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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清末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1.言论出版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自1905年起,民间报馆被允许现场采访大规模的军事演习。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作出赋予国民以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规定,具有资产阶级法制的色彩。《大清报律》规定报刊要在出版前,送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查核。封建统治下的新闻法,能出现这样的规定,其进步意义非常明显。

二、清末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

1.言论出版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

自1905年起,民间报馆被允许现场采访大规模的军事演习。1907年司法审判庭为记者添设旁听席。1909年,各省咨议局成立,均明文规定记者可以旁听议员辩论。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记者的采访权。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在“臣民权利义务”一节中明确:“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作出赋予国民以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规定,具有资产阶级法制的色彩。但又规定,皇帝具有“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的权力,仍然摆脱不了封建专制的色彩。

2.报刊创办的管理规定

对于报刊的创办,清廷法规中最初实行的是审批制。1906年的《报章应守规则》第9条规定:除已开报馆之外,凡欲开设者,皆须来所呈报批准后,再行开设。之后的《报馆暂行条规》规定:凡开设报馆者均应向该管巡警官署呈报,俟批准后方准发行。其以前开设之报馆,均应一律补报。

1908年的《大清报律》规定:凡开设报馆发行报纸的,都要准备相应材料,“于发行二十日以前,呈由该管地方衙门申报本省督抚,咨明民政部存案”,同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加保证金制,办理这一手续的部门也由警察改为民政部,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报刊出版的管理规定

一是要求出版时必须在报刊上标明出版人姓名、发行出版所地址等。二是报刊须呈送有关部门样品以备检核。《大清报律》规定报刊要在出版前,送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查核。这一事先检查制度受到报界的普遍抵制,在《钦定报律》中被取消,改为“每号报纸,应于发行日递送该管官署及本省督抚或民政部各一份存查”。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报业的控制。三是实行更正制。《大清报律》规定,如果“报纸记载失实”,当事人要求更正的,报馆应免费刊登。封建统治下的新闻法,能出现这样的规定,其进步意义非常明显。

4.报刊禁载事项

《大清报律》将禁载事项归纳为六条,规定凡有关外交、诉讼、军事、政治的新闻,有关衙门不允许公开的,以及“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报纸“不得揭载”。其禁载范围非常大,而且赋予各衙门以相当大的自由决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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