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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与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散立法模式不仅难以在法律规范当中体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根本宗旨与价值理念,而且容易导致法律空白的出现并且对于法律适用造成障碍,因此我国应当转向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该法的一般规定、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权的内容以及对其限制、与商业秘密权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等。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与主要内容

本节主要知识点

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的由来

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同时也诱发了商业秘密的侵权现象的恶性蔓延。英国开世界之先河率先通过立法保护商业秘密;在此示范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将商业秘密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最终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商业秘密作为其保护对象之一。我国也在改革开放以来,曾先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与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然而,在当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国际化的背景下,选择统一立法模式保护商业秘密仍是十分必要的。

2.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有二:一为分散立法模式,即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范分散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与日本等;一为统一立法模式,即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与地区主要有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属于前一种模式。分散立法模式不仅难以在法律规范当中体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根本宗旨与价值理念,而且容易导致法律空白的出现并且对于法律适用造成障碍,因此我国应当转向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保护。

3.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该法的一般规定、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权的内容以及对其限制、与商业秘密权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等。该法兼具技术性与伦理性。

4.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性质

商业秘密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商业秘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知识产权法下的一个独立部门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横跨民事、经济、行政与国际交往多个领域,同时又涉及刑事问题,这决定了其中的法律规范兼具强制性与任意性。

5.商业秘密保护法与我国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定与实施后,我国其他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现行法(例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不会自动失效,故而可能引发它们因内容不一致而出现的冲突。对此,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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