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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的辩证法传统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两种不同的辩证法传统人们一般都承认中西两种文化、两种哲学传统是有根本区别的,但对于中西哲学中的两种辩证法传统之有无区别,则往往语焉不详。但中国辩证法是一种高度发展了的直观辩证法。从此后反思辩证法取代了自然哲学的直观辩证法。

一、两种不同的辩证法传统

人们一般都承认中西两种文化、两种哲学传统是有根本区别的,但对于中西哲学中的两种辩证法传统之有无区别,则往往语焉不详。若其间没有区别,则无人为地区分之必要,且既本来同一,则融合之说亦成无稽之谈;而若其间有区分,且是根本性的区别,则我们更应该正视这一问题,而不应该把它们混为一谈。对此问题,人们似乎没有认真考虑过,也就是说,尚未有明确的答案。但是,在几乎所有的哲学教科书和有关辩证法的著作中,人们却又都是不加区别地谈论辩证法的,这似乎又是已有了明确的答案,即认为两种辩证法的同一是不言自明的了。然而,在事实上,这两种辩证法传统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是绝不应该把它们混为一谈的。

辩证法的核心问题是矛盾问题,这是人们所公认的,因而矛盾观应该是考察两种辩证法传统的区别或同一的基本点。从字面上看,中西两种辩证法在矛盾的刻画上都用了意义相近的词,这些词大体上也是对立面统一的意思。但根本的问题不在于字面意思的相近或相同,而在于对立面的双方是什么,对立的两个方面在辩证法中是不是指同一个意思。如果超出字面,进入问题的实质,我们立即就会见到,矛盾的对立面在两种辩证法中指的是根本不同的东西。在西方辩证法中(这里指巴门尼德以来的西方辩证法,这是西方辩证法的主流),矛盾的对立面指的是像本质与现象、一般与个别、必然与偶然、理性与感性这样的矛盾对立面;而在中国辩证法中,对立面指的则是两个和多个可直观之物,这直观之物可以是两个有形的物体,也可以是一个事物的两种可经验、可直观的力量、倾向,等等。因此,矛盾的对立面中是否出现“本质”、“必然性”、“普遍性”这些“超乎形象”的东西,正是中西两种辩证法的根本区别所在。本质、普遍性、必然性这些范畴,按黑格尔的理论,在《逻辑学》中属于“反思”阶段,是由对于“存在”的反思才建立起来的。因此,我们就把(巴门尼德以来的)西方辩证法称做“反思辩证法”,而中国辩证法,因其直观性,我们称之为“直观辩证法”。

西方辩证法起源于巴门尼德,其前的自然哲学家们尚未把普遍性从特殊物中分离出来。自然哲学家们所追求的世界的统一性或基质还未超出直观的经验事物,因而他们都是直观辩证法者,其最高代表赫拉克利特在原则上也未超出直观辩证法之列。但巴门尼德却发现了另外一个世界,即超乎形象的“纯存在”的本体世界,发现了“纯存在”与“非存在”即本质与现象的区别,“存在”只能为理性把握,而感性所感知的只是“非存在”。他由此在西方哲学史上埋下了反思辩证法的种子。芝诺的著名悖论源于理性对于感性的运动不能无矛盾的把握。柏拉图终生的困惑在于无法把作为本质、一般的理念世界与个别存在的现实世界无矛盾地统一起来。近世康德哲学的四个二律背反也是出自现象与本质的分离。黑格尔作为西方辩证法的集大成者,把矛盾进展作为其构造体系的原则,但他并不是一开始就把对立面现成地放在那里,而是纯思在自我运动中超出了存在或者说进入了存在,发现了本质,从而才构成《本质论》的矛盾进展的。马克思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继承者,在其巨著《资本论》中展示了这种辩证法。在《资本论》中,商品经济运动被表述为基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关系的矛盾进展。在这里,价值是一种抽象物,是普遍性,是本质,是“没有一个使用价值原子”的不可直观之物,而使用价值则是各个特殊之物。因此价值与使用价值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的一种表现。可见,从爱利亚学派到黑格尔、马克思的西方辩证法都是以本质与现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理性与感性等的对立统一为其基本特征的。

但中国的传统辩证法却绝不是本质与现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等的对立统一,而是两种或数种原则上可直观的事物、力量和倾向的对立统一。在古代辩证法的代表《老子》、《周易》中,对立的双方是像阴阳、天地、男女、有无、虚实、强弱、难易、长短、高下、前后、开合、大小、多少、取与、福祸、善恶、利害等这样一些东西。在后世的辩证法大家如张载、朱熹、王夫之等人那里,矛盾的对立面大体上也是这些东西。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虽然有许多来自马克思的因素(这一点在后面还要谈到),但主要地还是继承了中国传统的辩证法。这明显地表现在其《矛盾论》中,在其中他所列举的矛盾对立的例子仍然是像作用与反作用、阳电与阴电、化合与分解、阶级斗争、攻守、进退、胜败、工人与农民、社会与自然、地主与佃农、城市与乡村、国民党与共产党、此资本主义与彼资本主义国家等这一类可直观的事物。所有这些中国辩证法的对立面的最根本特点就是其直观性、经验性,而没有西方反思辩证法中的本质、普遍性,等等的那种极端抽象性、超越性、不可直观性。这一点与西方哲学史上巴门尼德之前的自然哲学家的辩证法思想极为类似,都属于直观辩证法。但中国辩证法是一种高度发展了的直观辩证法。

西方辩证法转折于巴门尼德的“存在”的发现,由此出现了世界的二重化: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或者说感性世界与理性世界的二分。从此后反思辩证法取代了自然哲学的直观辩证法。因此谢遐龄把巴门尼德确认为(西方)辩证法的创始人无疑是十分正确的。[1]严群先生所说的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一直埋伏着,而一般的哲学思想通通在求本体的传统趋势上发展”[2],指的也是西方辩证法史的这一转折。而中国辩证法则无这一转折。本质与现象、普遍与特殊等的分离的趋势,虽然在中国古代也出现过,但终于未成气候。名家的一些命题,如“白马非马”等,已有了区分普遍与特殊的倾向。冯友兰先生说,公孙龙子“强调‘名’是绝对的,不变的,他由此得到了与柏拉图的理念或共相相同的概念”,“发现了中国哲学史中称为‘超乎形象’的世界”[3]。但这种纯粹思辨的倾向并不能为大多数抱着经世致用思想的人所容忍,因而很快就偃旗息鼓了。中国既然未能实现向二重化世界观的转变,就只能沿着直观辩证法的路走下去了。后来在佛教哲学的影响下,宋明理学中虽然也谈论“理”、“道”这些超乎形象的东西,但却给予了严格的儒家精神的改造。在这里,虽然有将“理”本体化之趋势,但同时更强调理气之不可分离。在朱熹哲学中,万物皆有对,唯独那个至高无上的“理”却无对。张载更是坚决地反对“有有无之分”,而坚认“有无混一”“为常”[4]。对此,李泽厚总结得很好:“在这里,本体与现象是混然一体不可区分的,不像上帝与人世的那种关系,这里不需要也没有超越的上帝,从而也就没有和不需要超越的本体。”[5]由于这些,本质、本体、普遍性,等等也就不可能充作对立的一方,从而也就不可能出现本质——现象性的反思辩证法。

中西辩证法的这种区别,绝不是一种偶然的不同,也绝不是只限于哲学中的一点不同,而是极其深刻地反映着中西两种文化、两种社会进化方式、两种生活方式的根本性差别的,或者说,哲学上的这种差异是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生活的根据的。我们简单地想一下,就会发现中国与西方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的差异都是相互关联的,例如,在宗教上,西方的一神教与中国祖先崇拜及准多神教,在文字上,西方的拼音化与中国高度发展了的象形文字,西方形式逻辑的高度发展与中国的形式逻辑的高度不发展,还有对法的十分不同的理解,等等。应该说,作为最高方法论的辩证法的差异是从最内在的层次上反映这些差异的。

从以上简单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中西辩证法之间存在着极为深刻的差异。但十分遗憾,哲学界,尤其是哲学原理界却完全混淆了这两种辩证法,不加任何区别地混用着两种辩证法的术语与概念。这种混淆在理论上造成了许多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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