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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户。

(二)救助类别

1.日常门诊医疗救助 对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中的“一类”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对患高血压(心、脑、肾并发症)、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肺气肿、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病综合征等特殊慢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人员,且年度内没有享受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需凭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技术性诊断证明,每年由民政部门救助门诊费用。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晚期腹水、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其他疑难病等重大疾病的城乡五保户、低保户人员,且年度内没有享受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每年由民政部门救助门诊费用。

4.住院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因病住院的,在获得新农合补助和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后,自负部分的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标准救助。城市低保户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城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后,按救助对象自负部分比例给予救助。

5.临时大病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口,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由民政部门救助。

6.资助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实行统一缴费,整体参合。

(2)对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缴费,整体参保;对其他低保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民政部门资助其参保费的50%,统一支付到人社局账户,然后由救助对象自行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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