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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两种新闻法治,新闻法有民主和专制两种不同的性质

时间:2024-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主制度下,新闻法治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惩办滥用自由的非法行为;在专制制度下,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是有限的,主要充当压制思想的手段。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新闻自由有截然不同的含义。因此,新闻法有民主与专制两种不同的性质,前者是真正的人民的新闻法,后者是专制者的新闻检查法。

一、分清两种新闻法治

16世纪,西欧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不断创办私人出版物,以至出现了民间报刊。但真正的新闻法出现得很晚,直到1792年英国制定的《福克斯诽谤法》,才确立了人民有报道、讨论及批评政治的权利,认定诽谤罪有了法律根据,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新闻条文法。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规定:“各个公民都应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自由承担责任”。1869年2月28日,日本公布了《新闻纸印行条例》,规定发行报纸须经官方批准,禁止擅自发表对政治和法律条款的批评,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成文法。1881年7月29日法国公布的《新闻出版自由法》,对新闻出版的权益作出详细的规定,是世界第一部完善的新闻成文法,成为世界新闻立法的开端。

我国也有新闻法治的传统。清朝顺治四年(1647年)制订《大清律集解附例》,乾隆五年经修订后定名为《大清律例》,其中有言论出版的管制条文,主要规定有允许民众刊印书报,从事书报销售,但“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朝廷对“造妖书妖言”定为死罪,严惩“撰造事端”,维护大清帝国的统治。这是我国最早的出版法律条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又制定了《大清会典则例》,一直沿用到光绪年间,严禁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揑造言语,妄议朝政”,随后文字狱屡屡发生。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暴露宫廷内幕的“传抄伪稿案”和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的“苏报案”,都是依据这个律例处理的。

新闻活动的大量出现,文字诉讼案件屡屡发生,必然激发新闻法制观念。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郑观应、胡礼垣、何启等人在他们的政论文中,要求清政府创立现代新闻法,鼓励创设新报,保护报人,推动变法图强。1898年戊戌变法期间,光绪皇帝诏令康有为、梁启超依照西方新闻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在陆续颁布的几道改革诏令中有一条“准许自由创立报馆、学会”的规定。这是中国历史上官方第一次正式承认官报以外的民间报纸有合法存在的权利。

1906年清廷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同一年又制定《报章应守规则》,提出“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等条款。1908年1月,清政府参照日本的《新闻纸印行条例》,制定《大清报律》,1910年修改颁行。报律原为42条,后修定为45条,确立了创办报刊的保证金制度、登记注册制度和发表文章的事前检查制度。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的言论,违者“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二百元以下罚款;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查禁入境,没收后入官销毁。

过去对《大清报律》的评价不够公允。《大清报律》允许民间办报、办出版社,没有把报刊、出版物全部控制在朝廷麾下,开创了中国新闻出版自由的先河。至于镇压“诋毁宫廷”的言论,并不是它仅有的思想独裁,所有专制政权都镇压报刊和言论自由。专制统治者不允许民众办报比比皆是,清末则允许民间办报,不能不说这是它的一点进步。

中国近代的民权理论,体现为孙中山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成为新闻法治的真正基础。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孙中山签发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提出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一次把“人民享有言论、著作、刊行及结社之自由”的权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是,报人要求制定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刚有一线希望,就被袁世凯篡政复辟取缔了。1914年4月,袁世凯颁发了《报纸条例》和《出版法》,把《大清报律》的主要条文再度抄袭沿用,压制言论,钳制舆论,动辄以言治罪。据不完全统计,北洋军阀统治下的1912~1919年间,全国有70多名报人被捕入狱,20多名记者被杀害,49家报馆被传讯,9家报馆被捣毁,100余家被查封。袁氏的《报纸条例》与《出版法》一直遭到报界的强烈谴责,直到1926年才废除。

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于1929年制定了《出版条例原则》和《宣传品审查条例》,允许私人办报,政府不干预民营报馆的事务和营业。1930年正式颁行《出版法》,拼命维护一党专政,规定一切文章“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及三民主义者”、“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和“妨碍善良风俗者”,均不得登载,违反者“处发行人、编辑人、著作人及印刷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这些法律的法理基础是思想专制、一党专政,不允许不同意见、异己的新闻活动存在,使进步知识分子刊文著书遇到麻烦和迫害,正如鲁迅所说“文禁如毛,缇骑遍地”。

民主制度下,新闻法治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惩办滥用自由的非法行为;在专制制度下,新闻法保障新闻自由是有限的,主要充当压制思想的手段。两种不同性质的新闻法治具有截然不同的功能,维护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目标根本对立,把人类文明的发展导入不同方向。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新闻自由有截然不同的含义。有的要求保护一切言论与出版自由,一切新闻活动都不应受到限制;有的只强调限制而否定自由权利;有的要求严格依法报道,而不问法律是否该依。有的虽然在宪法和某些具体法规中制订了保护新闻自由的条款,但仅仅是一纸空文,又以其他政策或政治规定抵制宪法的意志。因此,新闻法有民主与专制两种不同的性质,前者是真正的人民的新闻法,后者是专制者的新闻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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