按银行所承担角色的不同,将其划分为:

(1)付款人银行(Transferor Bank),即直接接受付款人支付指令的银行。

(2)收款人银行(Transferee Bank),即直接向收款人支付资金的银行。

(3)中介银行(Intermediary Bank),即位于付款人银行和收款人银行之间的银行,但中介银行并不是在每一个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都必然存在的。

(4)始发银行(Originating Bank),即在一系列付款指令中,第一个向其他银行发出指令的银行。

(5)终点银行(Destination Bank),即在一系列付款指令中,最后收到其他银行指令的银行。

2.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是指在其营业中从事以数字签名为目的,而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的身份证书的个人或实体。认证机构以独立于认证用户(商家和消费者)和参与者(检验和使用证书的相关方)的第三方身份证明网上活动的合法有效性,其本身不从事商业业务,不进行网上采购和消费活动,并受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用户管理认证证书;认证用户自愿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以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参与方是自愿加入认证机构的会员单位,必须接受有效证书的信用,完成用户涉及的电子商务活动。

3.客户。

电子商务中的客户通常包括消费者、生产企业和商家,他们可以被划分为:付款人(Transferor),即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第一个发出资金支付指令的人,和收款人(Transferee or Beneficiary),即在整个电子支付活动中收取所支付资金的受益人。

(二)电子支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指令人(Sender),接收银行(Receiving Bank)和收款人(Transferee)。

指令人与接收银行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付款人是付款人银行的指令人,付款人银行则为接收银行;而付款人银行是中介银行的指令人,中介银行则是付款人银行的接收银行,依此类推。

1.指令人的权利义务。

指令人有权要求接收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如果接收银行没有按指定完成义务,指令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指令人有如下义务:一旦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后,自身也受其指令的约束,承担从其指定账户付款的义务;在需要的情况下,不仅接受核对签名,而且在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况下,接受认证机构的认证;按照接收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和歧义;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修改错误或有歧义的指令。

2.接受银行的权利义务。

接收银行有如下权利:要求付款人或指令人支付所指令的资金并承担因支付而发生的费用;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只要能证明由于指令人的过错而致使其他人假冒指令人通过了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指令人承担指令引起的后果。

接收银行有如下义务: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3.收款人的权利义务。

收款人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他虽然是一方当事人,但由于他与指令人、接收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收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付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三)认证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认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概括地分为两类:一是认证机构;二是参与认证的其他主体,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本书中统称为认证用户。

1.认证机构的权利义务。

认证机构有如下权利:有权要求用户提供认证所必须的正确的相关信息,并随时检查用户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权加以干预并在必要时终止服务,以便于迅速排除异常情况;有权要求用户赔偿因其提供错误、虚假信息或非法使用认证机制而造成的损失。

认证机构有如下义务:制定严格的认证操作规则,规定包括安全控制规则在内的具体操作要求;建立定期审查制度;制定信息控制规则,发布可靠及时的认证信息,保证操作安全和信息安全。

2.认证用户的权利义务。

认证用户的权利主要包括:检查证书本身的合法有效性;要求认证机构进行证书失效检查;通过其他方法确认证书的可靠性;要求认证机构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就认证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认证用户的义务包括:合法使用认证机制获得证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本身准确的相关信息;及时检查证书内容和信息;妥善保管好私人密码和密钥;及时汇报出现的问题,例如密钥泄露、交易异常等现象。

四、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

1.归责原则的适用。

(1)一般情况下,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常常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来确定责任的归属。一般来说,在采用安全程序的情况下,客户仅仅就过错范围内的风险承担责任,其他情况包括一些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风险都由银行承担责任。

(2)无法查清过错和未经授权支付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电子支付合同存在,但对于电子支付失误或失败而引起的损失却无法查清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另一种情况是所谓未经授权的支付,即是指由于欺诈或其他原因而依据非资金所有人的指令进行的电子支付。

2.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

(1)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有:返回资金,支付利息;补足差额,偿还余额;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赔偿其他损失等。

(2)认证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认证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有: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3)用户承担责任的方式。用户承担责任的方式有;终止不当行为,采取挽救措施;及时通知,防止损失扩大;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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