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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支付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 国际支付法律制度一、国际支付概述国际支付,又称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间的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为清偿债权债务而进行的货币收支行为。国际支付基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是后者的一项重要业务。国际支付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际支付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国际支付工具和国际支付方式两项法律制度。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款项。

第七节 国际支付法律制度

一、国际支付概述

国际支付,又称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间的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为清偿债权债务而进行的货币收支行为。国际支付基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是后者的一项重要业务。

根据国际支付产生所基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国际贸易支付和金融交易结算支付,前者又包括因国际货物买卖引起的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和因知识产权贸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输出以及各类服务贸易引起的非货物贸易支付;后者主要包括因外汇买卖、对外投资等引起的支付。国际贸易支付是国际支付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国际支付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际支付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国际支付工具和国际支付方式两项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的工具包括货币和票据。以货币为国际支付工具,通常即指以现金直接进行国际清偿给付,因此称为现金结算或现金支付。现金结算虽然最为传统,但因其风险大、费用高、速度慢等特点,在现代国际支付中较少使用,更为常见的是票据结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关于票据结算的法律制度由于在前面的章节中已有介绍,本章不再赘述。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国际保理等。

二、汇付(Remittance)

汇付,是指汇款人将货款交与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汇付方式是一种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直接付款的方式,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因此在实践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才会采用汇付方式付款,或者用以支付小额款项。

汇付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即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汇出行是接受付款人的委托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汇入行是接受汇出行委托向收款人解付款项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根据汇款的方式,汇付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信汇是指汇出行应付款人的要求,将支付授权书通过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指示汇入行解付款项。信汇费用低,但速度慢。电汇与信汇基本相同,只是采用了速度较快的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汇入行解付款项。票汇是指汇出行开立银行汇票交与付款人,由付款人将汇票寄交收款人,收款人凭汇票向付款银行收款。

三、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出口方(债权人)向进口方(债务人)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关于托收规则,目前较有影响的国际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f Collection,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

托收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托收的通常程序如下:首先,委托人(出口方或卖方)开立以进口方或买方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并附随提单、保险单等相关单据交与银行(托收行)申请托收;其次,托收行寄交汇票和单据给进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再次,代收行通知付款人付款赎单;最后,在付款人付款后或承兑汇票后,托收行将单据交与收款人,所得货款通过托收行解付给委托人。

根据托收是否附随单据,托收可以分为两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贸易实践中,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付款的时间和条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在买方付款后,代收行方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到时提货。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买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代收行即将单据交与买方。在付款日期到来时,买方开始向代收行支付货款。承兑交单的实质目的,主要能使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方始决定是否付款。

托收,其本质上与汇付一样,属于商业信用。卖方能否得到货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而且在跟单托收中,卖方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为卖方往往在货物装船后还不能确信是否能得到货款。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一)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信用证产生的目的,主要是使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付款、收货方面达到一个平衡,即卖方能够在货物装船前确信能得到货款的支付,而买方在付款后能得到提货的物权凭证。规范信用证的规则,目前世界上影响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500)。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均采用该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付款的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一旦开立信用证,就相当于做出了一个独立的付款承诺,尤其是针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交付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即使出现开证申请人突然破产的情况,银行也必须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也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与上述前两种支付方式的根本区别。

在信用证交易中,核心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和受益人,此外还包括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等。

(二)信用证的运作程序

下面结合国际货物买卖,简单介绍信用证的流程。

1.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买方(开证申请人)向当地银行(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

3.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一般为通知行)。

4.通知行将信用证交与卖方。

5.卖方审核信用证和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要求的各项单据,开立汇票。

6.卖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当地银行(议付行)提示单证,请求付款。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款项。

7.议付行付款后,将所有单证寄交开证行,行使追索。

8.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偿付给议付行。然后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9.买方付款赎单后,凭单据到期向承运人提货。

(三)信用证交易的原则

1.信用证独立原则。围绕信用证,三方核心当事人存在三类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是买卖关系,买方按时开出正确的信用证是买方的合同义务,买卖合同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委托和偿付关系;开证行和受益人是付款关系。信用证交易的核心是信用证和银行。银行信用证一旦开出,就与基础买卖关系相脱离。只要受益人提示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有义务也有权利付款,而不管买卖的货物是否有瑕疵;银行只要尽到了检查单据的义务,付款是正当的,就有权利向开证申请人追偿。银行只关心单据,无需关心买卖合同。

2.严格相符原则。即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严格相符,所谓“单据和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银行检验单据,也应该严格遵守严格相符原则,否则付款就是不正当的,可能丧失向开证申请人的追偿权。但银行只检验单据的表面正确性,不负责单据的实质真实性。信用证是属于典型的单据交易。

(四)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而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根据备用信用证的约定,当债务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作成债务人违约的证明文书,随附代表付款金额的汇票,向开证行请求付款,开证行即应承担付款义务。

备用信用证产生于19世纪中叶,美国的银行为规避当时美国禁止银行承接担保业务的法律规定,将信用证业务扩展至担保领域,因而产生了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并非普通的信用证,其实质是银行提供的信用担保。备用信用证与普通信用证相比,虽然具有信用证的共同特点,如信用证交易独立原则、单证相符原则等,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1)性质和适用范围不同。普通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通常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尤其是货物贸易;而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可广泛适用于产生债权债务的各种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如国际借贷、国际融资租赁等;(2)对单证要求不同。普通信用证要求的单证通常是能证明卖方适当履行基础合同的单证,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各种商业单据,而备用信用证要求的是说明债务人未适当履行基础合同的证明文书,即违约证明;(3)付款责任不同。在普通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的是绝对的“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只要单证齐全,受益人可直接向开证行请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中,只有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备用信用证则是“备而不用”。因此备用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提供的独立的信用担保。

五、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国际保付代理,是指出口商以承兑交单、赊账等商业信用方式出口货物时,保理人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综合服务的支付方式。

典型的国际保理通常包括四个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其基本的运作程序如下:(1)出口商确定以商业信用出售商品并与出口商就交易内容进行磋商后,出口商与出口地的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2)出口商将进口商的相关情况报告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委托进口地的进口保理商进行调查。(3)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调查,并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然后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如进口商资信可靠,出口保理商对该笔交易予以确认。(4)进出口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5)出口商按合同装货发运,并备齐所有单据交给出口保理商,同时转让应收账款。(6)出口保理商收到单据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费用,在约定的日期内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7)出口保理商将单据寄交进口保理商委托其向进口商代收货款。(8)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通知付款,进口商到期付清款项。(9)进口保理商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全部款项转给进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即合同权利的转让。通过把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以及出口保理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出口商可以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减少坏账,同时获得短期资金融通,加速资金周转

目前规范国际保理业务的国际法律渊源主要有两个:一是于1988年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主要是为国际保理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我国签署了该公约,但未批准生效。二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旨在为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一套统一的标准、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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