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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与体系构造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学实践教学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参与程度,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论证,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案。在上述法学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体系中,主体意识的培养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主导目标,也是实现其他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性目标,这要求实验课程的设计和实验环节的开展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强调学生参与意识”、“强调师生互动”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观念。

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与体系构造——以湘潭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为例的说明和构想[1]

肖伟志[2]

摘 要 法学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的学习与训练环境,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法学实践教学最直接的目标是职业技能的训练和提高,教学体系框架、内容涵盖和方式方法必须考虑不同技能培养的要求,围绕职业技能提高而展开。法学实践教学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参与程度,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论证,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案。湘潭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主要是通过专门实验课程的开设,在现有课程体系中完善和充实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学生社团活动专业化、常规化建设,拓宽学生学习法律实务经验的途径和方式,强化和细化校外实习的环节管理和效果测评,完成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化构造。

关键词 法学实践教学 目标定位 体系构造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引导学生从现实生活中提炼法理要义,在亲历亲为的过程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增强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实验实践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途径或环节。因此,应统一认识,将强化实验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落实实验实践教学的各项目标作为转变教学理念的前提,将不断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内容和方式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重头戏。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

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要求更多富有个性、思维活跃、创造力强的人才,法学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的学习与训练的环境。法学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是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培育学生的创业意识。

(一)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

学生在任何学习过程中都是一个学习者,其目的始终是通过“参与”来获取新的知识、体验新的感受和塑造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学生可以完全把自己仅仅当作一个“学生”来参与学习过程,也可以通过在不同学习情境中“扮演”一个模拟的角色或者直接“担当”一个真实的角色来参与学习过程。实践教学就是通过角色扮演的过程和新角色任务的完成来实现知识的传授与价值观的塑造。实践的过程,不管是通过虚拟角色,还是在真实环境中充任一个真实的角色,学生已然不再停留于书本,而是接触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一个更为丰满而复杂的世界。学生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提出新的方法。他面对的问题,更加真实且迫近自身,特别是在角色进入程度较深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欲望会更加强烈,此时,学生的潜能会被最大程度地激发出来,会运用一切所学的知识分析所面对的问题,思考应对之策,如果无法解决,他/她既可能去寻找教师的帮助,也有可能自己提出新的解决方法。在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不仅有更多的自主学习与训练的空间,而且还可以与教师保持密切的联系。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应强调师生互动,强调教学情景的现场化,要求教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不同场景中的角色定位和角色要求,有利于增强学生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主体意识,而不再停留于被动接受的阶段。

(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法学的应用性较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要求学生系统掌握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养成法律思维的方式方法,掌握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有关技能。美国律师协会在法学教育问题上发布了《关于基本职业技能与价值标准的声明》,其中列举了十项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即问题的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学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应该说,这十项技能,既能通过非实验性教学来进行训练,也能通过实践教学的方式来进行训练。但是,基于实践教学自身的特殊性,有些基本技能的训练,实践教学主要起到辅助和强化的作用;有些基本技能的训练,则必须仰赖实践教学的进行。因此,上述十项基本技能可以划分为“主要以实践教学进行训练的基本技能”和“应辅以实践教学进行训练的基本技能”。“主要以实践教学进行训练的基本技能”包括问题的解决、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主要通过运用实践教学的方式。“应辅以实践教学进行训练的基本技能”则包括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学研究、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通过专门的实验课程和其他课程教学中的实验环节的进行,这些方面的能力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强化。

(三)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

法学实践教学要求学生直接面对实际问题、身体力行地参与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过程,并且该过程保留较大的开放性,对于最终解决方案的设计,并不预设固定的答案,允许学生充分发挥自身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培养运用所学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寻找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

(四)培育学生的创业意识

法学实践教学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从事具体工作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展开不仅能使学生巩固已经学到的知识,掌握熟练运用各种知识的实践能力,而且还能够有效增强学生对各种不同工作角色的体验,培育学生的创业意识。

在上述法学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体系中,主体意识的培养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主导目标,也是实现其他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性目标,这要求实验课程的设计和实验环节的开展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强调学生参与意识”、“强调师生互动”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观念。职业技能的训练和提高是法学实践教学最直接的目标,要求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框架、内容涵盖和方式方法必须考虑不同技能培养的不同要求。创新精神的激发和创业意识的培育则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间接目标,各种实践教学方式都可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体系化构造

根据上述目标体系,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健全主要围绕职业技能提高这一直接目标而展开。法学实践教学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参与程度,要求学生亲力亲为地面对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和论证,创造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案。实践教学或实践教学,与传统的课堂教学和理论教学并无实质性的矛盾,都具有统一的培养目标,只是各自的目标侧重点有所不同,实现各自教学目标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有所差异。因此,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健全并不会引发与课堂教学、理论教学的冲突,关键的问题在于科学规划、妥善布局,在坚持既定教学体系不做大调整的前提下,对现有教学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微调,强化教师的参与意识、深化教师的参与程度,注重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构建有效的学习效果测评机制和教师绩效考核机制。

(一)将物证技术学、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设立为专门的实验课程

物证技术学、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已经是法学本科学生现行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物证技术学课程主要强调培养学生的证据检验能力。证据检验主要包括证据的发现、提取、保管及鉴定。通过实验,学生能直观而又深入地了解证据的范围及其检验方法和过程,进而使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证明力奠基于理性基础之上。模拟法庭课程主要强调不同纠纷解决的程序演练,要求学生熟练掌握纠纷解决的不同程序的法律要求、可能付出的代价与可能的法律后果。文书写作能力是法科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而且能够反映学生对其他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法律文书写作主要训练学生写作法律文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技能,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

(二)改革现行课程规划,在现有课程体系中完善和充实实践教学环节

综观全国兄弟院校实践教学中心的建设情况,目前都面临着如何实现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理论教学融会贯通、相辅相成的问题,都在探索如何在现有的课程教学体系中实现实践教学的常态化和系统化,针对传统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如何科学设计实践教学的诸环节。

笔者认为,除了三门主要以实验实践教学方式为主导的实验课程之外,针对法学专业既定课程体系中开设的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相应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相关任课教师应在其制定的教学计划中适当设计实验实践教学的相关环节,包括实践教学的内容、方式、课时安排、场所和设施要求、学习效果测评方式。从方式上来讲,实践教学可以涵盖现场调查、案例讨论、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观摩等。实践教学环节设计和应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更加感性直观的方式训练学生实际运用相关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培育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鉴于大班上课人数众多,相关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选择进行分组,针对各组的不同情况和要求设计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也可以要求学生自己设计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仿真实践教学法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法,案例讨论、文书写作、案例模拟、网络辩论都可以在仿真实验室中进行,教师应根据各自的教学需要研究开发仿真实验的教学方式,仿真实验室可以为各种课程中的实践教学环节提供良好的场所和设施。

(三)充分利用现有学生社团,进一步加强社团活动的专业化、常规化建设

通过参与社团活动,学生综合素质会得到明显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交流能力、咨询能力、写作能力等许多方面都得到锻炼和加强。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实现学生社团活动与专业学习的双赢,实际工作能力锻炼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双赢,在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方面创出特色。学生社团活动的专业化和常规化建设是必然要求。根据湘潭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际运作,具体而言,本中心在学生社团活动的专业化、常规化建设方面采取或拟采取如下三个具体路径。

第一,组建湘潭大学法学教育当事人模式教学改革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明确该实验室与湘潭大学社会权益法律救助中心的职能分工,法援中心负责前台接待、来信来电的整理和统计,每周遴选一个或数个典型咨询事件提交给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安排相关专业老师,由一名或数名专业教师与法援中心共同组织个案处理小组,由该个案处理小组制定个案解决的计划和方案并撰写咨询意见或建议,如应当事人的要求需要进入其他程序,由该个案处理小组全权负责。对于每一个经由个案小组处理的案件,法援中心都应做好相关的材料整理工作,包括摄影摄像、文书保存和数据统计。

第二,组建湘潭大学研究创新型教育教改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该实验室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论文写作、课外科技作品写作的指导,负责联系和组织相关教师深度参与院级刊物的组织和编辑过程,注重发现和挖掘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潜力,可以组织相应的兴趣小组自行开创其他的活动方式,将学术研究的精神传播到更多的学生中去。该实验室的工作还应与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可以将学生在该实验室教师指导下完成的研究成果视为毕业论文的一种形式。

第三,组建湘潭大学法学职业技能竞赛研究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该实验室的主要工作是与法律咨询社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各种形式的专业技能竞赛模式,如法庭辩论赛、法律文书写作大赛、课外科技作品创新大赛、模拟法庭表演赛等等。每一种竞赛都应保证教师充分参与指导,各种竞赛应以班为单位,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应针对全国性的比赛开设相应的院级比赛,通过全民健身式的动员和组织,既全面提高学生的各方面能力,又能确保参与全国性比赛而获得奖励。

(四)利用法律实务论坛和素质教育讲座,拓宽学习法律实务经验的途径和方式

在湘潭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推动和组织下,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实务论坛和素质教育讲座的开展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势头,活动次数多、参与人数多、效果非常好。中心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的工作力度,使这两项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化和常规化。

(五)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校外实习的环节管理和效果测评

校外实习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湘潭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在校外实习的组织与管理、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优秀的成绩,从而确保了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展开,通过校外实习,学生的各方面能力都有了显著的提高。与校内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模式不同,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学生直接面对现实问题、直接面对实务人员处理问题的现实模式、直接体会法制运行的现行状况,学生的角色意识会经历这样那样的考验和转变,由于实习场所分散和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差异,实习管理、教师指导和效果测评都存在不小的难度。对于校外实习,本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有三个。

第一,根据实习场地位置或者实习内容差异,对集中实习的学生进行分组。非集中实习的学生愿意参加分组的,应接受其请求,分别配备相应的专业指导老师,由专业指导老师负责联系小组成员,定期举行实习座谈会,交流体会和经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对实习学生反映的问题予以专业的指导,对于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其他问题,指导教师也可进行相关指导,确保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能够保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保学生的心理健康。指导老师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如互联网、电话、座谈等,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和沟通。专业指导老师应在实习完成之时向学院提交一份工作报告,包括开展的工作情况和学生的表现。

第二,应建立健全校外实习安全机制,除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进行安全教育之外,还特别应注意学生的心理状态,确保学生的心理健康。越接近真实的实践场景,学生意识可能越容易被实践中的角色意识所排挤,学生越倾向于使用“更实务”的方法或技巧去解决问题,此时,已经接受的理论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方法仅仅成了确定选择的一个参考,其主导性(教师往往希望这些方式方法主导其选择)将变得不是很可靠,学院知识与社会现实之间差距越大,学院知识的主导性会越不可靠。在担当现实角色的过程中,有的学生能够较准确地把握自己在不同场景下的角色定位,但有的学生不一定会有准确的把握。因此,实习过程与模拟法庭不一样,实习既可以为学生的学习提供非常直观的学习场景,能够让学生真切地体验现实生活,并从中了解学校教育与校外现实的关系,但也可能对学校教育造成威胁,面对现实生活与学校教育的差距以及不同角色间的转换,有的学生可能会变得更加迷惘。我们经常会听到校外实习归来的学生的一些抱怨,有的抱怨学校教育的虚幻无用,有的抱怨现实的复杂难懂,特别是在法学本科学生实习之后,有这种感受的学生不在少数。因此,在校外实习之前,教学管理方和相关专业的教师必须给学生做事先的交代,强调实习的目的和各种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让学生明白:现实过程中的角色担当也是学习的一种方式,既要深入角色,也要时刻准备随时解脱角色的束缚。在实习过程中,管理方应指定专业教师随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心态变化和心理状况,在专业指导的同时辅以一定的心理辅导,避免学生出现迷惘或反叛的情绪而影响实习的效果。

第三,校外实习的效果测评主要体现为对学生实习结束之后提交的实习报告进行评价。但对于这份实习报告的质量没有进一步的测评机制,因此,为配合中心建设工作,每一份实习报告应按照专业进行划分,由各学科组老师组织一次综合测评讨论会,会议结束之后,该老师应出具一份测评报告。

三、结论

作为教学法意义上的实践教学,与传统理论教学、课堂教学相比,在知识传输的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只是在知识传输的方式上,实践教学更加灵活,更加强调学生的参与。因此,可以说,实践教学可以“无处不在”。但这一特点给教学管理者带来了许多难题。而且,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对于文科实践教学的要求必须要尊重文科专业教育自身的特殊性,不可照搬理工科。文科专业实践教学既可通过开设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的方式来开展,也可通过在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设计实践教学阶段和环节的方式来实现,还可通过教师安排课堂外学习任务(如实施研究型学习项目、参加课外科技作品比赛等)和学生参与学生社团专业活动(如专业技能竞赛、实务讲座等)的方式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案设计和进度管理上,应着重探索和确立“以项目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允许教师以项目的形式根据课程教学内容自主设计、开发实践教学环节,管理部门则应出台相应的制度将这些教学活动纳入教学工作量的计算范围,或者授予院系足够的自主权,由院系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出台相应规范,学校根据院系制定的经学校认可的规范计算教学工作量。

总而言之,基于法学实践教学自身的特殊要求,无论教学管理的规范化,还是教学激励的制度化,都应该允许多元、灵活的教改探索,步步推进,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方能逐步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和体系化,使其获得与传统课堂教学、理论教学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注释】

[1] 本文是湖南省高教学会实验室管理专业委员会立项课题《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 肖伟志,男,湖南茶陵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湘潭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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