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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历程与成就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天津市医疗救助从救助对象来看,救助模式为针对贫困群体救助模式。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进入完善阶段。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历程与成就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二、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历程与成就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是伴随着天津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探索与完善,为解决困难群体就医难的问题,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的历程

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自2001年建立以来,针对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农村居民、城市居民先后颁布了多项规定与办法,不仅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统筹奠定了夯实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具体来看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探索阶段(2001—2003年)

2000年5月,天津市在大港区试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配套试点大额医疗费救助保险。2001年10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在全市施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自文件发布日起,开始对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开始进入探索阶段。该办法规定: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大额医疗费是指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的医疗费。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

2.试点阶段(2004—2009年)

自2004年起,天津市政府先后发布了《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标志着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进入试点阶段。2004年8月26日,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12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证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的基本医疗需求奠定了制度基础。2006年6月,天津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从2006年7月1日起,用1年时间,在南开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进行医疗救助试点,之后推广试点经验。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因病致贫的群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试点阶段医疗救助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救助对象来看为针对贫困群体救助模式。医疗救助按救助对象划分,可以分为针对贫困群体救助模式和贫困群体与非贫困群体兼顾救助模式。天津市医疗救助从救助对象来看,救助模式为针对贫困群体救助模式。具体来看,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①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③城镇特困救助的家庭成员;④由试点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①已领取《五保供养证书》的农村五保户;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2)从救助方式看为政策减免和现金支付综合模式。医疗救助按救助方式划分,可分为政策减免、现金支付为主模式和政策减免、现金支付与服务兼顾模式。天津市救助模式从救助方式看为政策减免与现金支付综合模式。天津市城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救助综合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降低收费标准;②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助;③大病医疗费用补助;④日常用药定额补助或开设慈善药店(柜台)。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和标准为:①对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②对因患大病、重病经当地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年最低生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③对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种(按大病统筹规定的病种)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全年对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从救助内容看为大病与常见病兼顾救助模式。医疗救助按救助内容划分,可分为大病救助模式、大病与常见病兼顾救助模式和以常见病为主的救助模式。天津市医疗救助从救助内容看,为大病与常见病兼顾救助模式。城市医疗救助病种包括:①一般门诊救助;②大病救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③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也包括门诊救助与大病救助的内容。

3.完善阶段(2009年至今)

2009年7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研究制定出七项保障措施,提升全市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天津市医疗救助制度进入完善阶段。这七项措施包括:①逐步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全市统筹;②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③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划入市财政专户;④适度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⑤减免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⑥划分档次引导救助对象就医;⑦建立区县应急医疗救助资金。

完善阶段医疗救助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救助对象不断扩展。将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城乡特困救助待遇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人群都纳入了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2)救助方式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有资助参保、救助减免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五大类。同时取消了救助门槛,不设起助线,不限救助病种。

(3)救助标准不断提高。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对基本用药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最高可按自付部分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总额最高可达10万元。

(4)推行“一卡通”,实行即时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信息化标志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住院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医疗救助对象在未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每季度由区县民政局汇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天津在医疗救助领域取得的成就

天津市医疗救助在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在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而且在医疗救助统筹层次、医疗救助结算程序、救助规模与水平方面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1.制度方面

2001—2011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厅先后下发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字[2001]329号)、《天津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081号)、《天津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06]39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3]1号)、《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09]114号)等一系列文件和制度,在医疗救助的资金筹措、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内容与救助对象等方面都有了详细的规定,初步建立起了医疗救助制度,见表1。

表1 天津市历年发布的医疗救助文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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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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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救助统筹层次方面

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不断提高,逐步由区县统筹发展为市级统筹。2009年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2010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市统筹。

3.就医结算程序方面

新制定的医疗救助保障措施,实现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通过搭建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统一经办平台,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报销。救助对象在就医结算时,就可以得到医疗救助,由此提升全市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

4.救助规模与水平方面

从2001年到2009年,天津市医疗救助投入资金逐年增加、救助人数逐年增长;医疗救助总人数由2006年的50 756人增加到2009年的98853人;医疗救助支出由2006年的965.9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6478.9万元,增加了571.30%。具体数据见表2。

表2 医疗救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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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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