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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传—受”关系的演变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时期以来,特别是随着广播电视事业自身的迅速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收视(听)率成为广播电视节目生死存亡的关键;广播电视文艺在传播理念及其与受众的关系上才逐渐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然而,事实上,广播电视的“受众”是一个模糊而又笼统的概念。

第一节 广播电视“传—受”关系的演变

曾几何时,广播电视只是一种单纯的“宣传”工具,只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广播电视文艺自然也只能被赋予“为政治服务”甚至是“为政策服务”的使命。从而,为配合政策的发布、法令的传达而不断地生产出许多即时应景的“广播电视文艺”。这时的受众还只能是处于一种全然被动接受的状态。或者说,这时的广播电视文艺创作还基本上谈不上什么受众意识。新时期以来,特别是随着广播电视事业自身的迅速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收视(听)率成为广播电视节目生死存亡的关键;广播电视文艺在传播理念及其与受众的关系上才逐渐实现了根本性的转变。这就是从对受众的漠视转变为给予受众应有的理解与尊重。或者说,受众对于广播电视从完全被动的接受转变为积极主动的选择;受众审美接受的趋向对于广播电视艺术创作构成越来越明显的影响与制约。正是这种转变,带来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播电视艺术的全新的姿态与繁荣的局面。也可以说,正是出于对受众的真正理解与尊重,并且构成与受众之间的切实的交流与对话,中国的广播电视才真正开始了艺术上的自觉与自新。

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当时的联邦德国的“接受美学”强调美学研究的重心应该转移到读者与观众的审美接受上来,认为文学艺术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在读者和观众的自觉自愿的接受中才能得以实现和具体化。接受美学的观点与立场对于我们从受众的角度来审视广播电视艺术无疑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从接受美学的立场来看,广播电视艺术的受众就不止是信息的接受者,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艺术作品的完成者和艺术价值的实现者。广播电视艺术并非仅仅意味着编导制作出节目,再由电台、电视台组织播出便可宣告完成。从广播电视艺术的传播和交流来看,广播电视既是手段、工具,也是目的本身;作为艺术传播的手段和工具,它必然要诉之于具体的对象,即受众;而作为一种具有自身的艺术目的和品格的艺术品种,它更需要在现实的审美接受中得以具体化,通过与受众的切实的审美交流,以实现其固有的艺术价值。从而,无论是传播各种已成的艺术,还是创造自身的艺术形象和艺术价值,广播电视艺术如果没有或者未经受众的接受,显然都只能是一种未完成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受众乃是实现和检验广播电视艺术本体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然而,事实上,广播电视的“受众”是一个模糊而又笼统的概念。它既是集体性的,又是个体性的。自从广播电视被发明出来并用于传播各种信息,它的受众就是一个庞杂无比的群体;然而,随着广播电视的迅速普及,在最初阶段的仪式化的接受之后,绝大部分的受众又是在非常个人化的状态下接受信息,依赖于作为个体的接受者的感知和体验。可以说,广播电视的受众既是作为一个外延模糊的群体而常常难以做到十分准确的量化统计,同时又是(或者本质上更属于)作为日常化接受中个性差异巨大的一个个具体的接受者,却又往往表现出相当普遍的认同趋向甚至也不乏比较强烈的集体性的体验。面对如此复杂的研究对象,试图对于受众接受的内在的心理奥妙进行深入的探究显然是相当棘手的。这里,一方面广播电视既明显地体现出受意识形态控制或者表现某种宗教狂热的可能性,并且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另一方面更现实地存在着广泛的满足受众多方面需要(包括信息消费与情感交流)的功能性。从而,对于广播电视艺术来说,受众既有着接受各种艺术信息与审美感染的被动性的一面,甚至不可避免地受到特定意识形态抑或某种宗教性情绪的潜在控制,同时又有着不同层次的对于具体节目内容的选择、参与抑或拒绝的主动性的一面。或者说,本质上,受众既是对象,又是主体;既是艺术产品的消费者,又是艺术生产的参与者。

正因为如此,广播电视受众的接受与消费对于广播电视艺术的创作实践及形态表现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广播电视在中国几十年的发展,从非艺术、准艺术到成为一门真正的艺术,在其创作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不体现出对于受众越来越明显的重视。而真正的艺术活动本质上都是属于一种基于创作者与接受者之间相互理解之上的意向性的对话与交流活动。从而,一方面,在广播电视节目的生产与制作中,从具体节目的内容到栏目的设计越来越需要考虑到受众的审美兴趣与审美需要,设定具体的目标观众;而另一方面,广播电视受众也必然要受到传统艺术模式的影响与制约,从接受方式到具体的观赏体验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各种已成的渠道,运用各种流行的习惯与观念来要求广播电视艺术,并且也正是通过受众的接受与体认而真正确立了广播电视艺术自身的艺术本体性。从而,在被称为“信息化时代”、“大众传媒的时代”的今天,一方面,广播电视艺术作为一种意象化世界的创造,构造出某种社会共同的想象性关系,最广泛地体现了受众审美欲望的替代性的满足;另一方面,受众更是在某些时刻、某种特定的情境下,对于广播电视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巨大的热情甚至过分的依赖,使得广播电视艺术成为当今大众信息消费和审美文化消费的最主要对象。在这样的历史情势下,广播电视艺术与其受众之间,如果缺乏一种真正的理解与交流,如果不能在形成某种共识的基础上进行广泛的对话,其结果便是很显然的:要么还是意识形态之网对于广播电视传播的严密的控制,要么就是传播者盲人骑瞎马式的摸索。这两种情形都只会造成受众对于传播者十足的漠视,都不可能促使广播电视艺术真正的成熟。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广播电视在从作为单纯的“宣传”工具到具有多维的形态选择与多种价值取向的大众传媒的发展过程中,正是由于其对于受众的真正的理解与尊重而体现了中国广播电视艺术的本体的自觉。这种自觉正在于不只是把受众作为对象而且也是作为主体,不只是掌握受众的意识,满足受众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确立真正的受众本位的立场,调动受众的热情,激发受众的参与意识,接受受众的选择。从而,既要在具体管理操作的层面上,坚持长期的、有效的受众收视(听)调查,及时而准确地掌握和分析每个栏目甚至每档节目的收视(听)情况,了解受众的收视(听)需求,以便随时调整和革新栏目(节目)的播出内容、风格、方式及时段等;在广播电视艺术创作的实践层面上,不是为了创作者的高蹈自娱,而是为了满足受众观赏与接受需求,在设定具体的目标受众、把握受众审美心理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表现风格与作品风貌,运用某些新颖独特的表现手法和表现方式,创造出真正为受众所喜闻乐见的广播电视节目来,真正实现与受众的审美对话与交流;而且重要的还是在更为根本的立场与观念上,不断地追寻广播电视艺术的本体特性,理解并尊重受众的审美期待,走向创作者与受众之间的一种全方位的“视野融合”。

因此,从学理上来切实地审视当代中国广播电视艺术受众的审美接受与审美选择,探寻其审美心理的奥秘,揭示其审美趋向的流变,阐释当代种种与受众密切相关的大众审美现象等,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诸如此类,也便成为当代中国广播电视艺术学研究的一个必要的视角与有待深入开掘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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