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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的统一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新闻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而言,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更强烈地指向具体的每一次或每一项新闻实践活动。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的关系。目的与手段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事物之中的。这里,可以借用“脏手理论”分析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问题。

目的与手段是一对古老的哲学范畴,目的与手段对立统一地存在于事物之中,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可以同理推演于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之中。

新闻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的内涵。目的与手段,是一对反映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的主观与客观之间关系的哲学范畴。马克思认为:“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6]按照马克思这段话去理解,目的就是指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主观需要而提出的一种行动目标,是观念地存在于主体头脑中的实践结果。而手段指的是实践的内在规定,是主体为了达成一定的目的而作用于客体的中介之总和。换言之,目的是主体想要达成的某种意愿,手段就是主体为了达成这种意愿而采用的方式和方法。

新闻是本源于事实的,事实是客观实在的,新闻事实本身正义与否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新闻正义的关键不在于事实本身,而在于新闻信息传播者、接受者在传受信息的过程中投入了自己的主观意念。或者说,新闻是主体投射在事实信息本体上而折射出的某种反应。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正义与其说是新闻的正义,不如说是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人的正义。

新闻的目的正义是新闻实践活动要达到的正义的目的,是观念地存在于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人的脑海里的新闻传播结果。新闻的目的正义意味着新闻从业者应该真实、客观地发现新闻事实,真实客观地传播新闻信息,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新闻的手段正义是新闻从业者为了实现新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正义的目的,在新闻事实信息的获取、建构、传送过程中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新闻的手段正义意味着新闻从业者应该采取公平合理的方式去采访、编辑、刊播新闻,而不得采取违法和违反道德的手段。相对于新闻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而言,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更强烈地指向具体的每一次或每一项新闻实践活动。

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的关系。目的与手段是对立统一地存在于事物之中的。一方面,目的与手段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二者各以其独立的形态存在,目的就是目的,手段就是手段。另一方面,目的与手段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没有无目的的手段,也没有无手段的目的。目的是手段要达成的目的,手段是为了目的实现的手段。目的与手段各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的前提,从而共处于纷繁复杂的事物与社会实际生活中。

新闻目的与新闻手段的关系同样如此。一定条件下,二者具有独立的形态,新闻目的与新闻手段泾渭分明。同时,新闻目的与新闻手段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新闻目的是新闻手段要达成的目的,新闻手段是为了实现新闻目的而采用的方式与方法。

这里,可以借用“脏手理论”分析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问题。“脏手理论”的提出源自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Jean—Paul Sartre,1905—1980年)的一个剧本《肮脏的手》(1949年)。所谓“脏手”指涉的问题是:某些在道德上不允许私人而为的行为,如果由拥有公权力的人来行使,在道德上是否可行的、必要的甚至应当的?萨特之前的意大利哲学家马基雅维利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君主如果可能的话,他还是不要背离善良之道,但是如果必需的话,他就要懂得怎样走上为非作恶之途”。[7]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君主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君主应当保持良善的品质,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是可以“走上为非作恶之途”的。换言之,为了某种目的,是可以牺牲手段的正义性的。“脏手理论”后来在政治哲学领域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展到一般公共领域: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种目的无疑是正义的,是否可以采用不正义的手段?

“脏手理论”用于新闻正义分析,也会提出同样的问题:为了实现正义的新闻目的,是否可以采用不正义的新闻手段?

新闻正义的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第一,新闻目的是否可以为新闻手段辩护?在目的论的功利主义者看来,如果一件事带来的福利大于这件事带来的痛苦,那么这件事就是值得的。因为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看重的是结果,只要结果是善的,就可以忽略达到目的的手段。在目前中国的新闻实践中,由于大众传媒的竞争日益激烈,满足受众的知情需要和知情欲望成为日益走向市场的新闻媒体的必然选择,隐匿身份、暗访偷拍等隐性采访成为舆论监督新闻普遍采用的采访方式,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观察》等调查性新闻栏目通过暗访曝光了诸如黑煤窑、黑心棉等社会的黑暗面,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深刻反思和积极行动,带来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从目的的角度来看,其结果是善的。功利主义的观点认为这样的暗访是值得的。而在义务论者看来,正义优先于善,即使为了正义的目的,也不能行使不正义的手段。因为义务论认为,行为的价值不是由行为的后果决定的,而是由行为本身是否应该是否正当决定的,甚至与行为的后果无关。因此,隐性采访采用的隐匿身份、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是不正义的,是不值得提倡的;而伪装成违法者(如吸毒者)去拍录违法行为从而获取新闻素材,更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手段,是要坚决反对的。而且,新闻舆论监督的隐性采访手段,如果是以一种违法行为去揭露另一种违法行为,以一种不道德行为去揭露另一种不道德行为,以一种不正义的行为去揭露另一种不正义的行为,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

第二,新闻正义由谁来主张?在暗访这样的隐性采访中,新闻从业者主张有权利自由采访,公民则主张有权利自由地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采访。事实上,新闻记者采用暗访的方式去采访,已经预先认定了事实,也就是已经有了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或者说,有了观念在先,然后再找论据来支持这个观念。这样的行为是否正义,不同的人显然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人接受新闻正义的理念,也承认新闻需要正义,但是新闻正义的理念在不同的人心里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同的人的新闻正义主张会存在差异。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主张正义时往往会从各自的自身利益出发。比如,关于强制拆迁的新闻,从政府的角度说,为了保持社会的持续发展—假定这是政府的真实目的而不是为了维护某一利益集团的利益—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是值得的,新闻媒体应当将视线投在和谐发展的层面上,才是正义的;而对于拆迁户来说,对政府而言的小部分人的利益是对其自身而言的最大利益,在利益受损者看来,强拆就是不正义的。所以说,由于不同主体的新闻正义主张不同,对新闻的目的正义与手段正义之间关系的看法也会不同。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新闻的目的正义和手段正义呢?本研究认为,新闻正义是新闻目的正义和手段正义的统一,新闻正义的实现是新闻目的正义的实现和手段正义的实现的统一。新闻正义应该遵循社会正义的原则,社会正义是社会的人的正义,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也是以人为本。所以,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理解和处理新闻目的正义和手段正义,是有其合理性的。换言之,无论是抱有何种新闻目的、采用何种新闻手段,都应该在保证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去权衡。当前中国的新闻实践中,为了新闻目的的正义性而采取不正义的手段的行为越来越多,而且往往还可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新闻正义终究是新闻目的正义和手段正义的统一,一个正义的新闻必须同时具有正义的目的和正义的手段。对于现实生活中那些采用了不正义的手段来达成正义的目的,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行为,姑且认定为“可容忍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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