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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道德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时间:2022-1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坚持道德目的与手段的统一道德目的是指主体在预定目标支配下预计要达到的道德行为目标。自古以来,中外哲学家、伦理学家对道德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在这三种观点中唯目的论和唯手段论,是将道德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立起来或分离开来,导致道德的目的与手段片面化、绝对化。而只有认为道德的目的与手段是辩证统一关系的观点,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点。

(一)坚持道德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道德目的是指主体在预定目标支配下预计要达到的道德行为目标。而预定目标的实现是通过特定的道德行为完成的,要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道德手段是指个体为了实现道德目的而采取的方法与途径的总和。在这里,道德目的是第一位的,制约道德手段,选择了道德目的就选择了道德手段。

自古以来,中外哲学家、伦理学家对道德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按理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诞生以来,二者的关系应该是明晰的。然而到如今仍然有三种典型的观点左右着人们的行动:一是唯目的论;二是唯手段论;三是道德的目的与手段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这三种观点中唯目的论和唯手段论,是将道德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立起来或分离开来,导致道德的目的与手段片面化、绝对化。而只有认为道德的目的与手段是辩证统一关系的观点,才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但是,如今人们在进行性道德选择时仍然在唯目的论和唯手段论中间徘徊,大学生更不例外。因此厘清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性道德价值的实现、性道德行为的选择和人格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唯目的论的理论渊源

在中外历史上,唯目的论曾经很有市场,有着众多的追随者和实践者,并曾经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直到今天,唯目的论在社会的不同领域仍在左右着人们的道德选择。那么,唯目的论为什么对人们有着极强的诱惑力?这要从唯目的论的理论渊源和本质上分析。

在国内,早在先秦时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商鞅、韩非子等人提出了严刑重罚的法治统治思想,推崇唯目的论的思想和做法。他们的理论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主张严刑酷法,提出统治臣民最可靠的手段应该是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纯熟应用,这样的统治才是有效的统治方法,反对人性善的观点,排斥儒家的德治和仁政思想,推崇强权政治和独裁统治。如商鞅在《商君书·说民》中指出:“战国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这个思想在商鞅变法中充分体现出来,而且短期内通过变法使秦国强大起来。这种效果不是通过德治的途径而是通过采取一切有利于强权政治的手段,达到了使国家快速强大的目的。但是,这种强权是在残酷压迫的前提下实现的,它最终是空中楼阁,昙花一现,不能使政权统治长治久安。因此,被后来的统治阶级所不取,这是历史的必然。

在国外,唯目的论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政治家马基雅弗利(Niccols Machiaville)。他在代表作《君主论》中全力论述了唯目的论的政治思想,他的政治理论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他指出君主维护独裁统治的方法有法律和武力两种。不难看出他推崇独裁统治,因此他崇尚法律的权威和强权政治。他认为合格君主在实行政治统治时决不能考虑任何道义,衡量政治行为之道义价值的准则只有实际功效;要取得政治上的成功就必然善于使用欺骗别人的手段;君主要做好统治,就必须像狐狸一样狡猾,像狮子一样凶猛威严,才能使别有用心的人感到恐惧。[27]因而他提出的观点为:衡量政治家成败的标准是要保持并增加国家的政治权力。只有强权才能维护公理和道德,维护君主的统治,只要达到这一政治目的就是一个成功的君主。但是他也提出了君主实行强权时应该避免那些有可能使自己受到人们憎恨或者轻视的事情发生。也就是说君主实行强权统治时必须避免贪婪、霸占他人妻女和财产的恶行,保证大多数人的财产安全和臣民的安居乐业;同时君主力争避免情绪无常、轻浮浅薄、优柔寡断和怯懦软弱等恶德。只要避免这些恶行恶德,他为独裁专政所采取的一切有利于统治的手段均不会引起暴乱。因此,他的专政统治就会维持下去,他就是成功的君主。马基雅弗利的这些观点实际上推崇着这样的价值观:只要目的是正确的就可以采取任何手段,手段不管是善的还是恶的,只要通过这个手段达到了追求的目的,手段的有效性就会体现出来,而手段的非道义性可以不考虑。马基雅弗利的这种唯目的论,不仅在过去而且在现在被很多人所追捧和崇拜,甚至有人将他的《君主论》称为圣书,后来有人便称其为马基雅弗利主义。

无论是商鞅、韩非子还是马基雅弗利等人,他们的理论均是在道德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上陷入了绝对化的困境,片面夸大了目的的作用,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对立起来。如此看来,唯目的论实质上是一种非道德主义理论,将手段排除在道德之外。[28]在现实生活中唯目的论仍有较强的生命力,甚至成为有些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核心,指引他们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如在商界有人为了赚钱而不惜采取卑鄙手段,制假掺假,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也在所不惜;在文化界有人为了出名赚钱而撰写、出版、传播低级趣味的文化产品毒害青少年,尤其是色情产品;而有些大学生为了获取学费和生活费,傍大款、做“三陪”、当“二奶”或“二爷”等。可见,唯目的论的危害不可小觑,如果不及时引导制约将失去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将失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地位。因为,唯目的论对青年人的感染力是极强的,如果任其泛滥,社会的道德只能让步于个人的私利。

2.唯手段论的历史渊源

唯手段论与唯目的论刚好是相反的理论,将手段视为一切。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托尔斯泰。他提出“勿以恶抗恶”的口号,宣称“目的是我们不知道的,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手段,手段就是一切”[29]。他认为目的不可知,因此手段就显得格外重要,手段有神圣的、正义的手段和卑鄙的、邪恶的手段。凡是以暴抗暴、以恶抗恶的手段,不管目的的性质是善还是恶都是卑鄙的、邪恶的手段,像这样的手段应该批评、抛弃,他将基督教的仁慈和宽容作为不可逾越的人生法则。他的这一理论被后人称其为“托尔斯泰主义”,受到列宁的尖锐批评,称“托尔斯泰主义”的实质是“悲观主义、不抵抗主义”,是抽象的、变异了的人道主义。他将人们带入只承认目的的主观性而否认目的的客观性的误区,推崇手段是万能的,抹杀目的对行为的指导作用,这种观点在实际的道德生活中,往往会形成一种“中立主义”的行为方式,在反动的、邪恶的东西面前无所作为,姑息养奸,危害同样不可忽视。[30]这种唯手段论在当代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道德判断和道德活动中是非不分,善恶不辨,缺乏道德感、责任感。比如说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大学生对婚外情表示了过度的宽容,认为不被对方配偶发现的婚外情可以理解,也就是说,只要采取不离婚并隐瞒真相的手段,这样的婚外情就可以赞成。对目前社会上流行的闪婚闪离行为表示了中立态度,甚至理解态度,不管离婚的目的是什么,只要通过离婚改变自己的经济境况就可以理解,认为这是个人的自由。凡此种种,大学生已有在道德评价上保持中立,不分善恶,甚至对有些问题宽容到无度无边的价值取向。

可见,大学生要走出唯目的论和唯手段论的理论误区,正确认识和掌握道德目的和手段的辩证关系,是性道德选择过程中的必然环节,也决定性道德行为的性质与价值取向。因此,辨明道德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不仅有利于个体道德成熟和人格完善,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公正、文明和进步。

3.道德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道德目的与手段不是对立的,割裂的,而是一种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实现的条件。具体来说,二者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道德目的的性质决定道德手段的性质。也就是说,手段作为实现目的的方法必然为目的服务。目的的道德价值决定了手段的道德价值。因此,目的的善恶决定了手段的同向度价值,人们只有将目的善和手段善统一起来,才能获得道德行为的善的价值,否则相反。比如,有些大学生为了损毁前恋人的名誉,抱着我得不到幸福别人也休想得到的态度,在网上散布两人的隐私照片或做爱视屏,实际上是一个恶的道德目的导致其采取了恶的手段。另一方面,手段的能动性决定了它能够反作用于目的。不道德的手段就会导致目的的不道德价值,即便目的是善的,也会导致相反的结果,从而影响目的善的原本意。由此看来,手段反过来制约目的。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非常多,可以在道德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出来。如2010年12月12日《法制晚报》报道:北大男生分手前骗女友喝下掺有催情药的矿泉水,强奸女友后被告发逮捕并获刑。在此案中,这位北大男生的初衷是想挽救两人的爱情,就是为了不想失去爱,他的目的是善的,采取的手段却是卑劣的,导致的结果自然是违背自己和社会的道德价值。所以不道德手段反过来导致目的的不道德性,而且这种手段肯定是不可取的,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是在所难免的。

根据道德目的与手段的辩证统一关系,我们可以将道德选择视为对道德目的与手段的选择,选择道德目的也就选择了道德手段。每一个具体的道德手段都应该被看成是实现更高道德目的的一个阶梯,一个环节,每个人的最终道德目的是个体自由全面的发展。因此每一个具体的道德目的与最终的道德目的相联系,并与终极道德目的相吻合,在终极道德目的指导下完成具体的道德目的。因此,每一个道德目的要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只有这样的具体道德目的才能使每一个道德手段趋向善的选择,这样的道德选择才能有利于个体的道德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这种哲理是大学生在进行性道德选择时必然要考虑到的,只有有了这样的理论指导,大学生在面对具体的道德二难境遇时才会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否则只顾眼前具体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容易出现偏差。比如说有些女大学生为了解决生活费问题情愿傍大款或当“二奶”,在这个具体的道德选择行为中,以出卖自己人格尊严的方式暂时获得了经济上的资助。然而由于手段改变了目的的性质,如果这样的现象不谴责,从长远看不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因此,这样的道德选择是不道德、不健康的。再比如有些大学生为了更快地确立恋爱关系,为了拴住对方的心,以早点发生性行为作为唯一的手段,结果在继续交往中发现对方不适合,而不得不分手。本来是因爱产生的性行为,由于操之过急而伤害了对方,甚至于影响双方一辈子的幸福生活。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具体的道德目的和手段与最终的道德目的相违背的做法,也是大学生道德选择不够成熟的标志,为了追求一时的快乐而影响了最终的幸福。

因此,大学生在进行性道德选择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面估价某一具体的手段可能对终极道德目的的负面影响,如果具体采取的手段影响了或改变了道德目的的性质,由善的目的改变成恶的目的,这种手段选择应该是不正当、不道德的,是应该努力避免的。二是道德选择的善恶性质应该与其道德目的联系起来。有时在具体的、孤立的道德选择手段上看可能是恶的,但从道德目的看就是善的。如一位男生拒绝了女友的性要求,在当时看可能是不可理解的,但实际上为了真正爱护女友,这种所谓“恶”的道德选择是可取的、有价值的。三是防止道德手段修改道德目的的性质,在具体的道德手段的选择中要注意,有时不同的道德手段就会改变道德目的的性质。在道德选择中只有以上三个方面相结合才能有助于正确的性道德选择,尤其是对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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