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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清末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从1903年4月起,清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令、法规,初步形成了带有近代资本主义色彩的经济法规体系。二是确定了近代股份制经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1897年5月清廷批准盛宣怀于上海创办中国通商银行,这是近代中国的第一家商业银行。并规定该章程颁发后,新设官商行号不准发行银钱票。

二、清末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

从1903年4月起,清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令、法规,初步形成了带有近代资本主义色彩的经济法规体系。其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订商法

制定商法,最早为早期改良派提出,但未能引起清朝统治者的重视。“新政”期间,随着清朝重商政策的确立,这一问题才被提上日程。刘坤一、张之洞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论述了制定商法的必要性,而清朝统治者也鉴于长期以来各口岸华洋交涉总是“华商吃亏”,其原因之一在于无商律,“无商律则办事无所依据”,于是也主张“酌定商务律例,以卫华商”。(5)1903年4月,商部成立,派载振、伍廷芳等“修订商律”,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商事法规。

最先制定出来的是《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商人通例》共9条,它规定:“凡经营商务、贸易、买卖、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6)以法律形式确认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确认商人的合法地位。《公司律》共131条,该律最主要的特点有二:一是给予商办企业合法的法律地位。《公司律》第30条规定:“无论官办、商办或官商合办各项公司均应一体遵守商部定例办理。”这样使得商办企业同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处于同等的地位,同享“一体保护之利益”。二是确定了近代股份制经济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公司律》将公司分为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确立了不同性质的公司享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此后,以《公司律》为核心,清政府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近代商事法规。如1903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规定公司须经合法注册“方可享一体保护之利益”,并对如何注册作了具体规定。(7)1904年7月,又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及细目。1906年5月,又颁布《破产律》,明确规定对“破产之商不得涉及其兄弟叔伯及妻并代人经理之财产”,(8)从而摒弃了封建时代动辄株连九族的反人道律例。

(二)制定路矿法规,保护利权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路矿利权成了列强攫夺的重要对象,中国路矿利权大量丧失。清政府被迫改变原先禁止筑路开矿的禁令,先后制定和颁行了一系列路矿法规,向民间开放路矿,借此抵制西方日益扩展的侵略。这些法规有:1898年10月,颁布《矿务铁路公共章程》,共22条,将铁路与办矿采取同一规章进行管理,允许民间集股兴办路矿,并对华人承办路矿独立出资50万两以上者给予优奖。同时对洋商进行诸多限制,规定:“凡办路矿,无论洋款洋股,其办理一切权柄,总应操自华商,以归自主。”1904年3月,商部制定《矿务暂行章程》,共38条,进一步对领照开矿作了明确限制,规定:“集股开矿,总宜以华股占多为主,倘华股不敷,必须附搭洋股,则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9)1907年,农工商部会同外务部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大清国矿务正章》,共15章74款,从总要、管理、矿产分类、地权、以地作股、请领执照、矿租、外人合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外商掠夺中国矿产开采权作了更多的限制。

在铁路立法方面,1903年12月,商部制定了《铁路简明章程》,共24条。(10)该章程对于华商请办铁路,仍予以支持和奖励,如第9条规定:华人请办铁路,如原独立资本至50万两以上,查明路工实有成效者,由商部专折请旨给予优奖,以资鼓励。其招集华股至50万两以上者,俟路工告竣,即按照商部奏定三十二等奖励章程核办。同时,该章程修改了原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中“华三洋七”的有关条款,规定“集股总以华股获占多数为主,不得已而附搭洋股,则以不逾华股之数为限”。

(三)制定金融法规,整顿金融秩序

银行是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发展的产物。1897年5月清廷批准盛宣怀于上海创办中国通商银行,这是近代中国的第一家商业银行。同时,清廷为摆脱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开始积极筹设国家中央银行。1904年3月,财政处奕上奏试办大清户部银行。随即,户部草拟了《试办银行章程》,共32条,这是我国近代第一部国家银行法规。该章程规定,户部银行开办之初,参照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额定股本为库平银400万两,户部认股半数,其余一半准私人自由入股。但私股只以本国人民为限,外国人不得入股,也不得将股票转卖给外国人。章程还规定了户部银行的营业项目为:“专作收存出放款项,买卖荒金荒银,汇兑划拨公私款项,折收未满限期票及代人收存紧要物件。”(11)章程还规定,国家授予户部银行铸造货币、代理国库、发行纸币之特权,凡该行发行之纸币,不论公私出入款项及解库官款,一律通用。同时还规定,该行有统一币值之权。所有这些,说明户部银行是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

1908年,户部改为度支部,户部银行改称大清银行,添招股本600万两,并拟定《大清银行则例》共24条,明确规定了该行八大业务,即:“短期拆息、各种期票之贴现或卖出、买卖生金生银、汇兑划拨公私款项及货物押汇、代为收取公司银行商界所发票据、收存各种款项及保管紧要贵重物件、放出款项、发行各种票据。”(12)这样,大清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更趋完善和加强。

大清银行成立后,各地银行如雨后春笋般产生。为了加强对银行的管理,1908年度支部奏准颁发《银行通行则例》,共15条,规定银号、票号、钱庄及各省所开之官银号、官钱局等经营金银划汇贸易者,皆为普通银行,一律遵守该则例。对凡欲创立银行者,均须预定资本总额,取具殷实商号保结,呈由地方官查验,报“度支部优加保护”,并规定“未注册者统限三年均应一体注册”,“各省官办之行号或官商合办之行号统限于本则例奏定后六个月内报部注册”。(13)此外,还对银行结账办法、营业时间等作了规定。《银行通行则例》的颁布,在中国第一次实现了对银行业的管理,银行业开始走上依法发展的道路。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发行纸币的管理,1909年2月颁布《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共20条,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纸币发行与管理的金融法规。章程首先规定了暂准发行银钱票行号的条件:“必须有殷实同业五家互保,担任赔偿票款之责,方准发行。”并规定该章程颁发后,新设官商行号不准发行银钱票。其次,该章程还规定建立发行准备金制度,“无论官商行号,必须有现款十分之四作准备,其余金数可以各种公债及确实可靠之股票、借券储作准备,另外存库立账,不得与寻常营业账目款项相混,以备抽查”。此外,该章程还明确规定,除大清银行外,“凡准发行此项纸票各行号,自宣统二年起,每年须收回票数二成,限以五年全数收尽”,(14)以后不准再行,从而把纸票发行权集中于国家银行,以便币制的统一。《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是制止滥发纸币、加强纸币法制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

另外,针对清末币制混乱的局面,清政府于1910年4月颁布了《奏定币制则例》,共24条,规定以元为单位,定银元为国币,将铸币权收归中央。这是晚清货币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由于银元成色好(每元含银七钱二分),信用足,使用方便,逐渐成为一种通用货币,并开始取代过时了的银两制度。

(四)制定奖励实业章程,倡导设立商会

重商政策推行后,清廷决定“立奖励实业宠以爵衔之制”(15),陆续颁布了一些奖励实业发展的章程和法规。

1903年底,商部首先颁布《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官商绅民投资兴办公司,凡能集股50万元以上者,按集股数目分别给予不同品级的顶戴或顾问官、顾问议员等荣誉称号,以刺激人们投资实业的积极性。由于授奖条件过高,农工商部于1907年又颁布《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规定获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者,由原定集股2000万元改为800万元,获头等议员加五品衔者,由原定300万元改为100万元,其余授奖条件依次降低。同年,农工商部还颁发《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规定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分别授予一、二、三等子爵、男爵及三品卿、四品卿等爵赏。为奖励发明创造,农工商部还颁布了《奖励商勋章程》,规定凡能制造轮船、机车、电机等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凡在中国原有工艺基础上翻新花样,精工制造者,奖以五等至四等商勋,赏加六品至五品顶戴;对有特别发明创造者,给予破格优奖。(16)奖励实业法规的颁布,有助于改变“贱商”的社会习俗,促进商人对近代工业的投资。

在传统的抑商政策下,工商同行不通声气,漫无组织,所谓“不特官与商隔阂,即商与商亦不相闻问;不特此业与彼业隔阂,即同业之商亦不相闻问”(17)。除传统意义上的工商业行会组织外,中国近代缺乏类似西方各国的保商组织,中国商人内受封建官府的压制,外受西方列强的侵略,难以适应世界资本主义的挑战,也缺乏团结一致的阶级组织。随着甲午战争后中国国门完全洞开,外资蜂涌而来,“商战”愈演愈烈,被惨败惊醒的中国先进分子和开明官员,纷纷主张广设商会,与西方进行“商战”。郑观应提出:“今朝廷欲振兴商务……准各直省创设商务总局。总局设于省会,分局即令各处行商择地自设。”(18)郑观应所说的商务局实际上就是商会。1903年商部设立后,清政府也开始注意到商会的作用,认为东西诸国“以商战角胜”,“实皆得力于商会”。(19)因此在制定《公司律》的同时,颁布了《商会简明章程》,并在京师倡设商会,以开风气。《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商会总理、协理有保商振商之责”,有代商人向地方官“秉公伸诉之权”。(20)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组织,一律改为商会。同年,还颁布了《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规定商会董事可随时赴商部禀告有关商务重要事宜,吏役不得刁难阻遏,违者予以严厉处罚。(21)

由于设立商会符合商民意愿,一时间,“凡贸易繁盛各村镇,均欲遵章请设”(22)。到1908年,全国已设立商务总会44处,分会135处。到1910年,全国除黑龙江、新疆和西藏等边远地区外,各省省会和商业繁华地区都已设立了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的设立就更广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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