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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制度化建设:纳入国家制度化建设的渠道中去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几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艰苦卓绝的努力,积极去推进政党的制度化建设,促进中国的现代国家成长,使现代国家的制度建构日趋成熟完善,也因此在国际社会中拥有重要席位,扮演重要角色。

一个主导性的政党经过历史大浪淘沙的残酷选择之后,必须不断完善政党的制度化建设,使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具有牢靠的法理基础,也必须建立现代国家所期望建构的现代政治体制。亨廷顿明确指出,“在大多数现代化起步较晚的国家中却并不存在自身能通过调整而适应现代化国家要求的那种传统政治制度。因此,为了尽量减少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的扩大酿成政治动荡的可能性,必须在现代化进程的早期就建立现代的政治体制” [52]。很多后发展中国家现代国家的道路之所以充满了反复,现代国家的政治转型之所以非常困难,就是因为政党的制度化建设没有完成。以夺取和掌握政权为目的的政党必须以推动建立现代的政治体制为使命,尽管孙中山的建党思想本想通过“军政”、“训政”再到“宪政”的顺序来完成,由于过早地逝世,后来的国民党人长期停留在“军政”和“训政”阶段,没能拯救处于水深火热中的民众。而共产党人一直以来以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为旨归,全力以赴以建立民主共和的现代国家为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在创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努力中,从一开始就没有要改变辛亥革命之后形成的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逻辑。毛泽东明确认为,共产党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与孙中山所要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样,都应该是民主共和的现代国家,只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不同” [53]。可见,共产党人更加遵循现代国家的历史逻辑、更加深刻地理解和贯彻民主共和的现代政治理念。现代国家的显著特征就是处理好“集权性”与“分殊性”之间的平衡,即一方面,表现为统一的行政官僚体制和统一的税收制度,现代国家建设和成长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和完备的制度体系,从而才有助于摆脱“人治”,走向全面的“法治”;另一方面,分殊性表现为现代国家建基于法理型权威之上的制度化建设,以制度的中立性和对所有人适用的公正性,对事而不对人,确保程序正义和适用规则统治,把政党领导和国家权力的行使都纳入接受法律制度监督的渠道中来,从而构成对集权的制约。因而,现代国家的制度建构提供现代国家成长的制度基石,也是现代国家需要完成的主要使命,而政党制度化建设构成现代国家制度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主导性的执政党的制度建设和完善更是关系到国家建设与成长的全局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代领导人对于政党制度化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全面,毛泽东时代把未来中国发展方向的基本制度确立下来之后,有过忽视制度的惨痛教训;邓小平时代确立现代国家的制度权威,通过理顺政党内部关系,完善政党的领导与任期制度、党政分开、确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制度;江泽民时代通过法律手段来监督和规范政党权力的行使,“依法治国”观念在全国范围推广;胡锦涛时代进一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现代国家的成长奠定深厚的民主和社会基础。通过几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艰苦卓绝的努力,积极去推进政党的制度化建设,促进中国的现代国家成长,使现代国家的制度建构日趋成熟完善,也因此在国际社会中拥有重要席位,扮演重要角色。

一、毛泽东对政党的制度化建设的探索及给现代国家带来的启示

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确立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阶级团结与联合的共和国,奠定了共和国的基本政治结构和政治制度,使新中国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迈入新的历史篇章。“毛泽东以一贯之的革命阶级联合的共和思想,也孕育了他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以一贯之的政治行动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建设层面,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统一战线,毛泽东视之为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在国家建设层面,中国共产党坚持领导和团结各阶级的力量,民主协商,共建国家。基于这样的政治行动原则,中国共产党有了多次国共合作的努力和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制度创新实践;基于这样的政治行动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各党派、各社会力量民主团结、协商共议的方式建立了新中国” [54],并最终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根本政治制度,共同实践着中国的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为此设计了两种民主形式:一是不同地区的民众通过其代表在不同的层面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不同身份界别的人民通过其功能性代表组织或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即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前者是国家决策定制的制度,后者是社会参政议政的制度。尽管这两种制度的性质不同,但它们所蕴含的逻辑起点是共同的,即党的领导与多阶级联合的有机统一。” [55]因此,可以说毛泽东时期共产党人最大的功劳在于建立了区别于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多阶级联合的人民民主共和国,把关于国体、政体等基本的政治制度确立下来,统一的现代国家是他们奠定下来的。

当然,晚年的毛泽东对制度的忽视也给后人留下惨重的教训。尤其“文革”期间,砸乱公检法,在制度化建设极其落后的条件下,发动群众,搞“大字报”、“大串联”、“整风批斗”等“大民主”,“广场政治”带来的后果使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失之交臂,错过现代国家发展的最好机遇期,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全民都搞政治,导致人们之间充满了猜忌和阶级斗争的火药味,整个社会矛盾重重,社会化解矛盾、整合冲突的能力大大降低,社会急剧震荡。

二、邓小平通过理顺几层政党关系确立现代国家建构的制度权威

经受“三起三落”的邓小平饱受民主无序化的痛苦,在执政之后,积极倡导制度化民主,把中国的民主化道路纳入循序渐进的轨道。1978年邓小平提出政治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目标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6]要通过制度来整合党建的所有资源,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所进行的政治改革不亚于以往任何一次的革命,因为全新的社会主义建设没有任何经验可以照搬,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走出自己的特色,举世瞩目。

(1)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法治党。“党内的权力监督,不外是两种途径:一是权力关系的调整,二是权力运行的规范。权力关系的调整,主要涉及书记、常委、全委会、党代会及其代表、广大群众这五大方面的权力关系;权力运行的规范,主要涉及党内各项民主生活和决策过程的制度化运行。不论是权力关系的调整,还是权力运行的规范,其可能达到的水平和效果,都直接取决于党内的制度化水平,即取决于党内制度的权威性、合理性与系统性。”[57]邓小平同志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58]。党的制度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根据邓小平的有关论述,党的制度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党组织内部或自身的各种制度;二是党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和社会(企、事、群等)实施领导的制度和体制” [59]。俞可平教授总结邓小平同志“依法治党”的论断:“首先就是要依照宪法和党章治理党内事务和规范党政关系。国家的法律和党内的法规,从根本上说应当是统一的。党规党法不仅用来规范党的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的执行。” [60]

(2)从党的领导干部制度改革入手。邓小平认识到把政党行为纳入受宪法和党章制约的渠道中来,从人治走向法治,必须从四条路径来解决党的领导干部制度问题:“一是权力不宜过分集中;二是兼职、副职不宜过多;三是着手解决党政分开、以党代政的问题;四是从长远着想,解决好交接班的问题。” [61]邓小平也特别强调集体领导制度对党内监督的重大作用,“我觉得,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62]。党的领导制度的改革,主要解决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也表达了执政党权力行使必须接受监督的权力制约思想,主要确立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设计师”的邓小平完成了领导人任期和政权平稳过渡的制度化更替,使现代国家摆脱了传统国家权力交接过程中的暴力与血腥的冲突,使现代国家进程更趋于文明和理性。

(3)从党政分开中明确政党的职能定位。邓小平指出改革开放就是要求“放权松绑”、“藏富于民”,已经看到高度计划的经济体制成为国家发展的严重障碍。因而,要求政党也从过去对于经济活动的直接领导走向间接领导,着手解决党政分开问题,党集中精力来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政党领导也越来越遵循经济运行的市场规律。1992年邓小平的南行讲话,更加坚定了搞活市场经济这一大政方针,并在1994年正式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理顺政党与经济的权力运行关系,从政治权力中剥离出来的经济权力获得自主发展,不仅没有动摇政党的领导地位,反而从经济绩效合理性的角度积累了政党领导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党政职能分开也使执政党对现代国家的领导更加有的放矢。

(4)理顺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关系。统一战线政策是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在邓小平领导的和平建设年代依然是中国建设取得成功的重大法宝。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末正式确立,八大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为现代国家的发展献计献策,畅通多元利益表达的渠道,并把参政议政纳入制度化的渠道中来。

三、江泽民通过“依法治国”来严格监督政党权力的行使

邓小平“制度建国”的思想精髓被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所接受并全面推行为“依法治国”。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用政治发展的任务和目标来界定“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内涵。

(1)执政党的权力行使依法受到监督。执政党做不到制度化运行,其所领导的国家也就无法走向全面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所以,“依法治国”必须依赖执政党自身自觉把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渠道中来,确保党内权力监督落到实处。对于政党行为的规约,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基本法律的制约。其次,必须遵循党章的严格要求。再次,党的各种政策和文件,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指示和讲话,也具有规约作用,但他们本身不得有悖于国法和党章党法。因此,要确保党的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在党内又必须有规范、约束党组织和党员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的制度和机制。“依法治国”对于政党自身和党内制度的确立完善起到法律保障作用。

(2)理顺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使政党制度从属于国家法律制度。随着执政党自觉把权力的行使纳入接受法律监督的渠道中来,理顺党的决议与人大制定的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一制度也越来越让人们感受到“依法治国”带来的制度化好处,从此也使现代国家走上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健康道路。接下来“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校”等等理念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法学研究也取得全面性突破,法律意识和普法教育得到极大的推广,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高涨,随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法律的颁布,“民告官”案件胜诉的几率也越来越高,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完善,中华法系是继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后的第三大法系。因此,中国的现代国家成长越来越将政党行为纳入有法可依的制度化轨道中来,并随着现代国家的制度化建构越来越成熟,也能够更好地运用国家制度来重塑政党制度。因为政党制度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政党制度也是为国家制度服务的,政党的运行和权力的行使也就越来越受到现行法律和国家制度的约束。

四、胡锦涛通过进一步修宪和完善党章巩固法理型权威

(1)修改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为了纪念“1982宪法”颁布二十周年,胡锦涛在2002年12月“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性工作。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在遵循“八二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的前提下,第四代领导集体积极推动宪法的修改与完善,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共有13处之多,最大的特色是“三个代表入宪”、“政治文明入宪”、“人权入宪”和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提法根本上改变社会对民营企业家、个体私营企业主这一群体的偏见,以及对于公民的私人财产的保护等等。宪法的规范和社会生活是否相适应是宪法是否修改的前提,这次宪法修改的13项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必须要改的,这些内容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积累的宝贵财富,现在要把它们以法律的形式保留下来,体现出来。

(2)落实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从20世纪80年代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颁布开始,恢复和重建了党的纪检机关,通过了一系列的党内监督法规规章制度,诸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特别是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和各地制度创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63]。使党内的监督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3)完善党章。胡锦涛同志在2006年1月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指出,“总结我们党自身建设的实践经验,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要始终把学习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只有把党章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凝聚起全党同志的意志和力量为实现党的理想和目标而共同奋斗”。

通过以上对几代领导人对于中国政党制度化的建设经验研究,林尚立教授总结出三点基本结论:“(1)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在中国革命与建设中形成和发展的,有深厚的社会基础,而且也适宜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发展,对中国现代化发展来说,是一项适宜的制度。(2)中国政党制度实践是有领导的党派联合执政、多元协商、合作治理国家的政治形式,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结构化的多党派协商合作制。(3)中国的政党制度内含一体多元结构,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既包含有多党合作所形成的多元结构,也包含有多党派、界别协商所形成的多元结构,它不仅适宜于中国的社会形态的内在结构及其现代化转化,而且适宜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民主生长。” [64]因此,通过对政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并使其更全面、更深刻地潜入国家制度之中,与其他制度一起共同支撑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制度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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