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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确定“两江试点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以上五个文件,为天津市谋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提供了政策依据。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政府在大港宾馆召开大港区先期运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大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新成宣布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二、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的探索阶段(1994—2000年)

天津市医疗保险改革探索始于1995年在塘沽区进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2000年5月,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大港区先期运行,为在全市实施医疗保险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探索阶段的发展历程

从1994年开始,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医改指导意见,并在试点城市逐步推行,目的是尽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1998年11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即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些指导意见和试点经验是天津市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1994年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和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体改发[1994]51号),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提出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覆盖所有城镇职工。1995年8月8日,在塘沽区工人俱乐部召开全市的医保改革动员大会,天津市常务副市长李盛霖宣布塘沽区作为医保试点,开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此次改革标志着天津市打破了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开始向新型的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明确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开始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探索。

1996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劳动、财政、卫生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国办发[1996]16号)。确定“两江试点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天津市塘沽区作为试点地区之一,纳入全国试点,统一考评。在筹资上,实行在职、退休双提法,基金账户管理统账分开、医保待遇报销实行三段式。

1997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指出了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同时要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流动体制的改革,这标志着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三医联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7月22日,天津市发布了《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1997]18号)。1998年11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会议,在总结以往医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主要目的是在全国组织实施医保工作。根据44号文件,天津市成立了市医保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医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医疗保险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医保办主任是天津市劳动局的花绍增局长,副组长由李秋华副局长等人组成。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上述《决定》,天津市成立了以时任市长李盛霖同志为组长,杨新成常务副市长、俞海潮副市长为副组长,由市劳动、卫生、财政、药监、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为成员单位的医保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时任局长花绍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1999年3月5日,市医保办召开第一次会议,医保办由市劳动局、体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医药行业办公室等部门23名同志组成。医保办分为方案组、配套组、经办组和综合组。为制定好天津市的实施方案,医保办进行了全市范围的调查测算,涉及用人单位7314户,职工和退休人员231万人,占全市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的66.2%。通过归纳和分析,确定了一些主要参数,例如医疗消费水平、参保单位承受能力、住院和门诊医疗费发生情况、职工队伍结构情况、医疗费用报销情况、缴费基数等,为制定医保实施方案提供了依据。

1999年4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对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办法做了详细阐述。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详细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办法。5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6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6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以上五个文件,为天津市谋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政府在大港宾馆召开大港区先期运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大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新成宣布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从5月1日起在大港区先期运行,并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试行)》实施。

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天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门急诊费用过高致使个人负担过重、特殊病种范围偏窄等,在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对于我们补充和完善全市的医保方案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在医保实施方案形成过程中,市政府先后召开三次市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市人大先后两次听取了专题汇报,市政协也听取了专题汇报。特别是在大港医保先期运行期间,盛霖、新成、海潮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深入大港区调查研究,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也先后深入大港及定点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对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做出具体指示。按照市领导的指示,参照兄弟省市尤其是北京和上海的做法,对《实施方案》又多次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于11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实施。

2.探索阶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此阶段取得的主要成绩有:从1995年塘沽区的试点建设到1998年国务院《决定》的下发,再到2001年《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建立,天津市的医疗保障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医保范围逐渐扩大,逐步实现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的基本医疗需求目标;在大港区先期运行,为在全市实施医疗保险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初期,天津市仍然面临以下的问题和困难: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全部放开,就医人群纷纷涌向大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享受待遇与在职职工缴费挂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不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超速增长,医保基金平衡压力巨大;中央单位属地化参保不积极,扩面难度大;参保人员就医手续烦琐,医药费报销周期长。

(二)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的起步阶段(2001—2002年)

此阶段,天津市破除了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均衡了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确立了以大病保障为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的现代保险体系,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001年11月1日,天津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就大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全市并轨、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个人账户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门诊特殊病管理等框架性政策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搭建起符合天津市实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1.起步阶段的发展历程

2001年5月9日,市劳动保障局党组确定医疗(生育)保险处的主要职责和上岗人数,标志着医保处正式成立,它开始行使市医保办的职能。原市医保办的成员各归其位,各有归属。

2001年6月8日,市委书记张立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原则通过了天津市医保办研究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做出重要指示。2001年8月,天津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金保一期工程)建设开始启动。9月17日,确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草案)》。2001年9月17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在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津劳办[2001]279号),自2001年9月20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经过市政府法制办的法核和几易其稿,2001年10月8日,第67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决定以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文件的形式于1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10月26日,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成立,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审核支付。10月29日,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在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范围内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该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同年10月31日,市政府在天津礼堂召开全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动员大会,大会宣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副市长俞海潮作动员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秋华、药监局局长张建津、卫生局局长张愈分别代表各部门发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新成出席并讲话。

2001年11月1日,天津市正式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其保障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给予补贴。

同时下发14个配套办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制度给予明确。分别是:确定初期用药制度;建立转诊转院制度;规范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制度;建立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建立门诊特殊病种制度;建立结算制度;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确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确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办法;确立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建立外地就医制度;建立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建立个人账户;细化规定内容,对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2001年11月6日,为方便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使用〈医疗保险证〉的通知》(津劳办[2001]340号),规定参保人员应持证就医。11月下旬,为更好完善信息系统运营,市社保中心与其下属的21个分中心实现全网连通,开始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试运行。12月8日,天津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一期工程顺利通过了由劳动保障部、天津市信息办等多家单位的联合验收正式投入运行,标志着天津市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01年12月26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大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全市医保并轨的通知》(津劳局[2001]401号),确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大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范围。12月29日,为保证公务员医疗待遇,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1]87号),提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统筹,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2002年1月8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津劳局[2002]8号),对缴费工资基数的构成、缴费基数核定进行了规定。

2002年1月31日,杨新成常务副市长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要尽快妥善处理特困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对于医改以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企业要随着经济发展和效益的提高,原渠道、原办法解决,尽快还清。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开创新局面的信心,落实好中央和市委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要求,为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2年3月29日,充分考虑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实际情况,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比例的通知》(津劳局[2002]97号),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从70%调整为80%。

同年3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发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保卡的制发与使用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医保卡是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个人账户记载情况及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消费的社会保障专用卡(到年末全市共制发150万张医保卡,全年个人账户注资6.6亿元)。

2002年12月2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388号),重点对住院、门诊及特殊门诊三个方面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数给予明确,保证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有效衔接。12月22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津劳办[2002]416号),分别确立了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关、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启动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作为缴费年限提供了政策依据。12月26日,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为减轻特殊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2002]438号),对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门诊放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红斑狼疮等特殊病种支付作了调整。

同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降低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津劳局[2002]440号),通知规定: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第一次住院900元调整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由原300元调整为270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原职工85%、退休人员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95%,分别调整为职工90%、退休人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97%,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2月27日,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为切实保障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2]429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

2.起步阶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此阶段取得的主要成就有:注重构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的群众基础,为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注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体制的建设,为医疗保险改革提供组织保障;注重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建设,初步建立起天津多层次医疗保险框架;建立并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实现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从而建立了费用分担机制,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了比较稳定的来源。同时,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还建立了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较好地发挥了互助共济和自我保障作用,实现了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统一制度,统一管理,解决了不同单位医疗费用畸轻畸重和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的问题,初步实现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从2002年开始正式过渡,就是为了解决困难企业改制的问题,即原有的公费医疗不适应实际环境;药品报销目录亟须调整;参保职工群众医疗费用出现不正常增长;参保职工群众就医流向有待调整,社区医疗机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尚待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落实仍有一定难度;宣传工作力度有待强化,参保群众、企业对医保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延伸阶段(2003—2007年)

此阶段,天津市医疗保险事业运行平稳,破除了城镇职工单一职业人群的制度约束,针对公务员、农民工、灵活就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不同职业群体,确立了适合不同身份从业人群的保障模式。2003年春夏之交,面对来势凶猛的非典疫情,运行刚趋平稳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迅速做出反应,为感染非典及疑似人员的救治和死亡人员善后问题提供了特殊保障,有效化解了疫情对全市各行业带来的冲击。

1.延伸阶段的发展历程

2003年,建立困难企业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和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制度。针对实施医保改革以来形成的维护部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与医疗保险所遵循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之间的严重冲突,在主管副市长的亲自主持下,天津医保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于2003年出台了《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障对象为经过市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破产、解散企业退休人员和社会办理退休人员。困难企业由用人单位企业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九种疾病)的医疗费报销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待遇报销标准与基本制度一致。

2003年6月27日,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障对象为与用人单位无隶属关系,以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九种疾病)的医疗费报销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待遇报销标准与基本制度一致。

2004年,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对无力按照6.3%标准参保缴费的困难企业,以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休人员的平均住院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为缴费标准,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其中特殊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负担10%,同级财政负担90%;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负担30%,同级财政负担70%;比较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负担60%,同级财政负担40%。并于2005年,分别将社会退休人员、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2006年,《2006年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点》中指出,要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研究起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医疗保险扩面重点是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8月2日,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为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做出了制度安排,基本实现与本市职工相同的待遇保障模式。

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对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实施了十项惠民政策。这些政策包括:退出市场困难企业的18.6万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已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医疗费补助,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补助,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费报销待遇;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5000余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5%,未参保的5000余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参照解决;将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对经天津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职能的专科医院鉴定的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将门槛费减半;取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常用的1500种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将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率由30%减至11%;将参保人员直接在基本医疗保险57家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经审核认定的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和退休后在外地安置的人员,在当地就诊时,凡医疗用药在国家和天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天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宽参保人员家庭病床的设立条件。

2.延伸阶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此阶段取得的主要成就:①进一步完善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确立了不同身份从业人群的保障模式,即建立困难企业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②强化经办工作,不断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全面提升服务质量;③构建医保诚信体系,建设和谐医保运行环境;④以两区并轨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运行机制;⑤贯彻“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险问题;⑥注重平台建设,加快实现城乡服务一体化;⑦注重百姓需求,推进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保障层次多样化。

此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相对于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险需求,医保基金支付压力较大;②参保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基金共济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待加强;③经办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④参保患者医疗负担仍然较重;⑤社区医保管理工作亟待加强;⑥医疗服务管理还不够规范;⑦经办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门诊医疗费报销周期较长,个人账户资金到位不及时,就医报销手续上还需进一步改进。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完善阶段(2008—至今)

此阶段,天津市医疗保险破除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确立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还把城镇职工医保的一些基本规律和经验成功运用到了城镇居民,继而又成功应用到城乡居民,天津市在全国省级统筹地区率先实现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2008年7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2009年1月,塘沽区医疗保险与全市并轨,作为滨海新区两个重要的功能区域医疗保险的并轨,标志着天津市医疗保险走入全市大统筹时期;随着2009年4月《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支撑起天津市的全民医疗保障。

1.完善阶段的发展历程

2006年制定了关于开发区和塘沽区实行全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案,2008年7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到天津市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1月1日,塘沽区医疗保险也与全市并轨。

截至2010年12月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69.98万人,比2009年年底增加25.92万人,其中职工312.51万人,退休人员157.47万人。在参保组织推动上,天津市每年都召开全市参保扩面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扩面征缴工作,明确区(县)政府是扩面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扩面工作推动效果明显。在扩面方式上,在关注大项目、经济增长点和就业集中点同时,更加关注微利行业的中小企业,针对不同企业从业人员的特点,加强扩面宣传引导,促进参保,比如:学生参保以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为依托,以学校为单位集体参保;联合民政、残联等部门统一组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等人员参保;利用生活补助费社会化发放渠道组织城乡老年人参保,实现全部人员直接参保。

2011年,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本次完善医保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凡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2.完善阶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此阶段取得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立足统筹发展,着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此阶段,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实现了从城镇到乡村、从职工到居民、从本市人到外来务工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的全覆盖,实现了“三个统筹”:制度统筹,形成了以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两大基本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覆盖城乡全体职工和居民;市级统筹,整合塘沽区、开发区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实现了职工医保的全市统筹,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全市统筹;城乡统筹,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居民医保制度,从制度设计、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建设等多个方面都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时,建立实施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报销。在此阶段天津制定实施了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保险、全民意外保险在内的医保制度、政策。②立足保障民生,提高群众社会保障待遇。为完善覆盖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的原则,建立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③立足增强保障能力,扩大保障范围。扩面征缴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需要长期发力、持续较劲。因此,天津医保管理服务部门始终把扩面征缴作为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重点工作来抓。④立足推进医改,积极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制度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作为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天津始终从自身职能出发积极推进基本药物落实工作。⑤立足可持续发展,保障基金安全。天津市重点从两个方面把好基金安全关,首先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立足保基本,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医保基金的保障能力,综合考虑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企业、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再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⑥立足市级统筹,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运行机制。以2006年制定的关于开发区和塘沽区实行全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案为依据,2008年7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到天津市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1月1日,塘沽区医疗保险也与全市并轨。作为滨海新区两个重要的功能区域医疗保险的并轨,标志着天津市医疗保险走入全市大统筹时代。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全市医保制度,将有利于完善全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

此阶段面临的问题有:①社会保险的意识有待加强;②公立医院公益性不足,非正常医疗费用支出现象较为严重;③医保违规骗保现象仍比较突出;④经办力量仍然不足;⑤从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来看,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任务仍十分艰巨;⑥降低基金风险和压力的难度还很大;⑦基层服务平台与信息化网络建设还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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