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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基础是什么?政治民主的基础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社会经济条件对民主的程度与民主制的形式有着重大影响。我们说民主的法制基础,一方面是指民主制度要靠法律来保护,另一方面是指民主所依赖的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都蕴涵在法律之中。言论自由对保持民主是绝对的条件,但这并不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只是公民享有的宪法规定的权利。

二、政治民主的基础

(一)经济基础

简单断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民主的实现程度的说法是不客观的,否则既不能理解古希腊政治中的直接民主,也不能解释为何经济并不发达的美国一开始就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更不能解释今天在经济上远比200多年前美国发达的一些国家仍然不能实现民众的基本权利。

但是,对民主的产生和发展而言,经济因素确实重要。历史告诉我们,民主形式的变化和民主程度的提高,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促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对民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商品经济决定民主实现的程度。近代以来,民主程度的不断提高,民主推广到全社会,这是因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实现的。在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民主程度的提高。商品经济以平等、自由和契约为原则,它完成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或者说由特权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例如,商品经济中的自由平等原则,表现为参与者权利平等和自由原则:契约原则表现为法治原则。因此,高度的民主政治有赖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其次,市场经济决定了利益的多元化,利益主体互动的过程事实上要求体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相尊重。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权力不可能垄断一切,民间组织的活动空间增大,自主性增强。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自由,而自由是民主的前提。

总之,社会经济条件对民主的程度与民主制的形式有着重大影响。即使在今天的资本主义民主比较发达的西方社会,如果参与者的物质要求得不到满足,民主也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当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严重时,也不适于民主。经济不平等不仅会阻碍参与,也会使许多人的参与失真。民主理论家科恩虽然反对经济决定论,但他认识到,少数人拥有巨量财富而多数人陷于相对贫困之中,就会为少数人操纵甚至控制政治参与提供了机会。总之,“民主的经济条件不仅涉及公民自己的绝对情况,也涉及他们的相对情况。经济平等不是民主严格的条件,但如果民主要取得最大成效,就必须消灭经济上严重的不平等。”(42)所以他强调,发达国家的民主理论家常常由于享有经济繁荣,错误地忽视了物质条件对民主的必要性。对于经济因素对民主的重要性,发展中国家的认识最为深刻。一些发展中国家民主政治的失败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权威主义模式的成功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发达的商品经济,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而在那些尚不具备这种基础的国家,形式上完美的民主却使国家的现代化举步维艰。因此,政治与经济应均衡发展。

(二)法制基础

近代民主是商品经济的结果,但民主政治制度要有法律的保障,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把有利于自己的民主制度固定下来,以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这个制度。这也就意味着,在与近代民主对立的专制社会,虽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却不是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而完全是根据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专制君主可以随时废止法律和颁布新的法律。因此,法律与法律制度只为实行民主政治提供了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民主政治。

我们说民主的法制基础,一方面是指民主制度要靠法律来保护,另一方面是指民主所依赖的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都蕴涵在法律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因为在不平等的特权社会,不可能有贸易的自由,当然也不可能有政治上的民主;只有在契约原则、法制关系建立起来后,自由才能得到保障。专制者也可以给予臣民一定的自由,但他可以随时拿回这种自由,况且臣民永远不可能有分享权力的自由。因此,需要把作为民主基础的平等与自由放在法律条件下加以审视。

平等主要指政治上的平等参政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都要靠法律来保护。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一律平等地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保护。同时,所有公民,都应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唯有如此,“宪法”才表现为“宪政”,而不是名义上的宪法。因为宪法不仅规定了政府的运作形式,更重要的是它限制着政府的行为;若政府不受制于宪法,肯定会破坏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

自由的含义有很多,但作为民主基础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43)。这就是说,自由不是绝对的,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赋予公民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政治自由主要指自由的参政权,公民能自由地投票,自由地参加选举。民主的政府必须在宪法中对此加以保证。

言论自由的种类有很多,但作为民主的基础,言论自由主要表现为提出建议的自由和提出不同意见的自由。公民有什么愿望,有什么利益要求,应直率地提出来以供社会考虑。如果没有建议的自由,公民虽然仍有其他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但他已被剥夺了最有建设性的参与机会。如果建议的自由毫无限制,有时可能导致建议的数量太多,难以抉择。但不能因此而限制建议的自由,而应该设计出行使这种自由时的适应程序,如代表制。对社会成员向社会提出建议的任何限制都会削弱民主。

不仅如此,言论自由还意味着公民有提出不同意见的自由。向社会提出的建议必须经得起社会审查的考验,在最后被采纳之前,它们必须经得起讨论,听取不同意见,以赢得多数的支持。不允许不同的意见,或加以限制,都是堵塞参与的主要途径,从而也损害着民主。

但是,言论自由的效用决不能被其所带来的危险所超过。言论自由对保持民主是绝对的条件,但这并不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只是公民享有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因此,维护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这就是法律的限制。

(三)社会自治

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其实现程度均有赖于社会自治。作为多元化的资本主义民主,更是直接受限于社会自治。达尔说:“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一-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一-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44)达尔认为,多重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相互控制的机制,从而能有效地抑制权力的扩张和支配性。

社会主义民主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要民主,其本质就是要完成社会向完全自治的转变,实现马克思提出的“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一般说来,国家事务要由国家权力机关来管理,而经济、文化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则可以通过社会自治的方式去实现。邓小平曾指出,官僚主义的体制原因就在于政府管理一些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务。事实上,社会并不是在所有的领域内都丧失了管理自己的能力,相反,在众多的社会领域中,完全具备了社会自治的可能性和条件。如经济领域中企业的自主经营,文化领域中艺术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独立性,以及社会办教育、体育、福利、环境卫生等事业,都属于社会自治的范围。社会自治可以形式多样,如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业中协会组织、文化事业单位中的学会以及各种福利组织、基金会等等。其实,社会自治不仅适用于社会自行管理的社会事务,而且一些国家事务在中国已自治化了,如农村中的村民委员会,城市里的街道居民委员会,都是自治性组织。

社会自治是一种直接民主;但作为社会民主,它又为政治民主提供了基础和制约机制,实际上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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