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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维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促进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质量监控机制,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三、多维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一)关于法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当前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总体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始终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1999年宪法修订将“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教育部[2007]2号文件亦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要优化课程结构,构建以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课程体系。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笔者认为现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为国家、社会和地方培养“多层次、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该目标定位既符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也符合市场对人才需求的专业性和复合性的时代需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关于多维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理念

围绕上述培养目标定位,笔者结合自身的多年法学教育教学实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进行了理性的反思,在高校“质量工程”的大背景下,探索突破当前我国法学专、本科教育困境的出路;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位”,多维度探索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理念、价值、教法、学法、教学法之衔接、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的建立;打破长期形成的重理论轻实践,重教法轻学法,重讲授轻运用,重原理轻技能的教学理念。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法学的课程与生活中的法律、案件、法律事件相结合,帮助学习者了解、熟悉并掌握法律的方法,使学生能够成为一个具有法律职业精神和素养的充满生活智慧的法律人。

(三)关于多维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框架

基于教学论的基本观点,多维度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框架是由一定的指导思想、教学目标、操作程序、实现策略、教学内容和教学评价等基本因素组成的,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结构和机制。

1.指导思想: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核心,通过多维度的途径和方法探索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价值、教法、学法、教学法之衔接、教学过程监控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的建立。

2.教学目标:一是系统的专业知识的教育;二是法律职业基本素养的养成(即法律文化、法律思维、法律信仰、法律精神、法律意识现代司法理念、法律语言和法律方法等);三是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即谈判技能、辩论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得信息的技能、制定规则的能力等)。

3.操作程序:研究教学内容→调研教学对象→设计教学方案→确定实现策略→实施教学过程→组织教学评价→改进教学设计。

4.实现策略:

(1)个案分析和系统分析相结合,使学生“脑口手”协调发展。个案分析和系统分析相结合即是把要解决的个案作为一个系统,对该系统中所涉及的各法律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的方法。该方法的具体步骤包括:限定个案→确定目标→调查研究收集数据→提出备选方案和评价标准→备选方案的评估→提出最可行方案。

(2)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相结合,使学生“顶天立地”(即既知晓法理又掌握技能)。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即是指将研究型学习理论引入法学课堂,理论与实践、已知与未知、实然与未然、知识与技能相结合,使学生真正成为具有法律信仰与法律技能的法律人。

(3)形式分析和注重实质相结合,以学生接受为本位,使学生“乐此不疲”。形式分析和注重实质相结合即是指通过个案解析法理,融个案、法条和法理为一体,使学生易于消化理解运用。

(4)过程分析和效果评价相结合,使教学“一目了然”,增强教学的有效性。过程分析和效果评价相结合即是指法学课堂应注重过程学习与效果反馈,通过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各种心理和行为表现及时掌控和调整教学内容、方式、手段、途径和教学进度,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5)教法和学法相结合,使教学“浑然一体”,实现课堂教学“真善美”的有机结合。教法和学法相结合即是指根据实际教学内容和职业实践能力的需要,融情景教学、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快乐关爱式教学、审美教学、讨论教学、研究式教学、思路教学等教法与系统法、聚焦法、质疑法、析解法、顿悟法、碰撞法、浏览法、比较法、案例法等学法有机结合,培养学生综合职业素养的能力。

5.教学评价:在对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的问题上,传统教学模式对实践教学环节质量的考核、评价还停留在原来的评价手段和方法上,往往通过作业、实践报告、学生座谈会、实践指导教师的评分等来评定学生的成绩,对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是否真正训练或提高了专业技能,对于实践教学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究竟如何,缺乏准确的把握。合理、科学的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成为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完善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促进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质量监控机制,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1)指导思想

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在质量方面评价、指挥和控制的体系,应以过程控制为核心,以实践教学环节为观测点,关注实践过程和实践效果两个方面的评价,使实践教学质量切实得到改进和提高。

(2)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质量评价体系的设计和评定指标的设定要符合客观认识对象本身的性质、特点、关系及其运动变化规律。

二是系统性原则。评定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首先明确评定目标,在此前提下按评定目标要求全面系统的设计、确定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主要观测点以及评定标准,整个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有科学性和系统性。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在设定各项评价指标时,必须要充分考虑指标的可实施性,评审标准应客观、全面,符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总体目标。

(3)评价主体

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主体,因具体实践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校内模拟实践教学环节,评价主体主要包括授课教师、实践指导教师、辅导员、学生;对于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活动,还包括学院或系领导、教务主管部门人员和教学督导。而对于校外社会实践,除上述评价主体外,还应包括实践单位、指导老师和用人单位。

(4)评价标准

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标准的确立是实践教学模式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该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七个要素:

一是实践教学管理。主要考察实践教学过程中,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否有专门的管理教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等。

二是实践教学计划。主要是看实践教学计划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符合教学要求、是否符合法学专门人才培养的定位。

三是实践教学基地。主要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数量、使用情况、基地类别进行评价,考察其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

四是实践教学内容与实施情况。主要包含实践内容与专业课程和法律实务的结合程度、实践过程记录、实践教学成果。

五是教师对实践教学过程和效果的综合评价。应注重对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以及教学内容信息量等的考评,反映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应以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

六是学生对实践学习收获的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对于专业知识巩固、实践技能训练、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收获和感悟的总体评价。

七是实践接受单位和用人单位对于学生的满意度的评价。具体包括单位对学生专业知识满意度、专业实践能力满意度和一般职业能力满意度,以此来全面评价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与效果,并将之作为确定课程设置、专业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冯卓然,李殿斌,修毅.哲学原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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