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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业秘密保护细则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是有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不要求创造性。目前,我国医药企业管理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还十分淡薄,保护力度也远远不够,我国医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因而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因此可以通过该法保护的医药领域内的商业秘密就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例如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方法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在不公开其技术秘密的条件下,保护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但却可能因不符合发明专利有关创造性的要求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

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是有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不要求创造性。因此在传统医药领域,选择这种保护方式的企业和个人也较多,特别是从传统医药本身的技术特点来看,有一些药品的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也复杂多样,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对于具有这种特点的药品来说,商业秘密保护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拥有大量的商业秘密,无论从药品的研究与开发、药品生产工艺的改造、药品的包装设计到药品销售渠道的开拓及客户资源管理等领域无不充满着大量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药品的配方、实验数据、生产工艺新方法、企业的经营计划、决策方案、药品的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而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多年的研究开发,探索总结而得来,其中饱含了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心血,是其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资产,它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也一定要小心保护它。然而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对其保护的不直接性,都使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极为困难的,如果企业的管理者不能充分重视,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大量流失将不可避免。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国际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就率先提出各成员国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应就此达成多边协议。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最终将商业秘密纳入了保护范围。目前,我国医药企业管理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还十分淡薄,保护力度也远远不够,我国医药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因而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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