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北洋政府经济立法的概况及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经济立法的概况及主要内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北洋政府经济立法的概况及主要内容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政策、法规,为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扫清了若干障碍,这些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令、法规对保障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促进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也为以后的近代经济法制建设奠定了基本的方针。为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北洋政府对传统税法进行了整顿。

一、北洋政府经济立法的概况及主要内容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政策、法规,为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扫清了若干障碍,这些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令、法规对保障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促进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也为以后的近代经济法制建设奠定了基本的方针。袁世凯窃取政权后,虽然政治上专制独裁,但在经济上没有立刻否定南京临时政府自由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则,他表示:“营业自由,载在国宪,尤应尊重”,“民国成立,宜以实业为先务”,“一切商办公司,其现办者务须加意保护,即已停办者及有应办未办者,亦应设法维持,善为提倡”。(1)为加强对经济的管理,他还指示工商部“从速调查中国开矿办法及商事习惯,参考各国矿章、商法,草拟民国矿律、商律,并契比古今中外度量衡制度,筹订划一办法”。(2)同时,资产阶级上层代表人物也被延揽参加政府,分别担任各部门要职。1913年9月,近代著名实业家张謇出任农林、工商总长,他认为晚清20年来实业步履艰难,推原其故,“无法律之导之故也”,“故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3)这一认识获得袁世凯的赞同。在张謇等人的主持下,北洋政府开始系统地制定、颁布经济法规,并为以后历届政府所继续,从而开启了北洋政府经济立法活动的序幕。到1921年为止,北洋政府累计颁布经济法规40余项(不包括各种法规的实施细则),涉及工商、矿冶、金融、权度、农林、经济社团、利用外资和侨资等各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如下:

1.颁布公司条例,规范商人及企业行为

张謇特别重视公司法规的颁布,他说:“无公司法,则无以集厚资,而巨业不举;无破产法,则无以维信用,而私权于以重丧。”(4)在张謇的主持下,先后制定颁布了《公司条例》、《商人通例》、《商业注册规则》、《公司注册规则》等法规。这些法规较之清末颁布的法规不仅法理日趋成熟,而且内容更加完备。如《公司条例》共251条,较清末《公司律》多120条,明确了公司的性质,规定“以商行为业而设立之团体”称为公司,“凡公司均认为法人”,(5)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具体规定了公司组织、计算、变更、债务、破产、清算、罚款等方面的条文。《商人通例》比清末多64条,明文规定一切商业主体之人为商人,其合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新公司法颁布后,在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民族工业发展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2.制定保息、专利条例,吸引和奖励实业投资

农林工商部鉴于“公司组织往往以资本薄弱,开办为难”,且开办之初多不获利,决定对新办企业实行保息制度,并于1914年11月颁布了《公司保息条例》,规定由政府拨公债2000万元作为公司保息基金,每年以其利息作为新成立的甲、乙两类公司股本保息。甲类为棉织业、毛织业与制铁业,乙类为制丝业、制茶业和制糖业。该条例旨在保证新成立的上述企业在开办初期有利可图,且不为“官利”之累,同时又持“民立公司之信用”。(6)张謇还认为,“人民生产力薄弱,非奖励无以诱起其殖利之心”,(7)于是在1915年7月颁布了《农商部奖章规则》,对商人经营企业予以奖励,奖励的范围包括建设工厂、经营输出贸易、承垦大宗荒地、发明或改良工艺品、开采大宗矿产、从事公海渔业及其他实业等各个方面,目的是鼓励人们创办新企业、增加新产品。为奖励发明创造,农林工商部制定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规定:“凡关于工艺品上之物品及方法,首先发明或改良者得呈请专利,其年限定为三年、五年两种。”“在专利年限内,如有他人私自仿造妨害专利权时,享有专利权者得呈请禁止。”(8)专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明创造,促进工商业的进步。

3.制定矿业条例,鼓励矿业发展

清末颁布的矿业章程,重矿区业主之利而轻开矿投资者之权。如章程规定,矿商所得矿利“除开支一切费用外,净有余利,业主应得十成之二五,国家酌提十成之二五,矿商应得十成之五”,(9)投资者最多只能获余利的一半。此外,采矿还必须征得矿区业主的同意,而业主往往借故刁难勒索,使商民裹足不前。1914年颁布的新《矿业条例》给予矿商勘矿、开矿优先权和各种便利。如矿章明确规定地下矿产为国有,除地面盖屋用地应偿地价外,地主不得任意加索,地价须照时价出售,不得任意抬高。为鼓励商人开矿,还减轻了矿产税。旧章程中规定矿产税抽10%;新章程则规定按出产地平均市价抽1%~1.5%。新矿章规定的开矿区域也比以前扩大,旧章程规定矿区最大不得超过960亩,新章程则规定煤矿区最大可达10平方里(合3750亩),其他矿区为5平方里。开矿区域的扩大,有利于矿商扩大经营规模,促进矿业发展。

4.整顿税法,减轻民族工业税赋

厘金和苛捐杂税一直是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为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北洋政府对传统税法进行了整顿。具体做法是:(1)机械制西式货物之输出外国者,免除一切税厘;(2)机械制西式货物之运销国内者,于经过第一税局(海关、常关或厘金局)纳一次之正税后,除京师崇文门落地税外,免除一切税厘;(3)机械制品或货物之正税,或依现行输入税率,或纳从价五分,由纳税者自由选择。(10)这样,机制货物不论其经过海关与否,缴纳第一次正税后,即给予特别运单,所有出口税、沿岸贸易税、常关税、厘金及落地税概予免除,从而大大减轻了民族工业产品税赋。除此以外,还对机制货物以外的产品如手织棉布、野蚕丝制品、草帽辫及地席、纽带、发网及罐头产品减免出口税或沿岸贸易税等。(11)此外,对于工业原料的课税亦予减轻,旨在推进国货,抵制洋货,增强民族工业产品的竞争力。

5.制定新《商会法》,以适应工商业发展的需要

清末设立的商会,尚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如商会总理、协理须由政府委派即是一例。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旧商会法和商业组织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14年9月,在张謇的主持下,制定并颁布了新《商会法》,明确规定了商会的法人地位,商会是商人自己的“合群组织”,商会及商会事务所从职员到正、副会长,皆由商会会员选举产生;同时还明确规定“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以二年为一任期”,“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12)《商会法》还对商会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一、筹议工商业改良事项;二、关于工商业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及与工商业有利害关系事项,得陈述其意见于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三、关于工商业事项答复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之调查或咨询;四、调查工商业之状况及统计;五、受工商业者之委托,调查工商业事项或证明其商品之产地及价格;六、因赛会得征集工商物品;七、因关系人之请求,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八、关于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行政长官维持之责任;九、得设立商品陈列所、工商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之公共事业。”(13)这样,商会的责任更加明确,商会成了一个“联商情、开商智,以扩商权”的“合群组织”。(14)

6.制定金融法规,疏导金融秩序

张謇在《实业政见宣言书》中指出,发展实业“当求助于金融”,“盖国家金融基础不立,无吸收存款之机关,无以供市场之流转,遂至利率腾贵,企业者望而束手”,惟有在中央银行之外,“又立地方银行以为辅,厉行银行条例,保持民业银行、钱庄、票号之信用”。(15)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疏通机关,北洋政府接收了中国银行为国家银行。1913年4月,公布了《中国银行则例》。该则例规定,中国银行有代国家发行货币、经理国库、为国家管理并持有黄金、外汇的权利,并为商业银行作最后资金融通者。同时北洋政府还把清政府邮传部所办的交通银行接收过来,使其也代理部分中央银行的功能。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成为北洋政府的两大金融支柱。为鼓励银行业的发展,北洋政府在原有商业、海外汇业、兴农、农业、殖边、惠工、储蓄、庶民银行则例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了劝业、农工、农商银行条例和章程,使得金融制度粗具规模。与此同时,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工商投资者日多,要求进行股票和证券交易的人越来越多。1914年12月,北洋政府制定了《证券交易所法》,允许私人投资开设证券交易所,进行国债票、股份票、公司债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交易,以“便利买卖、平准市价”,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并规范债券市场的运作。针对流通领域币制不一,流通混乱的现象,北洋政府于1914年召开财政会议,制定了《国币条例》,规定“国币之发行权,专属于政府”,货币发行采用银本位制,以一圆银币为主币,“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16)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还规定,凡公款出入,完粮纳税一律用银元。实行了几千年的银两制度终于为银元制度所打破。

7.加强财政立法与管理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规定“国家税为供中央及地方行政所需经费而征收之租税”,将田赋、盐课、关税、厘金等17种税列为国家税收,由中央管理;“地方税为地方自治团体因处理自治事务诸经费所征收之租税”,将田赋附加税、商税、牲畜税等20种捐税列为地方税收,由各省财政司管理。(17)这一措施的目的是加强中央对财政税收的管理,削弱地方政府的财税大权,因而遭到各地方当局的消极抵制。该法案最后没有实行。1914年10月,北洋政府还颁布了《会计法》草案,对国家预算编制、财政收支、决算、会计制度等都作了一般规定,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资本主义的财政管理制度。与此同时,还颁布了《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北洋政府时期虽然是我国首次从法律上确立近代财政体制的时期,但这个时期恰恰是自清末以来财政最混乱的时期,特别是袁世凯死后,北洋军阀分化成许多派系,北洋政府的财政更是陷入国、地不分,自收自支,管理体制极为混乱的局面,上述财政管理法规名存实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