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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2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如何理解电子合同?广义的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传统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才能成立,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承诺到达时合同生效。

9.2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电子合同?

9.2.1 电子合同的概念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合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理论上讲,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技术一般指的是在技术上具有电的、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的、光学的、电磁的或者类似的性能的技术;或者是指由电、磁或光等手段或其他任何具有生成、记录、传输或储存能力的技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拟定的合同,即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

9.2.2 电子合同的特点

(1)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和认证机构的认证。

(2)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比如,点击合同(Clink-Wrap Contract),接受的方式为用鼠标点击一下按钮表示同意对方条款。

(3)电子合同成立的方式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才能成立,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4)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9.2.3 电子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与承诺的生效。要约与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规定体现了民事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加灵活和贴近电子交易实际状况。

(2)要约与承诺的撤回和撤销。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与承诺的撤回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某些电子交易系统使用自动回应系统,从而使要约撤销事实上变得也不可能。

(3)确认收讫。采取到达主义,意思表示发出后,由于受到通讯手段的限制,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讲不能立即判定。这是到达主义的缺陷。《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的确认收讫规则为解决这种问题提供了一个模式。

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确认收讫有利于减少发送人的风险,在商业上和法律上都具有重大的价值。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时合同生效。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9.2.4 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订立中的匿名性会构成在线交易的一大难题。第一,当事人一方如何能得知对方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例如当事人可能以化名或代码进入某商业网站,所登录的身份与真实情况不符,其原因可能是客户基于对自身隐私的考虑,或者防止他人冒用自己的身份等。第二,数字信息上显示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制作并发出信息者的同一性也很难确认。开放型网络所导致的交易当事人身份的不确定问题,一方面可以电子签名作为当事人身份确认的表征,另一方面则可通过认证机构来对签名的真实性加以认证,以达到保护交易当事人的目的。

案例9-1  易趣网与网民刘某的纠纷案

刘某先后在易趣网注册了两个账户,注册时易趣网络平台实行免费服务,但未约定提供免费的期限。后易趣网向用户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刘某确认了易趣网发出的服务协议。一年后,刘某的两个用户账号拖欠使用费共4336.6元,易趣公司以刘某违反双方间网络服务协议为由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依协议支付平台使用费。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一个账号为其父亲注册使用,原告仅依据被告注册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及两个用户发布的信息相类似即认定该用户系被告注册,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告制定的服务协议,经被告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庭审中,被告认为服务协议过于冗长,注册时不可能阅读全文,不应受约束,法院认为经公证的协议和注册程序表明只有阅读了协议才能成为易趣用户,故没有支持。据此,被告支付其中一个账号平台使用欠费,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资料来源:《法苑》2002年第4期。

(二)意思表示真实

网络交易中,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信息在传输中难免出现错误。当事人间通过电子媒介所为意思表示,是否适用民商法有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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