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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延伸时期(—年)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困难企业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月8日,为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依法撤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延伸时期(—年)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延伸时期(2003—2007年)

此阶段,天津市医疗保险事业运行平稳,破除了城镇职工单一职业人群的制度约束,针对公务员、农民工、灵活就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不同职业群体,确立了适合不同身份从业人群的保障模式,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开始探索在农村建立医疗保障。2003年春夏之交,面对来势汹猛的非典,运行刚趋平稳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迅速作出反应,为感染非典及疑似人员的救治和死亡人员善后问题提供了特殊保障,有效化解了疫情对全市各行业带来的冲击。2003年6月27日,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提供了制度支持;2003年6月10日,天津市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批转了《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天津新农合制度正式建立;2006年8月2日,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为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做出了制度安排,基本实现与本市职工相同的待遇保障模式。此阶段还按照国家20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出规定,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把医疗保障范围向城镇居民开始延伸。

2003年

1月13日,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问题,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3]1号),要求自当年1月1日起,按照“各口统筹、分级管理、自求平衡、适度补助”的原则,以企业缴纳的资金、统筹调剂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等为基金主要来源,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制度。

4月25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精神,就天津市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做出紧急通知,对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做出部署。

5月1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性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3]38号)精神,就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做出通知。通知规定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采取记账的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8号),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前所签协议中不完善的地方以及具体管理中存在的疏漏进行修订和补充,以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凡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是本企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由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减轻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负担。

6月27日,为了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办法,正式确立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经市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照该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困难企业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年满45周岁的职工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日,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专门办法,把城镇个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4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专门发布通知,对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善后待遇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12月4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对天主教会办理天主教教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问函给予了明确答复,同意天主教天津教区教务委员会和教职人员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的名义,集体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参保缴费。

2004年

1月1日,为了切实保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专门办法,就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做出规定,要求实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模式,所需资金三方筹措,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用于参保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的报销;同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要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1月16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将60岁以上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700元,年满70岁以上的由800元降为650元,门诊特殊病统一执行1300元的起付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16日,为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起付标准定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支付限额以12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共付部分由失业人员负担25%。

5月8日,为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依法撤销、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2001年10月底以前参加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1月以后依法解散、撤销的其中方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妥善解决了外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因政策变化带来的待遇衔接问题。

5月26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03年7月1日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退休人员补办参保手续的通知》(津劳局[2004]153号)。为切实保障2003年7月1日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该通知就2003年7月1日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退休人员补办参保手续的有关事宜做出规定。

11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资委确认的特困企业中准备实施破产、依法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建立退出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对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12月17日,为确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长期健康运行,确保大额医疗费援助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结合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运行和医疗费用上涨的实际,将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月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22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新闻媒体对12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对天津市第一中心皮肤病医院、河西区桃园医院、东丽区程林医院、河东区新开医院违规操作问题进行了曝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确认相关违规事实的基础上,取消了上述四家医院的医疗保险定点资质

12月31日,经长期调研酝酿,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04]120号)。纲要提出要改进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重点解决困难企业和困难人群参保和高额医疗费用人群的个人负担问题;积极推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制度;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积极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市统一的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建立社会医疗救济制度;调整医疗费用结构,严格控制医疗费不合理支出。

2005年

1月1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市财政局共同就社会办理退休人员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第一次做出了综合性的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人员参加大病统筹模式的医疗保险同时享受城镇职工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待遇,同时纳入大额医疗费救助管理,所需资金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帮助解决。

1月24日,市劳动保障局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查实天津市长征医院、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医院、天津市河西区滨湖中医医院、天津市冶金医院、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医院五家医院分别存在编写虚假病历、向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票据等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并取消了上述五家医院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1月31日,为切实保障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基本医疗,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发文,对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的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的方式、转院和门特费用的报销等问题的相关事宜做出了政策安排。

同日,为减轻绝大多数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做出适当的调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材料实行分段累计增付,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用材料费总额在4万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2月1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遗症治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29号),为非典后遗症患者确定了定点医院,颁发了“医疗证”,明确了非典后遗症患者需凭证定点就医。

4月19日,为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合理使用,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天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联合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津劳办[2005]127号),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的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做了明确规定,经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8月16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自此,天津市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8月18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8月31日,为巩固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成果,天津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天津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险诚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旨在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参保患者恪守诚信,保证医患保三方相互依托、相互监督、和谐互动。文件第一次完整阐述了建立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应当具备的五大方面内容,成为天津市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蓝本。

9月27日,经过专家的多轮遴选评审,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国家药品目录基础之上,提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调整增补品种,形成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再沿用公费医疗时期的药品目录,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提供了基本依据和经验模式。

2006年

1月10日,为妥善解决2003年7月1日以后社会办理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文件精神,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退休人员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8号)。文件分别对2006年11月1日之前及之后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有关问题给予明确,并规定这两类人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1月19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对2004年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桃园医院、程林医院和2005年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滨湖中医医院的整改行为给予肯定,决定恢复三所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4月27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专门印发了《2006年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点》,提出2006年要继续把完善现行制度和政策、加强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作为工作重心,重点做好医保诚信制度建设、农民工医疗保障开发和塘沽两区并轨、引导小病进社区加大科研力度等十个方面的工作。

4月29日,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市劳动保障局等四部门共同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津劳局[2006]116号),对药品目录管理标准、遴选程序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5月19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学会医疗保险分会召开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秋华、天津市药监局副局长刘华斌等领导及政府部门、天津市各大医院、制药企业等理事单位代表共计约8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8月2日,为了保障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规定农民工参加医保等同于普通职工,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且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基本满足了农民工基本医疗需求,该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7日,在2003年市社保中心与220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制度,天津市政府专门印发城镇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联网结算办法。要求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分两步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第一批联网七家医院分别是环湖医院、254医院、长征医院、人民医院、武警医院、南开医院和南营门医院。

8月11日,天津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保障退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制定了专门的实施意见,要求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区县按原办法、原渠道保障其医疗待遇不变。

8月25日,经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通知,自2006年度开始,将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100元,参保人员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8月30日,为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康复回社区”,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管理;推进医疗保险联网,方便社区参保患者就医;围绕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首诊在社区的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9月4日,天津市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将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纳入本市事业单位的政策体系。

11月7日,天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6]76号),目的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11月11日,市劳动保障等四部门联合召开2006年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诚信等级考评工作动员大会,布置全市医保诚信等级考评工作,采取自查和考评两种方式,对全市所有定点医疗和药品零售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医院诚信考评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医疗保险管理、医疗费用结算与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社会评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社会评价。会议决定通过等级考评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诚信等级,对先进诚信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卫生局、物价局、药监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区县卫生局、区县劳动保障局、社险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11月22日,第一批7家定点医院(人民医院、武警医院、254医院、环湖医院、南开医院、长征医院、南营门医院)正式启动门诊联网,实现了医保信息网上直传,取得明显效果,受到广大参保患者好评。

12月5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发布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险待遇的十项惠民政策,分别是:退出市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医疗补助;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至95%;将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将狂躁型精神病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住院门槛费并减半;取消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常用的1500种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将外地工作和安置的参保人员医疗用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放宽家庭病床的设立条件;放开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管理。

2007年

1月1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的就医用药,文件规定参保人员不需要医院外购处方,天津医保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按规定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给予报销。

1月4日,天津市医院协会医疗保险专业委员会发布《诚信自律倡议书》。倡议全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保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力度,倡导诚信、自律,主动抵制医保违规现象。

7月20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座谈会,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办法征求了代表们的意见。

8月13日,市政府举行第100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草案)》和《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草案)》两个文件,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工作开始纳入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9月17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先后制定了《规定》的实施细则、经办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延长申报缴费期有关问题、儿童药品及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及基金财务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充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9月20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宣传工作座谈会在滨海新区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医疗保险工作者和医疗保险专家10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王东进和天津市副市长崔津渡出席会议并讲话。

9月2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两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动员大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就“两险”的主要内容及起草背景做了解释和说明,市财政、卫生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在会上发言,副市长崔津渡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12月20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联合下发《关于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社[2007]45号),将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待遇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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