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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实践性教育的探索与改革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诊所实践性教育的探索为进一步开展法学实践教育,宁波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
高校法学实践性教育的探索与改革_—兼谈宁波高校法学院系实施情况_全面深化改革法治宁波建设: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大会文集:2015年度

法学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内容已在许多高校中开展。现在全国每年招收法学本科生超过10万,在校的法学本科生超过了40万,全国有600多所高校有法学本科专业,300多所大学或者是研究机构有法学硕士点(薛刚凌,2013)。可以看出,我国法学教育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数量的激增并不等于法学教育的成功,甚至于法学专业一度成为就业率最低专业之一。纵然影响毕业生就业率的原因复杂多样,但也暴露了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端。无论是在法学教育的指导理念、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教学模式、方法、内容和课程设置等微观方面,还都存在很多问题,并没有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和模式,法学教育探索和改革的空间还比较大。

一、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的认识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两个层次:一种是法学“通才”教育,又称博雅教育、素质教育或非职业教育;另一种是法学“专才”教育,亦称职业教育或继续教育。两种法学教育目标的差异,也形成了法学教育的两种不同模式:理论性教育和实践性教育(陈文琼,2013)。

(一)法学理论性教育的成就与缺陷

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主要结合了以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为主的通识教育,即法学理论性教育。法学理论性教育采取的是一种讲义式授课方式,强调培养学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对抽象概念和原理的阐释,注重理论的讲授和法学基本素养的建立,以此来塑造民主、法治、正义等现代法律意识、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1.法学理论性教育取得的明显成就

我国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学习借鉴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发展需要,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通过在专门政法院校和部分其他院校设置法学专业,在老一辈法学家的传、帮、带的引领下,经过系统的法学理论性教育,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人才,并充实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行政队伍中去,又造就了一大批从事立法、行政执法以及管理社会和国家的法律专业人才。随着法学教育的成功推进,我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呈现出三足鼎立之势(冀祥德,2010)。传统法学理论性教育是以教师为主导地位进行讲授,学生相对处于被动地位接受知识灌输。教师以完整的法学教学体系为基础,通过对课程全面系统的讲解,使学生掌握了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从而具备了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为从事法学研究和实践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2.法学理论性教育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法学理论性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在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影响下,法学实践性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偏向性愈加明显,也使得我国法学理论性教育面临着新的选择。当然,法学理论性教育最终也是为法律实践和法律职业服务的,但是在传统法学理论性教育模式下,学生自身的思考能力、实践机会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没有得到很好地锻炼,与从事法律实践和法律职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也使学生在完成学业后并不能较快地投入到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的服务中去。法学理论性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其和实践性教育的结合是必然的趋势。

(二)法学实践性教育的优势与实施

与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相对而言的是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专才教育,即法学实践性教育。法学实践性教育的基本定位为职业化教育,注重职业训练,通过将大学教育与职业化教育结合在一起,围绕着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展开,强化实践能力和处理问题的技巧。

1.法学实践性教育的优势

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总的来说,通过法学实践性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提高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能力,在从事法律事项的调查、会见当事人、法律谈判、书写法律文书、法庭辩论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从业技巧。开展法学实践性教育,最终就是为了让法学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技能,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司法实践工作。

2.法学实践性教育的实施

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性教育采用的主要方法有:案例分析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专业实践实习等。各高校运用全部或部分实践性教育方法来进行不同程度的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处理法律实务技能的提高方面具有明显作用。

二、宁波高校法学实践性教育的探索

(一)模拟法庭实践性教育的开展

宁波高校对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性教育方法均有运用。模拟法庭是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一种实践形式,在训练过程中,学生会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诉讼角色。通过角色分组和训练,培养了学生获得和运用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的能力,加深了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使学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大大增强。宁波高校的法学院系均有各自的模拟法庭,场地大小不一,通过诉讼法课程对教学班学生分配诉讼角色,安排专门实践教学时间进行训练,并由任课教师进行评判;在课堂之外,学校还举办全校公开性的模拟审判表演,邀请老师和学生进行观摩。宁波高校各法学院系除在校内进行模拟审判之外,还在校际定期进行模拟审判比赛,以提升模拟审判水平。部分法学院系还组织模拟法庭进入中小学校、街道社区、拘留所和监狱等进行演出,使法学教育实践形式更加丰富生动。

(二)法律诊所实践性教育的探索

为进一步开展法学实践教育,宁波大学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法律诊所”教育,就是让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律师分析、处理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等方面的经验和技巧,真正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宁波大学的法律诊所不但为法学院的教学和实习提供实践基地,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配有专业指导教师,为学生在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方面进行指导。为扩大法学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该校的法律诊所还开办了“社区法律诊所”和“流动法律诊所”,定期到街道、社区、农村和部队、海岛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服务,促进了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也提升了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修养。该校法律诊所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如《法学院“流动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活动细则》、《法学院“流动法律诊所”反馈制度》等,使法律诊所的法学实践性教育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三)法律援助实践性教育的实施

宁波高校的法学院系都实施了法律援助实践性教育方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法学教育。浙江万里学院在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下,通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热线”,进行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接待来访群众,举办街头法律咨询与宣传活动,进行非诉讼公民代理、出庭代理诉讼等。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同时,该院法学院联合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在学生中开展了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学院共有600多名学生经过培训,获得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认证,并成功化解了多起学生矛盾纠纷。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的法律援助中心是采用和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的形式,由法律系派出指导教师和高年级学生每周去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学生在每一学期有一到两次去值班。在值班期间,如果遇到法律咨询、法律纠纷等事项,要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负责对本案件的全程跟踪,直至事情得以完全解决。同时,该校法律系也在校内开设了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指导教师和学生负责接待校内外的法律援助事项。通过法律援助实践性教育的实施,促使学生从实践的角度认知法律,体验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在实际生活或具体案件中的运用,进而积累专业实务经验,培养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感。

三、高校法学实践性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学实践性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传统法学理论性教育通过教师的课堂授课形式就可以完成,授课成本较低,也非常方便实施,教师愿意采用。加上部分学校和教师认为法学实践性教育是学生课外的实践事项,由学生自己去实践掌握就够了,没必要占用宝贵的课堂教学时间,法学实践教育可有可无,致使法学实践性教育的开展遇到不少障碍

(二)法学实践场地和设备提供的不足

开展法学实践性教育,需要学校配套相应的实践场地和设备。比如模拟审判,至少需要一个审判庭,配有相应的桌椅、话筒、服装和设备等,缺少这些场地和设备,模拟审判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再如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置,也需要专门的接待室、电脑等设施。但由于高校基本都存在办公场所、办公经费紧张等问题,无法进行配套,也使法学实践性教育活动受到一定限制。

(三)法学实践性教育案例来源的匮乏

案例教学法和模拟审判都需要大量案例才能进行实践性教育,而教师和学生苦于案源缺乏,只能从网上或其他资料中寻找。案例要么不真实,要么缺少针对性,使案例在教学中不生动也不贴切,教学效果也受到了影响。

(四)法学实践专业指导教师的欠缺

法学实践性教育需要专业指导教师的参与,特别是学生在进行模拟审判、法律援助和开办法律诊所时,如果没有教师最初的直接指导和训练,要想让学生掌握法律实践的各种要求和技巧是不太可能的。而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大部分法学教师都没有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和经验,欠缺必要的实战技巧,对学生的指导也就显得力不从心。同时法学实践性教育需要很多教师的参与,从需求上来看教师数量也是远远不够的。

(五)法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的落后

在课堂案例教学和模拟审判中,有些授课教师选用的教学案例还是20世纪的一些案例,案例内容不但不切合教学内容,也会使学生对案例的真实性、实用性产生怀疑,难免造成对法学理论知识的错误理解。在教育方式上,有些高校和教师只采用单一的法学实践教育方法,而不是综合全方位考虑各种实践方法,使教学形式显得枯燥乏味,难以吸引学生学习。

四、高校法学实践性教育的改革完善措施

(一)提高法学实践性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传统法学教育采用的“满堂灌”式的理论教育模式,忽视了法学学科和知识的实践性特点,带来了诸多问题。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能力以及法律从业技巧等,都无法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得到培养和锻炼,也造成了法律实践部门对高校培养学生模式的颇多微词。现实的社会需要和呼声迫使高校不得不反思传统法学理论性教育的弊端,而法学实践性教育正是弥补法学理论性教育缺陷的合适途径。增强法学实践性教育,是法学界和高校必须重视的现实问题。一般来说,法学实践性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从业技巧等,最终使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能够胜任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实践工作。

(二)提供较为合适的法学实验室和场所

除了在课堂中通过案例教学法实施法学实践性教育之外,还需要专门的法学实验室和场所,以满足法学实践性教育的实际需要。有些高校法学院系办公条件有限,组织模拟法庭演练只能在临时借用的教室中进行,由于教室的空间、布局和设施与法院的审判庭存在很大差别,也使模拟审判的审判实践效果大打折扣,学生实践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因此,在进行法学实践性教育中,高校法学院系应本着为学生学习实践着想,要千方百计地争取建立自己专门的模拟法庭等试验场所。即使模拟法庭在规模上可能无法和真正的法院审判庭大小、配置等相比,但有了专门的试验场地就能够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所需要的场地不用太大,但必要的办公桌椅和电脑还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应建立起来,以满足基本正常的实践需要。

(三)争取从司法部门中获得真实案例来源

法学实践性教育离不开案例的支撑,没有提供真实案例的法学实践也会显得不够生动、真实。虽然在网上及其他资料中可以收集到一些案例,但是这些案例的真实性、适用性可能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部分案例是经过删减处理的,部分内容和细节已无法查到,在分析案例时也会遇到障碍。而法院在案例来源的提供上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能把这一重要资源利用上,就可以满足法学实践性教育的需要。当然,可能有人担心,若使用真实案例,会不会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国家机密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例可以不使用,而对于其他案例,可以采用更改人名、时间、地点等方式进行回避。再者在目前司法部门司法审判公开的背景下,使用司法部门的真实案例应该是可行的。

(四)引进建设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

要想开展好法学实践性教育,没有真正从事过律师实务、法官或检察官工作的教师,是不可能做好相应的实践指导的。而目前高校法学院系正面临着这样困境:大多数教师忙于教学和科研,没有从事律师执业的实践和经验。因此,在高校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中,应鼓励教师到校外作兼职律师,同时适当引进具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充实到教学岗位中去,逐步建设“教师+律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另外,也可以考虑采用在校外聘请律师、法官、检察官做兼职教授等形式,让被聘请的兼职人员为学生进行授课、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学实践性教育的水平。

(五)改革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法学实践性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发展和变化。随着我国法律的立、改、废进程的加快,法学教育的内容也要及时修订。在实施法学实践性教育过程中,法学理论性知识和实践性案例都要及时更新,要紧密结合当前发生的一些重要实例,通过讲解使学生获得最为真实的感受,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法学教育的形式也可以不拘一格,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都可开展。在课堂中,要把法学理论知识通过案例剖析进行讲解,使法学理论不再抽象、深奥。在课外实践中,要丰富学生的实践形式,可以把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法学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育方法充分运用起来,把每项法学实践分解到每一学期,然后再具体到固定的时间,通过制订详细的执行计划和安排,使法学实践落到实处。在每学期结束时,对该学期实施的法学实践活动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最后形成法学实践教育档案。经过若干年的实践积累,法学实践性教育定能取得丰硕成果。

五、结 语

高校法学教育承担着向国家输送高级法律人才的重任。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也应具备能够从事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在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日益多元化的今天,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定位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注重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不能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说,高校法学教育的探索和改革,缺少理论性教育或者实践性教育都是不健全的。在法学理论性教育的基础上,应增强对法学实践性教育的重视,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陈文琼.广西高校法学理论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探讨.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109.

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50.

薛刚凌.法学专业为何亮红灯?.光明日报,2013‐07‐10,第14版.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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