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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新闻违法的界限,实行新闻法治主要的两种方式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划清新闻、评论和行为的界限,在法律上通行的准则是侵害后果认定论。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新闻法治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新闻或评论还没有发表就判定其违法而取缔其传播的权利,称为“预防制”。

三、划清新闻违法的界限

明确言论和行为的区别是记者基本的法治意识,这不仅涉及对新闻报道是否违法的认识,也关系到编辑部对新闻稿件使用标准的确定。一般来说,新闻应是一种不带偏见的客观报道,而评论是对新闻事件或者是公众关心的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前者是客观的,后者是主观的,前者是事实判断,后者是是非判断。两者虽然存在区别,但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它们都属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言论”。

判定新闻传播是否违法,不是依据新闻或评论本身,而是依据行为。但任何报道行为,都是以“言论”为形式的,这就需要划清“言论”同行为在法律上的界限。“言论”与“行为”的区分是新闻法律中最棘手的问题。在文明社会,法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言论,因而“以言治罪”是野蛮、专制的表现。法律必须把新闻、评论与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否则以言治罪就会频频发生,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只能是一种美丽的措词。

划清新闻、评论和行为的界限,在法律上通行的准则是侵害后果认定论。诽谤、诬陷、煽动、造谣的新闻或评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有人受害是行为导致的结果,这类新闻或评论就有了真正行为的作用。所以,把新闻与评论视作行为,仅仅是当新闻与评论侵害他人正当权利时才能成立。诽谤、诬陷、煽动、造谣的新闻或评论侵害了他人权利或社会利益,就有了行为的意义,侵害后果随之也证明这种行为的违法恶果。如果言论没有侵害他人权益,没有伤害某个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客体,就不应被视为行为。不“以言治罪”是由于“言则无罪”的社会公理,对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无害的言论,比如批评不良的政治倾向,揭露丑露现象,恰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人人无权剥夺。

外国新闻法对新闻、评论与行为的含义作过某些界定,也将诽谤、诬陷、造谣的新闻和评论作为“行为”看待,将发表不同政治见解的报道仅仅视为“言论”。但在特殊情况或历史时期,法律对发表与政府相反的政治性言论也并非一律视为合法。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某些国家处于民族危亡关头,攻击国家内政的言论扰乱民心,往往被冠以“叛乱”、“谋反”等罪行加以处罚。

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新闻法治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新闻或评论还没有发表就判定其违法而取缔其传播的权利,称为“预防制”。这种“主观认定”的方式,是专制法律的普遍行径。新闻检查制就是这种法律,把反对的言论视为行为加以压制,甚至言论还没有发表,就断定言论违法,事先予以取缔。

第二,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追惩制”,即对报刊的发行、新闻报道和评论的发表实行登记制和许可制,事先不做任何限制,只有当传播内容侵犯了某个客体的权益,产生违法后果,才实施依法制裁。除了明显与宪法和法律抵触的新闻和评论能够预先判定其违法外,大部分新闻或评论遭到事先限制都不是法治手段,而是言论专制的表现。越过法庭的认定,对报道权的武断剥夺,带有检查制的痕迹。只有“追惩制”才具有新闻法治的基本特征,符合新闻自由的理念。

以上两种新闻法治方式,前者是警治,后者是惩治。任何法治既以“追惩制”为主导,又有预防与处罚的功用。在那些废除了“预防制”的国家,仍然实行着某些检查措施。如美国对报刊的邮政检查,国家根据某些“恶劣倾向”或“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发布司法禁令以遏制新闻活动,或给予警告,有时使新闻界不得不有所收敛。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是依法预防和追惩,还是任意预防和追惩。判断新闻法治的合理性,要看它是取消新闻自由,还是扩大、保障正当的新闻自由;是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还是危害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在这两者之间,人民利益重于社会秩序,新闻报道为了维护人民利益而破坏了不公正的社会秩序也是合法、合理的,这是新闻业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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