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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制度早在1998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上就有了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全面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开展电子商务,增加传统企业竞争力的新趋势。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属于第三方的服务中介机构,完成第三方担保支付的功能。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四节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制度

早在1998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上就有了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国内网上支付平台服务比较知名的提供商主要有95epay“易支付”、易达信动、云网等。其中,首信、易达信动等平台服务商的服务范围已跨越B2B,B2C,C2C等多个领域,在国内外积累了一定的固定用户数量,占据了先天的业务背景优势。而云网则通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切入点,随着网络游戏在国内的兴起而迅速走红,成为电子支付行业的一匹黑马。“支付宝”、“国付宝”、“安付通”、“财付通”等更多支付工具的不断加入,第三方支付这个新兴的业务领域实力不断扩大,我国在线支付业务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国内银行信用卡跨行、跨区域的壁垒正在被逐渐打破。现今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托于中国银联,背靠金卡工程,得到了各大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接入后,就可以同时接通众多的银行、网关甚至国际卡,全面推动了网上交易渠道的畅通。

全面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开展电子商务,增加传统企业竞争力的新趋势。在长期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现金流问题通过应用在线支付工具得到解决后,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升网站的形象和竞争力、提高消费者忠诚度、降低交易风险,将是一举多得的事情。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但由于信用问题,它却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而第三方支付为网上支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实现途径。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的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引导网络消费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属于第三方的服务中介机构,完成第三方担保支付的功能。它主要是面向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基础支撑与应用支撑服务,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电子商务活动。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义

第三方支付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中间平台”,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作为网络交易的监督人和主要支付渠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给我们提供了更丰富的支付手段和可靠的服务保证。

相对于其他的资金支付结算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了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因此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也发展迅猛,在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支付服务市场中占据了一个极为显著不容小觑的地位。

(二)第三方支付的优点

与其他支付方式相比较,第三方支付有以下几个明显的优点: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了与众多银行合作的方式,从而大大地方便了网上交易的进行,对于商家来说,不用安装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从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和简化了操作流程;

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方,可以促成商家和银行的合作。对于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于银行,可以直接利用第三方的服务系统提供服务,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成本;

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提供增值服务,帮助商家网站解决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提供方便及时的退款和止付服务;

第四,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防止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可能的抵赖以及为在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

总之,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当前所有可能的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双重问题中最理想解决方案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机制

第三方支付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被窃事件。第三方支付基本的运行模式体现为下述环节:

(1)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消费者选择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并设定发货期限。

(3)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消费者的货款已到账,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商家收到消费者已付款的通知后按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自己所购买商品的状态;如果商家没有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顾客交易失败,并询问是将货款划回其账户还是暂存在支付平台。

(5)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或认为与商家承诺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商家。

(6)消费者满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消费者对货物不满,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商家收到退货后,将该商品货款划回消费者账户或暂存在第三方账户中等待消费者下一次交易的支付。

(四)第三方支付模式

纵观国内当前经营状况相对较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主要基于以下两种经营模式:

(1)支付网关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充当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与银行的接口,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商家,第三方支付为商家提供一个可以兼容多银行支付方式的接口平台。

(2)信用中介模式

为了增强线上交易双方的信任度,更好的保证资金和货物的流通,充当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应运而生,实行“代收代付”和“信用担保”。交易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买方须先将支付款存入其在支付平台上的账户内,待买家收货通知支付平台后,由支付平台将买方先前存入的款项从买家的账户中划至卖家在支付平台上的账户。这种模式的实质便是以支付公司作为信用中介,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代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

(五)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性

尽管存在着明显的优点,但第三方支付并非尽善尽美,它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举其要端如下:

(1)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很大资金沉淀,当资金沉淀、资金吸存这种行为出现以后,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买家把钱付给企业,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卖家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家,在滞留的过程中,钱沉淀在支付机构里;另外,开立账户后,随着交易额的增加,现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都和客户签约,约定比如每周清算两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随着这种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资金沉淀量将是非常大的。这种安排是为了增强网上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确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但问题是保证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心,提供了信誉增强的服务,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谁来保证呢?当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是对一家企业,而是对着很多家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以后,将会出现大面积的影响,甚至会动摇人们对第三方支付的信心。

(2)第三方支付服务涉及支付结算账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开立账户后,在账户里沉淀的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视作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作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很难预料一两年后会发展到什么规模,电子支付会达到什么规模,而达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好的PAYPAL,在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考虑。当第三方支付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以后,它将会与传统支付监管体制相碰撞,对政府来说,必须考虑在法律稳定与发展方面有效的整合第三方支付的问题。

(3)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现在的网上支付单笔交易金额或者总体交易金额还不是很大,非法资金转移、套现的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也已经有所表现。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控制制度或控制措施。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

在网络购物双方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交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介入辅助完成价款支付,因此原来纯粹属于买卖合同内容的价款支付制度发生了新变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法律关系,可运用代理关系来进行大致描述:

首先,从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其应当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即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收取价款,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的法律关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参与,卖方增加其交易信用,使得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成为可能;此外,通过长期交易过程中买方对卖方信用的评价积累,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卖方信用提供有效的证明。

通常认为,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清楚,问题不大。但是现实中卖方可能是个体的网络经营者,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是具有较强实力的服务提供商,甚至可能是相关服务领域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此两者在现实中的实力对比悬殊。由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对卖方拖延转付货款、恶意进行信用评价调整等不利行为,这些是需要法律进行救济的一方面。

其次,从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观察,其应当属于第三人与受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取货款,等待买方确认支付的命令后向卖方转移价款。在此状态下,买方已经将资金通过电子支付命令形式转移给第三方支付平台,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等待买方确认收货的指令后再向卖方转移资金。

在这个过程中,资金归属问题至关重要。对此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保护买方消费者的利益,应当仿照证券公司模式,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中为每个买方设立单独交易账户,并且确定买方账户上的资金为买方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类似于商业银行,资金进入到该支付平台后所有权已经转移,买方与支付平台之间形成债权请求之间的关系。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支持采用第一种观点,其基本理由为有利于消费者保护。尽管这两种观点都有相应的合理性,但第二种观点显然更为可取,原因如下:第一,按照货币所有权“占有即为所有”的基本规则,货币所有权与占有不可分离。电子支付当中买方将货款支付指令下达后,相应资金数据进入支付平台账户,其所有权也应当发生转移。第二,如果确定资金仍然处于买方所有权下,则卖方仍然担心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会不支付货款,则会发生交易难以达成的情形。第三,即使是证券公司也仍然存在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等情形,而在电子交易中保护消费者并不足以成为支持资金所有权仍处于买方控制观点的理由,而关键的问题是进行适当的监管。更何况,目前大量网络交易金额不大,完全要求支付平台为每一个买方构建单独账户在成本方面也不经济。从这几个意义来说,应当确认买方通过电子指令将资金划给支付平台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支付平台,这既是符合法学原理的解释,也是平衡买卖双方在交易信用之后得到的结论。在买方将资金所有权已经转移而未接受相应货物或者服务之时,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保证电子交易的顺利安全进行。

最后,将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关系界定为代理是一种法律技术处理,但其与纯粹的代理仍有区别。例如,民事代理中要求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进行计算,忠于被代理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应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袒护卖方,从而使买方对完成交易增强信心。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法规制

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是一个传统的交易辅助平台,它具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现代经济交易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同的作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商务中的支付地位对金融秩序安定性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它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留待金融法予以规制。就其问题重要性来说,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法规制主要体现为下述三个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金融法规制的第一个问题,是其地位合法性的论证。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接受买方支付价金之后,到接到买方确认信息而向卖方支付价金之前,会有较多资金滞留在其账户当中;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意拖延向卖方支付价金的时间,将会积聚更多的资金风险。如此,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吸收公众资金、进行交易结算等银行业务的情况,有人认为应当否认其合法地位,而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门金融机构来负责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进行结算。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应网络交易蓬勃发展之运而新生的事物,其合理性是充足的;如果将网络交易的信用提供与资金结算交由金融机构处理,一方面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巨大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不能保证现有金融机构就一定能比进行良好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更有效地避免相应风险。因此,问题的关键并非是否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地位,而是应当加强对其监管,以防范资金风险。

如果承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及业务合法性,则对其进行金融法规制的第二个问题就将涉及市场准入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缺乏对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制度的规定,这将会导致相应的金融秩序混乱和金融风险的产生。如果不对进入资质条件进行审核而任由各种组织随意从事支付中介业务,则必然会产生因运营不善而倒闭的情形,会影响网络交易的发展。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关网络交易发展、涉及资金安全等问题,对其准入资质进行明确法律规定确有必要。在准入资质中应当包括如下主要事项:(1)有必要的资金支持,一方面保障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也作为对其吸收网络交易价金的担保;(2)有必要的人员及设备条件,这其中既需要具有网络维护知识的技术人员,也需要有相应的硬件设备条件;(3)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资金收付的业务规程、风险控制制度等。当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不涉及运营获利的情形,因此在风险控制方面并不如银行等金融机构那样要求严格,最为重要的是防止买方打入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出现。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第三个问题,是保障运营中资金安全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严格限制资金用于支付业务,而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挪用其从交易买方获得的资金;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其他相应的保障制度。在限定资金挪用于其他事务方面,应当建立较为严格的控制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支付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该大额支付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同时对支付平台向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账户转移资金的情形进行监控,以便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情形。在建立其他保障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从网络交易支付的获利中扣除一定比例资金来设立保障基金,以应对个别支付平台出现的危机或在支付平台退出后提供对买方的补充性救济。只有事先建立一定的救济机制,才能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退出机制的有效建立,以便进一步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有序运营。

在涉及监管部门的分工安排问题上、按照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由银监会负责将会更有效率。当然,在涉及相关事务的情况下,可以由银监会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如在电子支付指令、网络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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