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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绵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来绵阳师范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章 规章篇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三大类,即属于法范畴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这三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职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高校规章制度是实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工作规程和行为规范,是依法治校的制度化、规范化。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对于依法治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校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与时俱进,不断补充和完善,有效促进了学校的发展和日常管理。本章收录了我校为配合不同阶段不同层面改革发展而制订的规章制度,共16篇。涵盖了现行的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所有方面。

一、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院教字[2005]119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绵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来绵阳师范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以书面方式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单位有效事由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新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开学前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正常修读年限之内,应按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标准缴费。在校修读时间(休学、停学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有关部门核准的当年缴费标准缴费。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的按一学期)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未按照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补助或贷款,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达到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节 学制

第六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三年制专科学制为三年,两年制专科学制为两年。

学校实行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迟1~2年毕业,两年制专科学生不得提前毕业。

第七条 允许学生中途申请休学、停学1~2年,但在校学习总时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三节 课程修读

第八条 选课。

1.学生通过选课,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未办理选课手续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2.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要求选课,若先行课程未取得学分,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3.选课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4.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开课,已选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5.未修完本专业主干课程,且累计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的课堂教学环节最低学分80%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相关工作。

6.允许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课程;也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缓修某些课程。一学期提前或缓修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该学期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免修。

1.师范生在“普通话”课程开设之前,理科学生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以上者、文科学生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二级甲等以上者,可免修“普通话”课程,并取得学分。此办法同样适用于钢笔字、粉笔字(中文系学生加试毛笔字)课程。

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相应课程单科合格者,该课程可申请免修并取得学分。

3.专科学生已修读本科相同课程,成绩在65分以上,且修读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开设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获得学分。

4.经学校同意的在其他院校(双方互认学分的院校)修读的相应学历及以上层次的课程,可免修教学计划中的该门课程,并获得学分。

第十条 免听。

1.非英语专业学生一年级英语成绩优秀者,可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及格标准,可书面申请免听,但须参加同层次同水平的大学英语课程的考试并获得学业成绩。学校鼓励英语成绩四级达标者申请参加六级或更高等级的考试。

2.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往学期各科成绩85分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听某些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免听课程的考核按该门课程教学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 下列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免听。

1.“两课”、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师教育类、大学体育等公共必修课。

2.各实践教学课程及环节(包括军事训练、社会劳动、社会调查、实验课、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毕业实习、课程见习与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3.学生因生病或生理缺陷确不能参加体育课者,须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由所在系签署意见,经公共体育教研室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类课程,其考试成绩作体育成绩,但不能免修。

第十二条 重修。

1.考核不及格且总评成绩低于45分的课程,必须重修;总评成绩在45分与60分之间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非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低于60分,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2.缓考后总评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3.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包括补考、获准的缓考),该课程必须重修。学生可以根据已掌握该课程的程度决定是否申请免听。

4.一门课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五分之一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5.重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时间修读。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三条 辅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册,成绩册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口笔试结合或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由出勤、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实验报告、实际操作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九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突发事件来不及考前申请者,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三日内持相关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旷考处理。

第二十条 补考。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45分与60分之间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绩点为1。

缓考课程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不再有补考机会,必须重修。

缓考与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第二十一条 旷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入该课程总评成绩。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本人认识错误之后,履行相应手续,可获准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二条 作弊。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受到开除学籍以下(不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否则,成绩以“零”分记,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均纳入计算,每学期结算一次。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上网登记,教学秘书按要求将成绩单交教务处归档。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工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3.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本校或其他院校适当专业的;

5.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但需经学生本人同意)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年开始前由转出学校将其政治表现、健康材料、录取名单及学业成绩等材料寄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专升本及转入我校的学生,须修满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相同课程学分,若不低于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其余已修课程的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由职教生转入普通师范的、艺体生转入普通专业的;

4.在校生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5.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6.应作退学处理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六周以上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学习未满一学期再度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停学。

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者,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保留学籍,作停学处理。

2.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停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休学、停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停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的有关复学、安置等问题按照教育部等“五部”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他原因休学、停学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节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内所获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第三十七条 试读期间,两个学期所获得的学分总和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可解除试读。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期间,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超过25(含25)学分的;

2.试读未达到解除要求,或解除试读后再次出现试读情形的;

3.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不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入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入学)条件的;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疾病的;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报送教务处审核,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1)本人签收;

(2)留置签收;

(3)邮寄签收;

(4)法律认可的(如登报)公告60天。

2.退学或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有关部门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4.对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5.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考勤

第四十一条 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1.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应进行考勤。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课堂教学旷课按实际授课的学时计算;实习、劳动、军训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计旷课一学时。

2.由学生干部、任课教师对教学出勤实行双考勤,任课教师根据考勤情况评定学生出勤成绩。

3.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请假。学生因病、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见《绵阳师范学院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九节 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无论实际旷课学时累计是否达到50学时,均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对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第二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纪作弊行为按照《绵阳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节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业成绩优秀,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条 提前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待学制期满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所取得的总学分未达到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重新答辩,合格后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一年内未申请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生根据表现可提前解除。学院根据其留校察看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学习等各方面的表现及相关部门审查签署的意见,由学校研究决定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绵阳师范学院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二、绵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注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院教字[2006]183号

第一条 学籍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对学籍有效性的确认。凡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都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报到注册,不能按时返校报到注册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实行先缴费后注册。一般情况下,缴费注册的期限自报到日起二周为止。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注册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应在开学二周内办妥,暂缓注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从开学之日计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暂缓注册:

1.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报到注册,且提前向院系履行请假手续者;

2.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返校报到注册且无法请假者;

3.未交清学校规定的费用且已办妥缓交手续者;

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不予注册或取消注册:

1.新生复查期间(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2.欠缴学费超过三个月者(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

3.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二周后仍未注册且未办妥暂缓注册手续者;

4.休学期满后超过二周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5.休学期未满未经批准擅自提前返校者;

6.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六条 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正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上级规定的期限(三个月内)及早对其进行资格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院系办公室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对照学生录取名册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凡经正式注册的学生即获得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生证注册栏签字、加盖注册章,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注册生效。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后由本人携带学生证,并持财务处开具的缴费收据或暂缓注册审批表,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

第八条 对不予注册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作休学、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暂缓注册的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等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清学费后即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暂缓注册学生属无学籍人员,不能享受在籍学生有关待遇,原则上不得参加考试,特殊情况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暂缓录入教务处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不予制作和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由暂缓注册转为正式注册的学生,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未正式注册以前受到的处理或损失。

第十二条 暂缓注册学生暂缓期满未办理正式注册手续者,符合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可办理休学,无故不办理正式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部)对学生注册情况要及时登记、统计,对未如期注册的学生,要有缘由记录。并在两周内向未注册的学生发出催促注册通知书,说明无故不注册的后果。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各院系应将学生注册情况(包括请假、迟到和按期等),并单列附上未注册学生名单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未注册学生名单的汇总,在第四周上报学校领导研究处理并及时知会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学生入学资格和体检复查、缓缴学费审批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注册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各院系、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应充分重视注册工作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随意为学生进行注册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绵阳师范学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绵阳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院教字[2006]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如无其他要求按此办法办理。

二、学院将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用人单位录用参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1.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者;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3.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4.擅自将通讯工具和不符合考场要求的电子存储器具等带入考场并不按规定交由监考老师代管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9.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核对答卷、交换答卷、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5.考试期间借故各种理由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材料者;

6.将考试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某部位者;

7.隐卷不交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

8.经查证在课桌或墙上刻、写与该课程有关内容者;

9.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阅卷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者;

10.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教师认定,教务部门审核确属试卷雷同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策划作弊者;

3.使用通讯工具、电子设备作弊者;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六、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情况,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七、处分程序: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将考生、试卷、物证带到考场办公室,并如实填写“考生违纪、作弊报告单”;考场办公室人员责令考生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及检讨并在监考教师填写的“考生违纪、作弊报告单”上确认签名,考试结束后考场办人员将所有材料交教务科,由教务科核实情况按规定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处理,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并由学生所在系(院)负责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本人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八、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绵阳师范学院教务处。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教务处

二〇〇六年五月

四、绵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院发[2006]104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在全校教师中遴选,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教务处)。

第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系(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由系(二级学院)主任(院长)、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5至7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细则。

2.审查评议各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有关资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有效。

第七条 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按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2.组织本系(二级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系(二级学院)初评结果,申报本系(二级学院)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3.研究和处理本系(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且最终平均绩点不低于2.0。

3.非英语专业普通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4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艺术、体育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CET3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英语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TEM4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

4.完成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记学分的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体育、军事课除外),累计有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是经过重修后才取得的(不合格课程达6门以上,大学英语除外);

2.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

3.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仅因本细则第十条第3项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期间有突出表现,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突出表现并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的优秀班干部奖励者(以证书为凭);

2.毕业前必修课程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班前15%;

3.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凭);

4.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者;

5.参加国家或省级竞赛活动,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以证书为凭),经教务处核定属实者;

6.获得国家专利者;

7.其他有突出表现者(以校学位委员会认定为准)。

第十二条 仅因本细则第九条第3项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若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相应级别的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水平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申请学位。

第十三条 因最后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学分必须在25学分以内),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经批准后,可在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按照有关程序授予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按规定期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分委员会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以书面的形式发至各院系,并上报省学位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校可予以撤销并收回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学生申诉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第3项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名单公布后,对未获得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分委员会进行审核,确定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反映情况属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给予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学位办备案。从2006届毕业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绵阳师范学院

二○○六年四月

五、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生团体的管理体制,促进学生团体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我学校学生自愿报名,书面申请(附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与形式、负责人、挂靠单位、指导教师等材料),经学生所在系(学校)团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团委批准的,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共同意愿,按照所订章程开展公益性活动,自主管理,责任自负的校内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协会、学会、研究会和俱乐部等的统称。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开展课外活动。但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团委、学生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学生团体的会员应是具有我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旨在提高综合素质、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各种课外活动。

(三)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认真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学生团体必须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领导,在本学校范围内活动。学校团委受学校党委的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团体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团体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学校团委,按思想学术类、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社会实践类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学生团体只能登记一个类别。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二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团体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没有受过校纪处分;

(二)有一个规范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团体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一个明确的挂靠部门、一名得力的指导教师。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须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核准意见。

第十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团体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团体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关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学生团体终止的程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获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在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到学校团委办理新学生团体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宣布成立。筹备期间不得违背学生个人意愿,以学生团体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其他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一)成立申请及筹备期间,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者;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筹备时弄虚作假,或筹备期届满时在册会员未超过二十人。

第十三条 学校团委在批准学生团体成立时,送学校保卫处备案;在新成立学生团体注册后,同时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运作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要经学生团体指导教师签字后,报挂靠部门批准和学校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审议批准学生团体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讨论修改学生团体章程;审议学生团体经费使用与收支情况;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者半数以上通过;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包括学生团体正副会长(或社长、理事长)、秘书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受到校纪处分的;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团体负责人;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情形。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学生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团体。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情况,有权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学生团体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会员利益的,会员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四)会员应当遵守学生团体章程,交纳会费,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经学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可面向会员定期收取会费,或争取与接受社会资助(或奖金),用于学生团体建设和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通过积极围绕挂靠部门的工作与任务开展活动,争取挂靠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通过积极申办学校倡导的与本学生团体建设相关的思想、学术、文化、体育和实践类活动,争取学校团委或艺教委的经费资助,为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学生团体如果有举办单项或系列活动的优秀设想及条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含经费预算),上报学校团委,获得批准后亦可得到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自主管理,用于符合规定的活动。学生团体应当以收定支,勤俭办事,努力降低活动成本,不得发生借贷行为(如有债务由责任人负责偿付)。学生团体必须建立会费收据与经费收支(现金日记)账册,定期向会员大会和学校团委汇报,接受监督与审计。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经费或财产,亦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学生团体负责人换届时,必须由学校团委对学生团体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在校内单独或与本校其他组织、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仅针对本团体会员的活动除外),必须报学校团委备案。学生团体在本校或他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或走出校门开展社会性服务活动,必须同时报请学校团委和保卫处批准。学生团体开展涉外活动(如邀请外籍专家作讲座、与外籍朋友交流联欢、邀请外籍学者参加学术交流或研讨活动等),必须报学校团委,由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开展宣传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其他相关规定。学生团体的动态可通过《团学工作简报》发布,作品或成果可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三周内到学校团委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时学生团体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审查合格予以注册:上一学期学生团体工作总结与经费决算;本学期学生团体活动计划;学生团体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意见。学生团体办妥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不得刻制公章。经学校团委、保卫处备案,学生团体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椭圆形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挂靠部门与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与其挂靠部门关系的确立,采取协商一致原则,由双方自主选择确定。学生团体挂靠部门必须是该部门有业务与学生团体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学校党政处级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推荐和审批校内外领导与专家担任挂靠的学生团体的顾问;

(二)在本部门教师中,与所挂靠的学生团体协商,直接委派或经学生团体提名委派一名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委托其具体负责指导该团体的活动,并及时报学校团委批准,与学校团委联合颁发聘书,将其学生团体的指导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内容及评优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把加强挂靠的学生团体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纳入部门议事内容,对挂靠的学生团体的建设给予帮助、指导和支持,对该学生团体的负责人给予关心、培养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必须聘任指导教师一名。所聘指导教师必须是该团体挂靠部门的从事与学生团体业务有关的工作的业务优秀、思想过硬、活动能力强、热心并有时间与精力指导学生团体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团体负责人;具体指导、支持与参加学生团体的业务活动;指导、考察与监督学生团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生团体指导教师受聘后必须尽职尽责,考核不合格者,挂靠部门应及时予以撤换;学生团体对指导教师不满意的,理由正当、事实无误,亦有权要求挂靠部门及时撤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每年组织学生团体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活动,颁发证书和奖金。学生团体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条件是:

(一)尽职尽责,得到所指导学生团体会员的肯定与好评;

(二)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指导学生团体的管理工作;

(三)富有成效,所指导的学生团体至少是学校级年度考评为优秀。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解散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团体修改章程,应当在七日内报挂靠部门和学校团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或解散:

(一)完成学生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团体分立、合并的;

(四)学生团体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应提交由学生团体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挂靠部门核准的变更或解散申请书。学校团委自接到学生团体变更或解散申请书七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学校团委办理变更或解散手续,并以公文等形式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生团体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团委每年秋季组织对我学校学生团体上一学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评选“优秀学生团体”,命名“明星学生团体”,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对评为“明星”和“优秀”的学生团体在今后一学年中的活动指导与经费资助上予以重点支持,并推荐参加上一级“明星团体”和“创明星团体”等的评比。“明星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可参评学校优秀团干部及市、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学年考评的依据:挂靠部门及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的意见;学校团委平时掌握的情况;学生团体取得的成果、获奖与表彰情况;学生团体学期注册提交的材料;学生团体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参评学校优秀学生团体、明星学生团体的条件是:有明确的宗旨和完善的章程;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及时注册与汇报,按时换届,模范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学生团体章程的规定,经常组织开展活动,富有特色与成效,凝聚力强;经费管理严谨规范,使用科学合理;学生团体及其会员认真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其组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得到师生和社会好评,为学校赢得荣誉。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如经费管理混乱、未及时注册或违纪的;学生团体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有会员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被评为不合格学生团体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

凡是学生团体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团体负责人的违纪责任及违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被责令整改但到期仍未见行动的;连续两个学期会员不足二十人,或未开展活动,或未注册的;学生团体挂靠部门与指导教师一致建议解散的;其他应当被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团委成立学生团体工作委员会(简称“团体工委”),作为学生团体建设的督导、协调部门,定期主持召开全学校学生团体负责人工作例会,具体负责学生团体的日常管理、活动指导与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学生处。

绵阳师范学院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六、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一、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义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由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学联等中央各部委联合推行的一项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以培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为核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普遍提高在校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统揽大学生课外业余学习教育活动,能够充分发挥作为大学生第二课堂教育计划的重要作用,在鼓励大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的基础上锻炼其综合能力,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自觉参与素质教育的积极导向,增强大学生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内容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基本内容是以开发大学生人力资源为着力点,进一步整合深化教学主渠道以外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和项目。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将围绕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六个方面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年学生完善素质结构,全面成长成才。

同时,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工作主要按照职业设计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价体系、强化社会认同四个环节来进行。

(一)开展大学生人生发展导航行动

1.职业导航设计

根据大学生的个人特点、爱好和能力对他们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进行设计指导,并就具体方法和途径提出建设性意见,引导他们有意识、有选择的参加各种素质拓展活动,以帮助大学生优化人生道路。

2.学业进程设计

在职业导航设计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安排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内容、方式和目标,使大学生在学校积极、健康的生活和学习,并顺利的完成学业。

(二)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

1.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

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是素质结构的基础。

(1)通过党校、团校、学生干部培训校、班团组织生活等形式,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情国策等政治理论学习,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2)通过组织升国旗、主题活动、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3)在学生中积极开展“争做文明学生”、“创建文明寝室”、“建设文明校园”等提高青年学生文明道德修养的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围绕公德教育和人格教育对大学生进行基础文明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以陶冶他们的道德情操。

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是检验大学生实际运用知识能力、培养高尚品格、提升综合素质的重要渠道。

(1)继续开展寒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引导青年学生在服务社会中受锻炼、长才干、做贡献。

(2)大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调查、社区援助、环保宣传、支教扶贫、助残济困、挂职锻炼等拓宽实践能力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3.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必须要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1)通过举办科研论坛、科研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大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营造校园浓厚的学术氛围。

(2)通过开展大学生科技节、科技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大赛、课件制作大赛等科研竞赛,为学生提供锻炼和展示创新创造能力的平台。各系(二级学院)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基础科类业务竞赛活动,促使大学生具备扎实的知识基础。

(3)大学生应积极参加全国性的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电子设计大赛和数学建模大赛等,自行钻研后,可申报立项。

(4)积极开展诸如集中向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和成功启示、大学生创业设计等创业活动。

4.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

健康的身体和健全的人格是高素质人才的必备条件。

(1)进一步加强大学生艺术团及相关团体的建设,面向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艺术活动,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2)以弘扬民族文化为目的,组织开展以音乐欣赏、绘画书法艺术、摄影、文学等为主要内容的讲座、交流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

(3)大学生应积极参加提高其健康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有助于培养他们坚强勇敢、不折不饶的品质和团结协作、善于竞争的精神。

(4)组织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咨询讲座等相关活动,帮助大学生能够正确的评价自己,从而树立科学的健康意识。

5.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根据自身的兴趣和能力,在相应的群体中锻炼和提升自我,有助于大学生更快更好的为适应社会打下基础。

(1)大学生应积极争取担任学生干部和社团干部,有助于其组织、指挥、协调等能力的培养,以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2)进一步加强院、系社团的扶持力度,重点建设5~10个院级社团,使之成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

(3)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和相关公益活动,培养大学生多方面的兴趣爱好,锻炼他们的综合能力。同时,要大力改善活动场地条件,为学生健康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6.技能培训

加强大学生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认证工作。掌握除专业以外的技能是大学生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

(1)大学生应积极参加计算机等级、外语等级和普通话等级培训及考试。

(2)大学生应积极参加电子商务、公关礼仪、导游、律师、会计师等职业培训及资格认证考试。

(3)大学生应争取获得各类等级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

(三)实行记录制度

1.《大学生素质拓展申报表》用于记载学生参加拓展训练的重要经历和取得的主要成绩。通过实行记录制度,建立客观记录大学生素质发展变化情况的人力资源能力评价体系,量化评价指标,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更好地进行素质拓展。

2.《申报表》足以说明大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内容和水平,也是大学生评优、综合测评和就业推荐的一项重要依据。

3.优秀者将获得《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证书》采用教育部、团中央和全国学联统一印制的版本,被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在就业市场上全国通用。由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统一颁发。

三、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的保障

(一)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将按照三级体系设置组织机构

即院级组织、系(二级学院)级组织、班级组织。三级组织之间呈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成立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主任:王海榕;副主任:郑姝、张园。

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通过各种渠道、形式宣传“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全面领导、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在学院的全面实施。

(2)负责指导各系(二级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工作,审核上报的素质拓展项目内容。

(3)负责协调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认来自各部门《大学生素质拓展申报表》的认证记录。

(4)负责对全院学生的《申报表》进行最终审核并统一颁发《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2.成立系(二级学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负责人由各系(院)团总支书记担任。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宣传阵地建设,为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开辟更广阔的空间,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2)负责组织全系(院)团支部对学生的申报内容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根据本系(院)实际情况,负责拟订每学期该系(院)将实施的素质拓展活动内容。

(4)负责对全系(院)《申报表》内容的认证和保管。

(5)负责建立全系(院)《申报表》相应的电子数据库。

3.成立班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小组,由各班辅导员担任组长,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接受学生的活动项目申报,组织学生填写《大学生素质拓展申报表》的相关内容。

(2)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活动,核实每位学生的素质拓展经历,对素质拓展成果进行认证。

(3)负责将每项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和总结,相关数据资料报所在系(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审核。

(4)向学院、系(院)相关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三级组织各司其职,实现素质拓展测评体系集中管理和分步认证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使整个素质拓展工作有序、规范、有效地进行。

(二)建立大学生素质拓展专项经费

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阵地的硬件设施和有关运作需要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和保障。

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的程序

(一)开展人生发展规划指导

1.大学生可以通过入学教育、专题讲座等方式对自己的未来进行合理的规划。

2.聘请学院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结合大学生的成长经历和职业理想对其进行释疑解惑,以减少和避免他们在成长道路上的各种障碍。

(二)组织开展拓展项目训练

大学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愿参加。

1.素质拓展是在各级组织总体安排下进行的群众性学习教育活动,不受专业、年级的限制,鼓励不同专业背景、不同年龄层次的大学生相互学习借鉴。

2.在活动的过程中,不用硬性指标评价大学生素质拓展成果的优劣,重在过程和参与,建议大学生量力而行。

(三)《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认证程序

1.每学期期末,各系(二级学院院)上报该系(院)素质拓展项目,院级组织在审核上报素质拓展项目合格后,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将在第二学期初统一下发素质拓展活动项目一览表。

2.大学生选择本人一学期以来在素质拓展方面最重要的经历和最主要的表现填写《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申报表》(一般每学期每一栏不得超过四条),申报内容必须附证明材料(证书复印件、活动举办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3.在系(二级学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的指导下,班级素质拓展认证小组集中将对学生所申报内容进行逐条核实,并在《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申报表》上填写意见,由班级专职辅导员签字认证。

4.系(二级学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将对各班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情况汇总,在对每位学生上报素质拓展项目内容认证无误后,加盖系(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认证章,并以电子文本方式存档。

5.每学年各系(二级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上报“大学生素质拓展先进个人”3~5名,经院级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审核,将评选出“大学生素质拓展先进个人”若干名。

6.每学年均被评为“大学生素质拓展先进个人”者,在毕业时,学院将统一颁发《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五、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系(二级学院)应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认真研究,积极申报素质拓展活动项目,为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和提高保障。

(三)勇于探索,开拓创新

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是我院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年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一项重点工程,由于启动伊始,各级团组织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使该项工程不断完善,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七、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测评四个方面。

1.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

2.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

3.文体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

4.能力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师范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测评得分占15%,学业测评得分占65%,文体测评得分占10%,能力测评得分占10%。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15%+学业测评得分×65%+文体测评得分×10%+能力测评得分×10%。

综合测评分年度测评、中期测评、毕业测评三种。其中毕业测评总分由各学年综合测评得分合成,其中一年级占20%,二年级占25%,三年级占35%,四年级占20%。

各班级依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系(含二级学院,下同)依毕业生综合测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六条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由基本分、“两课”测评分、奖励分和扣分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两课”测评分占20%,奖励分占30%。品德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两课”得分+奖励分-扣分。品德表现测评得分的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

第七条 品德测评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四)劳动观念和社会实践。主要包括: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课室、卫生包干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工作任务的积极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等。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

第八条 “两课”测评的计算公式为:“两课”考试成绩之和÷考试门数×20%(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九条 品德奖励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0分,其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 ×30%

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加10分,校级加8分,系级加7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加9分,校级加7分,系级加5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2.受学院、系或年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5分、4分、2分。

3.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学校或系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负责人(指班委或团支委)分别加6分、5分、4分,其他一般成员者,省、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4.被评为学校或系文明寝室的,所在寝室每人每学期分别加5分、4分;被评为学校或院、系卫生寝室的,所在寝室每人每学期分别加4分、3分。但同一类评比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5.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捐书、捐款、捐物者,每次加2分,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6.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后勤服务者,每次加1分,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7.义务献血者每次加4分。

8.见义勇为者,每次加5~20分。

第十条 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年级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3.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者,受班级公开批评者扣4分,受系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8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扣6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4.与异性非法同居者,扣30分。

5.凡因宿舍脏、乱、差而受学校或院系通报批评的,或寝室卫生不合格的,该寝室每人每次分别扣8分。

6.自修时间内在宿舍睡懒觉、打牌或从事其他违反学习纪律者,每次扣4分。

7.教室、公共卫生区域卫生不合格的,每人每次分别扣8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学业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二条 学业基本分主要评估学生学年所学的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班级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90%

第十三条 学业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设区的市)、省级、国家级分别加6分、8分、10分,大专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5分、6分、7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2.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5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按第一申报人高于其他申报人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

3.在英语四级(三级)达标统考中,85分以上者加4分;提前过级者加2分;通过六级考试(专科生、艺体专业本科生通过四级)者加4分。外语专业过级的加分标准由外语学院另定。

4.学业奖励分的折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10%

第十四条 学业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中另扣5分。

2.未能在学校统一要求的期间内通过英语统考(美术、音乐、体育本科专业和普通专科为三级,艺体专科为二级,其他专业为四级)和计算机统考(文科为一级,理科为二级)者,分别扣2分。

3.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者,每次扣2分。抄袭作业者,每次扣2分。

4.每旷课(含自习、各种实践活动等)1节扣1分,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旷课一节计。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扣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1.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2.早操出勤率及认真程度;

3.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4.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5.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每项分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评定,相应分植为10分、8分、6分。

第十七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50分,下限为0分,其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50%

文体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4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加1分计分。

2.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名加6分,第六至第八名加4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15分、20分;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3.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4.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5.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6.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者,校级加8分,院系级加6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7.体育达标者加8分。

8.在学习成绩上已享受学校优惠政策的体育尖子,其文体表现原始奖励分超出普通同学最高文体表现奖励分时,按照与普通同学并列方法计分。

第十八条 文体表现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3.早操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1分。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和奖励分各占50%。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1.自学能力。主要评估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2.表达能力。主要评估:普通话朗读技能,讲演技能,书写规范汉字,三笔字书写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

3.社会工作与社会交际能力。主要评估:从事社会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人的能力。

4.动手操作能力。主要评估: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等。

5.科学研究与创新能力。主要评估: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能力的高低,按每项A、B、C三个等级评定,分别为10分、8分、6分。

第二十一条 能力表现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在学校或系组织的教学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在其他与职业技能训练相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形象设计等)中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加12分、11分、10分,省级的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的分别另加8分、7分、5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2.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2分、11分、10分,省级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分别加8分、7分、6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2分,省级刊物每篇加10分,设区的市级刊物每篇加6分,县和不设区的市刊物每篇加4分;在校报上发表的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在其他没有发行刊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院系级和年级分别加3分、2分、1分。被学校广播站、院系墙(板报)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加2分、1分,但宣传干部、记者、通讯员向广播站、校报、校院系墙(板)报所投稿件,从第11篇开始计分。凡在没有发行刊号或准印证号刊物及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的加分超过30分者仍按30分计。

4.参加科技成果展览评比赛、竞赛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的分别另加12分、11分、10分,省级分别另加10分、9分、8分,校级分别另加8分、7分、6分,院系级分别另加6分、5分、4分。

5.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并经考试合格者,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加2分,考试成绩达到90分的课程,每门分别另加1分。

6.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加15分,学院团委、学生会正副部长、系(二级学院)团委副书记和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艺术团正副团长,院礼仪队正副队长,院文明督导队(治安值勤队)正副队长,国旗班正副班长加12分。

(2)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委员,系团总支正副部长,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班主任助理,学生党支部副书记,记者站和广播站正副站长,团委(学生会)刊物正副主编,学生会网站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10分。

(3)学生党支部委员,院、系团委和学生会干事,班长及班团支书、学校与院系宿管组成员、膳委会成员、学院文明督导队队员(执勤队员)和礼仪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校广播站和调频电台播音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团委(学生会)刊物、学生会网站工作人员加8分。

(4)班委、团支部、科代表、义务服务小组成员加6分。

(5)小组长和寝室室长加4分。

(6)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定,可酌情另加1~3分。

(7)学生干部表现突出,被评为校和院系优秀学生干部或积极分子者,可分别另加2分、1分。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综合测评小组评议通过报辅导员决定,可酌情减1~5分。

(8)学生干部任职未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7.能力奖励分的上限为50分。个人能力奖励分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50%

第六章 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管理科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系成立系、班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1.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学办主任、辅导员、学生党支部、团委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系综合测评工作;

(3)对各班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测评纠纷,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包括登记表格和电脑软件)和评优材料。

2.班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学生党支部委员、学生党员代表、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评出本班同学品德表现、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的基本分;(2)审核本班同学综合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上报综合测评有关材料;

(3)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学习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2.评议与评分。学习小组全体同学在听取个人汇报以及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

3.审核。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测评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4.公示。年级综合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向年级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示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示综合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系综合测评小组提出,由系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学办主任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以内,系综合测评小组应将综合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

5.评优。各班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评选出优秀学生和积极分子,并报院系主管领导审核。

6.审批与备案。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脑软件,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管理科。经审核批准后,由各系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学年评优和颁发奖学金的依据。各年级可以按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2%、10%、15%的比例分别评选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各类优秀奖(即学习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艺术体育奖、创新奖和科研活动积极分子等),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二十六条 学年评优的条件是:

1.确定学年评优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自觉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工作积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2.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班总人数前3%者或者各单项排名均在班总人数前8%者,可参加学院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3.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班总人数前15%者,或各单项分排名均在班总人数的前20%者,可以参加学院三好学生的评选。

4.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且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班总人数前35%,或某一单项排名在班总人数前20%者,可参加学院各类优秀奖的评选。

5.其他奖项的评选按照绵师院学字[2003]7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罚则:

1.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4~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1)属于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者;

(2)受学院和系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包括时事政策课及党团校知识考试及师范技能考试);

(4)有不及格科目者;

(5)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者;

(6)有旷课记录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夕,学校和系按其综合测评总分高低排列名次进行推荐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系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本条例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外语学院、体育系、音乐系和美术系可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制定变通规定;但各个单位制定的细则或规定必须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备案,并不得与本条例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30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八、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德育学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德育首位的育人原则,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拟订在我院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考评中引入学分制。根据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和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学分等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德育学分制的实施是我院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高校德育目标的必要保证,是以学分的形式规范学生德育评价体系。融德育内容、德育手段和德育载体于一体,按照思想、政治、品德等各项内容及其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全面了解和衡量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及其发展水平,并将学校德育考评的结果与奖惩政策挂钩。

第三条 德育学分的考评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一定方法和手段进行整体考核和综合评定,并力求客观和公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阶段性考评与总结性考评相结合,教师考评与学生考评相结合。在考评过程中,要贯穿教育,注重实效。要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2004级及以后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实施德育学分制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院德育学分制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组长由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部(处)、教务处、宣传部、马列德育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组成。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院德育学分制的制度建设和各系(院)实施情况的督察工作。

第六条 各系(院)负责落实德育学分制的各项措施和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办、团总支干部、辅导员、系学生会主要干部等,组成德育学分制实施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学生德育学分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在系(院)德育学分实施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班班主任要积极负责,使班委和团支部成为班级德育学分制实施和考核的主要力量,并成立由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方面第一手材料的搜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德育学分构成及测评办法

第八条 德育学分的测评参考《绵阳师范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内容进行,计算出学期考评成绩(百分制)。学生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本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合格,可获得德育学分两分。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政治思想品德(10分);2.校园活动(20分);

3.公德意识行为(10分);

4.常规考察项目(40分);

5.加分项目(20分);

6.考查扣分(按实扣减)。

注:以上1~5项根据《绵阳师范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在规定考查项目评分(加分)标准进行考查给分;第6项按照《绵阳师范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中相关扣分项目和标准按实扣减,扣完为止;

每一学期末,要填《绵阳师范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评表》,根据以上六个方面的基本行为表现和各项奖惩结果予以综合测评,并计算出学生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考核完毕后,《绵阳师范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评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要与学校各项评优评奖挂钩。凡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要在6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记德育学分2分。学生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要在70分以上,方有参加各项评奖评优资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专业奖学金评定。具体评定办法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每个学期所得的德育学分相加,即为该生的德育总学分。本科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按要求修满学业总分,德育总学分应达到16分,可准予毕业;专科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按要求修满学业总分、德育总学分应达到12分,可准予毕业。德育学分合格可在学籍档案中记2个德育学分。

第十二条 德育学分补修。凡学年上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为本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不合格,德育学分记“不合格”,但可以不补修。如果下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上下两学期平均成绩也在60分以上,可视为上下两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核成绩均合格,分别记德育学分2分(不合格学期德育学分记录方法:在“不合格”后面写:“后经补修合格,记2分”)。若两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平均成绩都在60分以下,或为上下两学期中有一期思想品德综合考核合格,但学年平均成绩仍在60分以下者,必须参加每年九月全校统一组织的“德育补修”班进行补修。

第十三条 学生德育学分补修原则上由各系(院)团总支拟订补修方案,报学工部学生科审查备案后,由各系(院)团总支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工部负责督查实施情况。补修可用脱产一周或业余三周时间,通过政治学习、读书笔记、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形式进行。结束前,学生必须交认识深刻的“德育补修体会”,经审查合格者,可申请不合格学期德育学分各2学分。补修不合格者,在德育学分档案记“补修仍不合格”。这类学生原则上不予毕业。但是,如果后继学期思想品德综合考核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毕业离校前,可再由学工部组织补修一次(档案上须注明),不合格者,将不予毕业。合格者,缓发毕业证一年。

第十四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获得该学期的德育学分:

1.违反《绵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受到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或一学期内受到两次记过以下处分者;

2.在学院迎接“本科教学水平合格评估”等重大学院活动中,因为自身言行不当或其他过错影响学院形象和荣誉的;

3.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第四章 德育学分的考评程序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由各系(院)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思想品德考评分数,折算出德育学分,与考评成绩一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第十六条 在三天的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院)申请复议,各系(院)应认真进行复核,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将对其考核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每期学生工作部(处)要对各系(院)的考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毕业时,德育学分总分不符合要求者,经补修合格的,由各班主任备齐每期的德育学分档案表和学生德育学分考评表,分别到学生科、教务科进行审查登记并盖上“德育学分补修合格”专用章后,存入个人档案,方予毕业。

第十九条 德育学分要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计划相结合,每学期末对学生表现同时进行考评,学生所得德育学分将记入本人的素质拓展证书。

第二十条 各系(院)要将学生当学期德育学分情况记录到德育学分学学籍档案中,在学生毕业前经学工部审查签盖“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专用章后,统一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依据本条例,制订出台《绵阳师范学院德育学分制实施办法》和《绵阳师范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绵阳师范学院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九、绵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高等教育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突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的发展方向,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积极探索学校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结合我校创新人才培养的“六有模式”,特制定《绵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试行)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实践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大学生自主创新研究院、学工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单位上报学生的创新学分予以确认和审批。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大学生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3~5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全权负责对大学生创新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和学生申报创新学分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业期限内,除完成专业培养目标规定的基本学分外,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专业发展需要,从事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取得的优秀成果,经学校学生创新学分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章 学分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学校实行本科生创新学分申报登记制度。需要申报的学生可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通过学校网站下载并填写《绵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学分申报表》(见附件一)后,交本院大学生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和评定,结果由教学单位在院内进行公示(毕业班的最后一学期可延长到四月底),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理结果填入创新学分统计表(一式三份)上报学工部、教务处审批和本院留存。

第五条 学工部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大学生创新学分进行审核确认后,交教务处终审并录入学生成绩记录系统。

第五章 学分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范围。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学习和创新技能认证等方面的成果均可申报。

第七条 创新学分认定项目。

1.大学生举办校级的学术讲座或专业性报告等;

2.全国千县工程信息员培训基地组织的新农村社会调研工作;

3.校级及以上的各类大学生竞赛;

4.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专利发明等创新活动;

5.在省、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和省、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成果、文章和作品;

6.学校批准或认可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名次者(含文体活动等);

7.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需有申报和总结);

8.向政府工作、科技生产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或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政府文件、具有确认意义的认证材料等);

9.辅导地方中学生科技制作发明获奖。

第八条 创新学分认定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例如,同一篇文章、专利、科技实物成果、课题、同一项比赛、演出或作品等)不累加计分,获得不同层次奖励得分只取最高分,不同类型的项目可累加计分。

第十条集体项目获得的创新学分参照个人项目的创新学分赋值标准,根据分工和参与情况,由各院创新教育领导小组划分到相关参与项目的各位学生人头。

第六章 学分的记录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创新学分申报表由各教学单位在初审后存档,大学生创新学分统计表(两份)由教学单位大学生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计填写后交学工部审核盖章,一份由学工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终审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可通过学校学籍管理系统查询存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的创新学分获得情况。

第十二条 凡我校2006级及以后年级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修得6个创新学分方能准予学生毕业。创新学分不能冲抵学校批准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由教务处根据学分总和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准予毕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院可结合本办法制定适合本院学生专业特点的实施细则,经报学工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做到组织措施到位,项目质量数量有保证,教师指导认真,务必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从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等方面对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进行指导、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要合理计划、妥善安排,正确处理好专业教育与创新活动的关系,积极参加创新实践,完成创新实践的规定学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解释权在学工部(处)。

2004级本科毕业生,应在符合《绵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要求获得2个创新学分;2005级本科学生获得4个创新学分,方能授予学士学位。同等条件下,创新学分的多少作为优先推荐校级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

十、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礼仪教育学分实施方案

为了教育、引导我院学生自觉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适应和掌握运用相应的社交礼仪,提高文明意识,养成文明行为,增强大学生的礼仪修养和儒雅风度,从而有力地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达到高度和谐,努力推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特制定礼仪学分实施方案,请各系(院)认真遵照执行:

一、礼仪学分分值总计2分,考核按学年度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采取奖惩制。

二、各系(院)为每位学生建立礼仪记录卡(礼仪学分记录卡毕业时将装入学生档案),记录卡填写人为各班班主任,记录的数据来源于国旗班、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校园文明督导队及院团委和院学生会设立的群众监督评议渠道信息,各系(院)团总支设立的“礼仪规范”评议站,所有负责单位(各评议信箱)每周向各团总支反馈数据,团总支经统计后每学期末向各班班主任通报详细数据。由班主任老师每学年末统一测评;填写礼仪记录卡并将测评结果报教务处,学校团委填报成绩。

三、礼仪规范具体奖惩内容:

1.升国旗仪式

学生参加升国旗仪式,衣着整洁,脱帽肃立,行注目礼;唱国歌时要立正站好,目视前方,神态庄重,声音洪亮。(由国旗班及院团委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具体监督,如有违反者酌情轻重扣5~10分)

2.文明礼貌用语

提倡讲普通话,谈吐文雅,注意使用礼貌用语:请、您、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等;不讲粗话、脏话;不呼“绰号”;公共场所不得高声喧哗(由班主任及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具体监督,如有违反者酌情轻重扣5~10分)。

3.仪容仪表端庄

提倡体态儒雅:微笑、点头、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回答问题起立。尊重老师,见到老师时要主动问好、让座、让行;进教室或老师办公室前要亲切呼“老师”或“报告”,待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退出教室或办公室时,要注意礼貌;对待老、幼、妊、残和军人,也应右行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举止端庄、行为文明,行走稳健,注意仪表、坐姿与站相,着装得体,朴实大方,不穿奇装异服,不得敞胸露怀、光膀露背,公共场所及教室不单穿背心、短裤、拖鞋等;校园内男女不得勾肩搭背,相拥相偎,过分亲昵(由校园文明督导队及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具体监督,如有违反者酌情轻重扣5~10分)。

4.健康文明生活

不得进入黄、赌、毒等不健康场所,不选择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生活、娱乐及休闲活动。违反者扣20分。禁止出入夜总会,禁止从事“三陪”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一经发现扣50分(由班主任及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具体监督)。

5.遵守社会公德

讲究公共卫生、注意环境高雅整洁;注意节约、不浪费水电,爱护公物和校园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物,尊重清洁工人的劳动,自觉维护卫生环境(由校园文明督导队具体监督,如有违反者酌情轻重扣5~10分)。

6.遵守社会公共秩序

公共场所要自觉养成排队习惯,不得拥挤、哄闹、不得插队;午休或就寝时不得喧哗,不干扰影响他人休息;观看演出和集会,文雅得体地表现情绪,不得有起哄,打口哨等粗俗行为(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具体监督,如有违反者酌情节轻重扣5~10分)。

7.遵守学校公德纪律

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旷课和早退、不睡懒觉,不抢占教室和图书馆座位,不干扰影响他人学习(由班主任及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监督,如有违反者酌情轻重扣5~10分)。

8.尊重外籍友人

对外籍教师、留学生和国际友人要以礼相待,与人为善,不卑不亢,自尊与他尊并重,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违反者扣20分,情节严重的可扣40~50分。由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具体监督)。

9.人际关系和谐

与人和睦相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禁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及寻衅闹事(由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具体监督,如有违反者酌情节轻重扣20~50分)。

10.对于在以上九项中表现十分突出的学生,学院将酌情加1~10分(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并把该生突出表现内容与加分情况详细填写于记录卡里)。

四、经统计礼仪教育分数达到70分以上,礼仪教育学分则为合格,70分以下礼仪教育学分则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将进行这门功课的重修,重修不合格的将不给予颁发学位证书。以下为重修的方案:

1.重修方式:笔试和考查相结合,综合测评学生礼仪教育的学习情况与实际掌握的情况。

2.重修成绩:笔试占30%,考查占70%,重修合格分数为60分以上。

3.具体实施:①笔试考核内容为我院大学生礼仪教育学分条例内容的掌握和理解。②考察时间为三个月,在考察期间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主动地监督和帮助周围的人,在考察期间无违纪行为。若在考察期间被处以通报批评,则重修成绩为不合格。

绵阳师范学院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十一、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院大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自主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根据我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和组织要求,参加各种社会工作、活动和技能训练,达到一定要求或取得一定成绩,经系(二级学院)实践学分认证中心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 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共设两个学分,考核实行累计百分达标制。考核项目有:

1.每学年积极认真参加院、系组织的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并按要求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者可申请30~50分。

2.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考核合格者(由院系团组织、学生会考核)可申请30~60分。

3.参加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一年及以上,并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达到48小时以上者可申请30~50分。

4.持续参加大学生社团一年及以上,或参加国旗班、大艺团、礼仪队、广播站、院报编辑部、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园文明督导队,从事相关工作半年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30~50分。

5.代表学院参加各类重大活动,表现突出者可申请30~60分。

6.学生获得各类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如:

(1)参加文体艺各类资格、技能培训或考试,获得相当于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者可申请30~50分。

(2)获得国家级(二级或中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者可申请40~60分;

(3)获得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证书者可申请50~80分;

(4)在TOEFL、雅思和GRE考试中,分别取得560分、5分、200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80~100分。

第四条 社会实践学分的认定及其程序

1.社会实践学分的认定组织:社会实践学分每年认定一次,其认定工作由各系(院)成立的学分认定中心负责,其成员一般由分管教学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政治辅导员、教务秘书和主要学生干部组成。

2.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的依据:根据不同项目内容,须分别以撰写调查报告的证明、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青年志愿者活动登记卡及社团成员、国旗班、校艺术团、礼仪队、广播站、院报编辑部、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园文明督导队的成员考核成绩为准。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的程序:本人申请→系(院)实践学分认定中心审核→公示→各系(院)录入学分→向学工部和教务处上报学分。

4.每年5月20日—5月30日期间受理学生实践学分的申报,由学生本人填写《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申请表》,于6月10日前经系(院)实践学分认定中心审核后进行公示,由各系(院)录入学生学分。

第五条 实践学分不能取代课程等其他类型学分,不纳入学生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条 同一学年同一类型的实践学分不能累计。

第七条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不仅要对不合事实记载的创新教育学分予以取消,并且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学院授权学工部进行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起在非毕业班学生中试行。

十二、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诚信教育学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八荣八耻”的要求,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诚信教育学分实施方案。

一、诚信教育学分方案测评执行程序

1.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工作小组(7人),班长、团支部书记为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其他成员由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组成(普通学生不少于2人)。诚信学分由各系(院)平时做记录(见附件1),学期汇总,每学年测评1次。

2.测评流程如下:学生自测——测评工作小组打分——班主任把关——系学办领导审批——公示——学工部审定——班主任成绩录入。

二、诚信教育测评项目及权重

诚信教育测评积分=思想道德行为+学习行为积分+经济行为积分。诚信积分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75~85分为良好,86分以上为优秀。学生诚信成绩及格,可获得2个学分。

三、诚信教育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思想道德行为(30%)

1.遵守校纪校规,法制观念强(10分)。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通报批评扣1~3分,警告、严重警告扣1~5分,记过扣5~8分,留校察看扣7~9分,开除学籍扣10分。

2.思想道德修养良好,日常诚实守信(10分)。如有道德败坏、欺骗等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者扣1~5分,严重者扣6~10分;评优评奖,申请入党,竞选学生干部等方面弄虚作假扣5~10分。

3.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诚信教育宣传活动(10分)。不主动参加各种形式诚信的教育宣传,一次扣5分。

(二)学习行为(40%)

1.平时独立完成作业,无虚假、抄袭行为(5分);有抄袭、不按时完成者扣1~5分。

2.遵守考风考纪,无作弊、抄袭等不良行为(20分);考试违纪一次扣5分,不参加考试教育,一次扣2~4分;考试作弊者,该学年度诚信成绩记“零”分。

3.诚信就业,简历真实可信,不无故毁约,信守道德(5分);若无故毁约,提供虚假简历,扣1~10分。

4.独立完成课程论文及毕业论文(10分);优秀者,如发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论文10分,良好8分,及格6分;若有抄袭、剽窃行为则扣1-10分,情节严重者,该学年度诚信成绩记“零”分。

(三)经济行为(30%)

1.按时交纳学费,不无故拖欠学费(10分);无故拖欠学费扣1~10分;

2.勤工俭学岗位,申请材料真实,认真及时完成工作(10分)。有卫生清洁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及时完成任务,无故缺勤,轻微者扣1~5分,严重者扣6~10分。

3.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可信,合理使用贷款(10分)。贷款材料不真实,不合理使用贷款,有奢侈浪费行为者扣1~10分。

四、诚信教育测评适用范围

诚信教育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做好学生工作的有力措施,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于平时对学生基本的了解、掌握、记录。学生测评小组、班主任、系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学生平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测评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测评积分是对学生综合考查的结果,它是评优、评奖学金、组织发展、评贷、申请补助以及毕业生就业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

(1)评优、评奖学金以诚信教育测评为依据,确定候选人。

(2)诚信教育测评成绩在班级位于后10%的同学,原则上没有申请贷款、助学金、特困生补助的资格。

五、特殊情况处理

测评成绩中没有列举的情况,确实需要加减分的,可由相关系会同学工部参考有关标准酌情予以加减分。测评中如遇到加减分重复计算情况时,以最高分计入成绩。

六、附 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助学贷款科负责解释。

十三、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标兵;

(二)创新奖;

(三)三好学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

(五)学习优秀奖;

(六)艺术体育奖;

(七)社会工作奖;

(八)优秀毕业生;

(九)其他奖。

第六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

(一)优秀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创优良学风先进班集体)。

第七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物质奖励;

(五)颁发奖章或证书。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条 “创新奖”评选条件:

(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

(三)在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

(四)在院级学术科技竞赛中有较高创新价值的作品;

(五)其他在学术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创新奖荣誉称号者。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建“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院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广播站、闭路电视台、院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院团委副书记、各部正副部长,系团委副书记、部长,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三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院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各科考试及格,在院级以上的文艺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艺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贡献;或者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五名,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十名;团体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要成员。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三)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成绩突出,为学院或各院(系)赢得较好声誉者。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以上获得院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省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院级奖励;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获得院“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

第十七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院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九)院级“先进班集体”可推荐为省级先进班集体。

第十八条 “优良学风班”评奖条件:

(一)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学习活动;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

(三)课堂秩序良好,全班基本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掉队的同学;

(四)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学生奖励的组织、审核和上报工作。根据奖项性质,邀请学院相关单位参加有关奖项的审核。学生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教育管理科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干部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院(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三周内完成。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个人奖励均由各班提名,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初审,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议,学生工作部审查批准。其中“三好学生标兵”、“大学生创新奖”、“优秀毕业生”须经各系行政办公会通过,报学工部审查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各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审在各单位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比审核,对进入初评的单位由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与学生工作关系密切的学院有关部门和学生的意见,组织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进行测评,考查一年来的有关工作记录,举办由“学生工作专家组”和初评单位参加的“答辩会”,并把上述“意见”、“测评”、“记录”、“答辩会”情况量化,经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讨论,择优选拔,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评比办法:

“优秀班集体”和“先进学风班”的评审,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由学工部部务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办法依据学院每年实际工作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绵阳市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绵阳师范学院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授予“三好学生标兵”、“大学生创新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在全院通报表扬。并由学院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三好学生”、“学习优秀奖”、“艺术体育奖”、“社会工作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品,在全院通报表扬,并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优秀奖”、“艺术体育奖”、“社会工作奖”原则上不可兼获。

第三十二条 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院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于每年五月评选;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每年九至十月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四条 凡受到学院行政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奖项的评奖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有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绵阳师范学院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十四、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定奖学金的目的

为了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使学生成为既全面发展又学有专长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才竞争所需要的合格大学生。

第二条 评定奖学金的条件

一、本校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包括成人类学生、预科生;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根据《绵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参评学期量化分未达60分者。

(二)在参评学期内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试读期间或延长学制期间。

第三条 评定奖学金的时间

从2008~2009学年度开始,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期进行。每年的3月、9月分别评定上一学期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定奖学金的原则

一、“重复获得同类奖项取高项”的原则

专业奖学金各类项之间不能兼评;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仍能参加奖学金评比;其他不同类奖学金之间兼评。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

学院初评结果须面向全院公示七天,学校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七天。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实名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后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三、逐级审查的原则

由班、年级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最后由学校批准。

第五条 表彰和奖励

根据评定结果,各学院每学期召开表彰大会,并按评定标准向获奖者发放奖金和证书。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比例、

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

专业奖学金分为: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贫困学生学习进步奖学金。

一、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

(一)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的学习成绩为标准,按其排名而定:

1.学期学习平均成绩。

2.考试科目以实得分计,考查科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

(二)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期550元。

2.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300元。

3.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20%评定,每人每学期200元。

(三)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的要求:

1.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得者,该学期的考试考查无不及格课程。

2.学期行为量化评分排名须在班总人数的前50%以内。

3.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仅限于本学期):⑴在第四学期前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者,毕业前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者(外语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⑵在二年级前文科学生通过四川省计算机一级考试、理科学生通过四川省计算机二级考试者(计算机专业学生、专科学生根据专业要求对照执行);⑶在二年级前通过四川省普通话二级甲等测试者。

二、贫困学生学习进步奖学金

(一)用于奖励在参评学期评定奖学金中未获得学习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贫困学生,但经过本人刻苦努力,专业学习有明显进步,参评学期的学习总平均成绩明显高于前一学期的学习总平均成绩(学习总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至少上升10名),且每门课成绩在及格以上。

(二)贫困学生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评选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参评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150元,主要用于学习进步的家庭贫困学生。

三、新入学学生第一学期专业奖学金按照期末考试成绩与第二学期奖学金同时评定、发放。

第七条 文艺、体育优胜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

在国家、省政府(教育、文化、科技主管机构)比赛活动中获得正式名次者。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五名,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十名;团体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国家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要成员。

二、奖励标准:

国家部委级(指全国政府性运动会或艺术比赛,全国按类别举行的运动会或艺术比赛按省部级对待)集体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个人项目700~800元;政府性省部级集体项目每项奖励700~1000元,个人项目200~500元。

三、比赛活动获奖不复加奖励,取最高级给予奖励。

第八条 学术、创新成果奖学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和引导大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科技学术创新活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适应时代需要、具有较强科技学术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富于开拓和进取精神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根据《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设立绵阳师范学院学术创新成果奖。

一、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

设四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600元。

二、奖励对象

本校在校就读且在科技、学术科研和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

三、申报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政治合格未受行政处分者(含警告以上处分),可申报。

(一)在全国或国际正式公开的科技学术竞赛或评选中(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获得发明专利者。

(三)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CNKI全文数据库查询)上公开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论文者(级别以绵阳师范学院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四)创作作品由政府(教育、文化、科技主管机构)在全国公开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省级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者,或有一定影响的公开发表的创作作品。

(五)在学校组织的政府性(教育、文化、科技主管机构)学术科技竞赛中,有较新研究和探索的作品。

四、认定标准

(一)特等奖

参加政府性(教育、文化、科技主管机构)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或省级特等奖,其成果或作品对相关研究领域有重要突破,具有显著的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或学术价值。

(二)一等奖

参加政府性(教育、文化、科技主管机构)竞赛获全国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其作品对相关研究领域有较大突破,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二等奖

参加政府性(教育、文化、科技主管机构)竞赛获全国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其作品对相关研究领域有一定突破,具有一定学术科研价值。

(四)三等奖

参加政府性(教育、文化、科技主管机构)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其作品对相关领域有较新的探讨和尝试。

五、申报要求

(一)此奖既可以个人名义也可以集体名义申报。

(二)以个人名义申报者,其申报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研人,同一人原则上只申报一项(集体项目不限)。

(三)集体申报以项目为单位。

(四)同一作品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六、评审程序和时间

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由本人或项目主研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提出奖励等级建议意见,并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的评审意见,将有关材料(申报表、获奖证书原件)报学生工作部,经学校审定后,公布获奖名单,学校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一件作品(或成果)同时获得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通报家长,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本细则从2008级新生开始实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处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十五、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现根据文件和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将我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

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的方针。根据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研究;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提高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增强学院德育工作的时代感以及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推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科学性原则,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2.主要任务

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宣传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使学生认识自身的心理活动和个性特点。

2.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3.培训心理调适的技能,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及时调节负性情绪。

4.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使大学生树立积极的交往态度,掌握人际沟通的方法,学会协调人际关系,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6.使大学生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

7.认识与识别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的表现、类型及其成因,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8.根据大学生活不同阶段以及各层次、各学科门类学生、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心理健康教育重点放在适应新环境等内容上,帮助他们尽快完成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与适应;二、三年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以帮助他们了解心理科学基础知识、初步掌握心理调适技能以及处理好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人格发展等方面的困惑为重点;对于毕业生,要配合就业指导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职业特点,客观分析自我职业倾向,做好就业心理准备。

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要针对大学生普遍存在的、较为集中的心理问题安排专题教育。要特别重视经济困难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措施

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主要针对典型的、集中的问题开设专题讲座和进行“心理与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教务处要大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选修课程的建设,根据建设实际,逐步纳入院级选修课,进一步强化对《心理学》、《思想品德修养》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的指导,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确保《心理学》课程有8~10学时,《思想品德修养》有4~6学时内容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结合新生心理实际,每年至少安排人均2次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请院内外专家学者主讲,确保每生每年接受2次专题讲座教育。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通过宣传栏、展板、刊物等形式,进行“心理与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搞好“5·25”、“11·25”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周系列活动。

2.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我院的心理咨询分个别咨询和团体咨询。个别咨询主要对大学生的学习、情感、人际关系、求职择业等发展性问题和强迫症、焦虑症、神经衰弱、抑郁性神经症等障碍性问题进行辅导和干预。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建设,坚持做好现场咨询、电话热线咨询、信箱咨询和网络咨询,确保每周40个小时的开放时间。有关部门要加大心理健康教育的投入力度,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效率与水平。

3.开展心理测试,建好学生心理档案

主要对大学生进行个性测试、智商测试、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心理健康测试,以确保大学生能够对自我进行正确的认知和意识。

此外,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对极少数行为失常和精神不健全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诊治性和恢复性辅导工作,界定问题,转介和协助家长正视问题。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

在学院党政的领导和指导下,聘请学院教育学、心理学专业教师作为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骨干队伍,“两课”教师、政工干部、学院医务工作者作为辅助队伍,与学生咨询员和学生社团——大学生心理协会及社会专业医疗机构——三医院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开展工作。

5.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研究,以专题讲座、团体训练、知识普及、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心理热线、心理网站等方式为主,结合每年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日(5.25)和新生进校、毕业生离校搞好宣传教育。大力筹建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和定期发行心理健康宣传普及刊物。

6.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处置预案

针对大学生心理危机极端个案,要及早发现,全力避免。要迅速启动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以“生命是第一重要”为原则,避免极端个案的发生。

7.积极引导学生做好心理自助和助他

大力搞好心理咨询中心学生咨询员骨干队伍建设,积极培训班级心理信息委员,条件成熟,在系(二级学院)要建立心理信息调研部,大力指导大学生心理协会开展工作。

四、学院、各系(二级学院)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职责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院学生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学院许多部门有关,要做好这一工作也需要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协作。

1.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作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担任,各系(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审查批准学生心理卫生辅导中心的工作计划,对有关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学院专门聘请一批有经验的专业教师作为心理咨询中心的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搞好心理健康教育专场学术讲座、心理咨询、各级各类业务培训并指导进行心理测试和心理社团建设。

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专门的业务机构,全面负责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具体工作的开展。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直接领导,有责任和义务坚决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向领导小组定期汇报工作;办公室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和协助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好政治辅导员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新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同辈咨询、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建设、心理健康测试及心理档案建设等工作。

4.各系(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和班级心理辅导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对社会环境、大学生活和学习的适应能力。

5.各系(二级学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办公室开展好工作。要将本系(二级学院)学生在学业、择业、交友、生活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心理问题以及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同办公室沟通,协助办公室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组织动员和协助本单位的学生积极参加办公室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心理测评和团体心理训练等活动,要加大本单位班级心理信息委员和系(院)心理信息调研部的建设力度。

6.办公室应在不违背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守则的前提下,定期向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二级学院)通报我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各系(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落实建议的情况反馈给办公室。

7.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对各系(二级学院)的政治辅导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理论知识的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政治辅导员召开学生心理问题案例讨论会,提高他们将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能力。

8.政治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善于区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问题与心理问题,当有心理问题或问题性质不清时应及时请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进行协助处理。

9.心理咨询中心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学生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或其他危机情况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所在系(院)和学生工作部。

十六、绵阳师范学院关于在大学生中实行全员导师制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稳步推进学分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我校学风建设,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切实服务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进网络、进社团”具体化。贯彻落实好学校“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体,干部当好后勤兵,全心全意为学校谋发展,为经济社会作贡献”的办学理念和“以生为本,构建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平台”的学生工作理念,学校决定在我校实行全员导师制。

一、实行全员导师制的目的

实行大学生导师制,旨在通过教师和干部对学生开展导学习、导人生、导科研(创新)、导成才和导就业等活动,从而充分整合我校教师德育教育资源,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实现干部、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进一步提升我校大学生的学习效果、科研兴趣、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二、导师的任职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师德高尚、师风良好、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身心健康。具有丰富的教育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含)学位并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具有副高(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机关干部。

三、导师的工作职责

1.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引导,根据《绵阳师范学院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实施方案(试行)》(院学字[2007]52号)文件精神,安排和指导学生从新生入学开始做好“人生职业规划”、安全指导和困难帮扶,尤其要加强对学生开展求职咨询和就业推荐工作。

2.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鼓励和指导学生立志成才。

3.熟悉学生所学专业和相邻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按照学校学分制实施办法,根据每位学生的不同特点,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制定个性化修业方案,实现培养目标。

4.关心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科研活动、考级考研、能力培养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关心学生的生活,热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尊师重教和感恩教育及礼仪指导、正确人际交往指导,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四、导师的工作途径

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有别于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应采取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作为第一课堂的延伸和辅导员工作的补充,导师要主动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辅导员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五、导师工作的管理及评估

1.学校成立大学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分管副书记、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校学工部(处)、教务处、人事离退休处、团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导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学生工作部(处)。

2.各学院成立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院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3.各学院要制定本学院的《全员导师制实施细则》,根据本学院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全员导师制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意见》。落实导师责任,并对导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教书育人并重,落实导师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报酬。

4.原则上各学院每学期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1次,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状态、所指导学生情况和成效等。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

5.学校每年年终要组织开展导师工作检查评比,根据各院上报的导师名单对导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导师,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工部(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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