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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特色化

时间:2022-09-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实践教学体系的个体情境来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要求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学生受众主体之间的差异性。此外,法学专业知识体系对于学生主体而言也是独一无二的,对该体系的把握与理解只有学生个体可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除去主体本身,其他人无法进入其构建的知识体系中,无法将其经过实践教学之后的心得体会适用到自己身上,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教学体系在结果上具明显的特色化。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提倡情境性教学,即教学应使学习在与现实情境相类似的情境中发生,以解决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目标。[6]

从实践教学体系的整体情境来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要求学习内容选择真实性任务,不能对其进行过于简单化的处理,使其远离现实的问题情境。[7]由于具体问题往往同时与多个概念理论相关,对此有学者主张弱化学科界限,强调学科间的交叉。目前,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实践教学还缺乏围绕行业特色、学科优势开展,不利于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力、竞争力。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应根据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对行业特色、学科特色的认知与需求,安排有特色的实践教学内容。

从实践教学体系的个体情境来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要求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学生受众主体之间的差异性。每个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既相同也有不同,即使遇到相同的问题,学生也会因个人理解而存在差异,导致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使得实践教学体系的运作在个体之间存在差异,表现出明显的特色化。此外,法学专业知识体系对于学生主体而言也是独一无二的,对该体系的把握与理解只有学生个体可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除去主体本身,其他人无法进入其构建的知识体系中,无法将其经过实践教学之后的心得体会适用到自己身上,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教学体系在结果上具明显的特色化。

【注释】

[1]郭君红.新建构主义对教师培训的启示[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22-25.

[2]薛国凤,王亚晖.当代西方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评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3(1):95-99.

[3]丁远坤.建构主义的教学理论及其启示[J].高教论坛,2003(3):167.

[4]刘然,陈晓艳,张玲.支架式教学的优势和挑战——“教师主导学生主体”关系新探[J].陕西教育(高教),2008(11):84.

[5]张海涛.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教学实践反思[J].山西大学学报,2010(6):72.

[6]赵富春.建构主义视角下的高校人文教育[J].江苏高教,2010(1):88-90.

[7]马会军.对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再认识[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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