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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价值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正显然不是公平与正义的缩写与简称。公正更体现了社会主义行为规范的他利性。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执政者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之间,利益集团的领导者与员工以及消费者之间在处理上下左右各种关系时最起码的政治基本价值标准。

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价值

尹红英[1]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性的价值观受到人们普遍的重视,公正似乎成了一个不显眼的伦理规范。但是,当代社会公共领域与大众行为相关的莫过于公正问题,人们的日常话语频率出现率最高的也是公正问题。公正显然不是公平与正义的缩写与简称。公平侧重于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侧重于强调制度价值的普遍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所谓首要价值,无非就是指的社会制度最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而公正则更具有政治伦理意义。因为公正首先是一个规范执政者、利益集团的领导者以及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公民、消费者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行为原则。公正更体现了社会主义行为规范的他利性。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执政者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之间,利益集团的领导者与员工以及消费者之间在处理上下左右各种关系时最起码的政治基本价值标准。本文虽然重点论述的是政治的基础价值,但是对非政府组织的各种利益集团和市场经济的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同样适用。

一、政治有其基础价值

基础价值本是指人们应当遵守的最起码的社会公德,是道德与非道德的不可逾越的最后临界点,超越其界线即为非道德与反道德。而政治不同,政治是指以国家政权机构为核心协调和处理国内外各种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和社会关系,以推动经济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进步和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手段。那么,政治是否有基础价值?的认为,政治就是一种权术,胜者王侯败者寇,政治无善心。比如,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政治家马基雅维里在他的著名的《君主论》中,就认为,政治家如果在一切事情上都想以善心自持,那么他就一定把自己置身于那些不善良的人中而遭到毁灭。政治不能讲道德,政治就是一种残暴、虚伪、背信弃义、不择手段,既要有像狐狸般的狡猾又要有似狮子般的凶残的阶级统治。在这里,马基雅维里撕破了一切剥削阶级披在政治上神圣灵光的道德外衣,揭示了一切剥削阶级政治的本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治完全相反,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政治是无产阶级和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无产阶级政治不仅要有符合无产阶级理想的道德价值目标,而且还必须要有反映和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要求的最起码的基础政治价值。

首先,国家必须遵循最起码的基础价值要求。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就是一种伦理关系,国家产生于伦理关系,他说,“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3]马克思对这种唯心主义的国家观进行了批判。从国家产生的最终起源来,国家本质上是一定经济关系(市民社会)的产物,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否定国家与伦理理念的必要联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中本质的东西是国家政权机构,国家建立在一定的国家观念指导下建立起来,国家的主要职能就是国家政权机构,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协调和处理各种社会的、阶级的、民族的关系,伦理本质上就是协调处理各种社会、阶级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所以,无产阶级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守持无产阶级的。基础价值。国家和政府在立法、行政、司法的实践活动中,必须要有基本的伦理要求和道德渗透,这是保证其合法性的基础,否则政府就会丧失其公信力而招致公民的反对和反抗,最终失掉执政的地位。这种伦理的要求,就是政治的基础价值。“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孟子·公孙丑章句下》)这里“得道”,既可以理解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可以理解为符合道德的基本要求。纣王失道,天下共诛之。这里的失道,就是指的纣王暴戾,缺乏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在封建社会,国君帝王就是国家政治的象征。在无产阶级的国家,国家和政府都是人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国家与政府的品质是影响并成为该民族性格品质的模型。对此,有的资产阶级的政治哲学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如法国的路易斯·博洛尔在他的《政治的罪恶》一书中指出:“一个无法无天、胡作非为的政府会在社会上传播暴戾恣睢的习气;一个残暴邪恶的政府会使人民变得残暴邪恶;腐败的人民代表必然会造成腐败的选民;可被收买的行政机关必然染上贪污腐化;恶劣政府造成的后果是人民道德水平上的普遍降低。”[4]因此,“学问无良知即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即是社会毁灭”。

其次,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最起码的公正道德。从政治的实现形式来看,政治是代表一定阶级利益的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的方面的政策与活动。政治在一般人看来是十分抽象的,以致有的人甚至还以不关心政治为虚荣。但实际上,政治与每个公民有关。因为,政治必须通过代表一定阶级的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政权和各级机构制定、贯彻和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来运作。这些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规范与行为规范,成为了制定、执行和实施政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和协调各种阶级关系、民族关系、社会关系的关键性的中间环节。如果政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的活动与行为不遵守最起码的道德规范、规则,那么再好的国家制度也不可能制定出好的法律和政策,即使有了好的法律和政策,也会通过这些国家的工作人员执行和实施歪曲而成为一种损坏公众利益的坏东西。法国的政治哲学家博洛尔说:“如果新的政治家像过去的政治家一样缺乏道德原则的提升和指引,他们所做的一切只不过意味着肥狼被瘦狼取代,而成为瘦狼有希望成为更肥的狼。”这是十分正确的,政治必须有道德原则来规范,政党和国家、政府的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共同的道德价值理想目标,还必须要遵守最起码的公正道德。再次,政治的价值理想目标的实现必须要有最起码的基础价值。其实,高和低,上和下,崇高价值理想与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都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政治连最起码的基础价值要求都没有,政治的价值理想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可见,政治的基础价值是实现政治的理想价值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价值

公正,即公平,公道,正当,正道之意。《韩非子·解老》曰:“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心不偏私也。”在韩非看来,“居官无私”即为公正。《汉语大字典》说:“公正,平允,无私。”[5]公正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平允和无私,即出以公心。按这一解释,公道就是以公为道,正道即以正为道。这里的道,就是指的规则、法则。二者统一起来,即公正要以公共的法规、政策为原则。公正,不是没有原则的,必须符合法规和政策,正确地符合法规、政策,就是正当,不符合则为不公正。公正就是按照同一规则、政策和法规,一视同仁,使遵守规则的人,得其所得;对违反规则的人,则罚其当罚。人们大多关注的是公正的得其所得的允许性含义,忽视公正的禁止性含义。事实上,公正的允许性含义与禁止性含义是公正的一体两面,缺失其中任何一方,都为不公正。从公正的基本含义看,公正的含义不仅仅是指实现经济的公平分配,而且它具有比经济内容更为普遍的对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具有规约性的伦理范畴,它是适应经济伦理产生而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的基础伦理。

首先,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原则制定的最起码的伦理要求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通过政治原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约。政治原则的制定的最起码的伦理要求就是公正。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是德行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同样,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6]这就是说,如果政治的原则不公正,那么,这些政治原则就是一种邪恶的原则。近代英国资产阶级政治哲学家葛德文在他的《政治正义论》中认为,公正的制度是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度。只有到理性与道德在社会管理制度中占统治地位时,这个社会才是一个健康的社会,才能有政治上的公正。换言之,没有政治上公正的社会是一个不健康的社会。当然,社会主义的公正,与古代的、近代资产阶级的剥削阶级的公正,在阶级内容、实质和适用范围上有本质的不同。古代的公正是指奴隶主与自由民,近代资产阶级的公正虽然将其扩大为公民。然而,资产阶级的公正只是一种政治形式的公正,而回避了实质公正的经济内容。所以,按马克思主义,资产阶级的公正只是以保护资产阶级剥削制度为目的政治伦理规则。我国的公正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产生的政治伦理原则,与资产阶级具有本质的不同。在社会主义,一切权利来自人民,人民是公正制定政治原则的主体。社会主义政治原则制定的最起码的伦理要求首先是要确立和保障人民有民主参与制定政治原则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政治原则的目标是促进每一个人成为全面发展的人。社会主义政治原则不仅要保障公民在政治上的公正,还要保障公民经济利益的公正实现。社会主义公正就是为了消除一切邪恶、不健康的社会,建立一个真正的有德行的健康的社会。

其次,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原则执行者的最起码的伦理规则。公正与其他伦理规则不同,公正既是个人的一种德行,更是一种与他人相关的伦理原则。《伦语·颜渊》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政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端正、公正。一个执政者对于自己要行为端正,对于他人就要处事公正。所以,这里的政,也是指那些为政者的执政、行政等。只要执政者自己的修为(修养、德行、行为)端正、公正,那么,其他人孰敢不正?孔子在这里所说的公正,不仅是指为政者个人的修为,而且公正是一种令他人产生敬畏之心而不得不约束自己行为的伦理原则。《孟子·离娄上》曰:“君义,莫不义,群正,莫不正”;《荀子·正论》云:“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这些都说的是为政者的公正对社会、大众和下级的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之中,唯有公正关心他人的善。因为它是与他人相关的,或是以领导者的身份,或是同伴的身份,造福于他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公正这种伦理规则主要适用的是那些执政的领导者。这是正确的。公正虽然不是制度的公平正义,但是公正是与他人相关的“关心他人的善”。为政者的公正之所以必须公正,因为为政者的公正,可以造福于社会。公正对于为政者,与同伴之间公正完全不同。在同伴之间的不公正,只是影响同伴之间的关系而已,而为政者如果不公正,就会祸害整个社会。为政者的公正就是为政者的政治行为对社会的善与恶、利与害、德与非德之间不可跨越的伦理底线。社会主义是一个真正的法理型的社会,坚守公正的伦理底线对于所有政治原则的执行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社会主义的政治原则的执行者不是出于公心,不是处事公正,那就根本改变了社会主义法规、政策的性质,亵渎党和政府的形象,那他不是在造福一方,而是在祸害整个国家、社会和人民。

再次,公正是公民评价社会主义政治的最起码的伦理标准。公正是制定、执行法规、政策的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更是政治的合法性最起码的伦理底线要求。社会的公正不是一种空谈的漂亮的政治上的装饰品,公正是公民评价社会主义政治合法性最起码的伦理标准。马克斯·韦伯曾经把“合法性”分成三种类型:传统型的,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等合法性之上;个人魅力型的,依靠个人的权威和声望来维护政权的合法地位;制度型的,也即法理型的,现代社会的政权存在多属此类型。[7]韦伯的“合法性”概念实际上概括了一般政治合法性的三种状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社会主义政治合法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合法性的反映,只有现代社会主义政治的合法性真正是制度型的。当然也不能排除执政者个人的魅力声望与优秀传统的适用性。但是,执政者的个人魅力与传统的适用性必须从属于政治的法理制度的公正性。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法理制度的公正性的评价标准不是执政者本人。人民的权利必须要由人民和每一个公民来评价。因为政治的合法性是每一个公民基于某些社会的共同价值、共同利益而对执政党及其活动的拥护和普遍的认同。没有普遍的认同,就没有了合法性。而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就是公正。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党、政府工作人员制定法规、政策是否出于公心。这里侧重强调的是法则制定或执行者与公民的关系问题。如果一个政党、政府工作人员制定的法规、政策只是有利于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甚至为某些人的腐败提供更多的机会,比如制度性的腐败问题,这就动摇了政治的基础价值,即使这个法规、政策通过了一定合法程序制定,但绝不是公正的。二是政党、政府工作人员执行法规、政策是否出于公心,一视同仁。这里侧重强调的是执政者如何处理公民内部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问题。公民虽然基于不同的利益关系对法规、政策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但是执政者在执行这些规则时,是否“一视同仁”,即他们的得失是否正当、利害是否正道、奖罚是否应该,往往是其是否认同或可以接受的基本标准。如果是不公正的,那就失去人们认同的起码的底线和标准。

三、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公平正义作为制度性价值是引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价值前提,但制度性的价值还必须通过各种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如果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是出于公心,而是出于私心;不是“关心他人的善”,而是好处多归于自己、亲属、同僚和那些行贿者等,坏处归于其他人的恶,那么所谓的制度性的价值也会变成一纸公文或者一个虚幻的泡影。所以,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对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努力防止权力腐败,避免各种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尤其有其至关重要的意义。

1.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宗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目标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问题是,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究竟如何来规约自己的伦理行为才能共同实现这个总目标?这就要求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这是因为,宗旨和目标主要体现的行为价值的指向性,而公正的政治伦理是一个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约性的伦理原则。如果只有行为价值指向性,没有规约性的具体行为规则,那就等于有了目标,而找不到达到目标的途径一样,最终也可能使价值目标成为一个难以达到的彼岸世界。只有每一个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用公正的政治伦理要求来规约自己的行为,才可以最大化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总目标。在社会主义,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最为重要的是,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出于公心,以公民的意志为意志,以公民的利益诉求为诉求,使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真正是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相反,如果一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不是出于公心,那就等于在动摇政治的基础价值,以致完全毁坏政治的公信度和合法性。比如,蒋家王朝虽然也以孙中山的“天下为公”宗旨,但是其政策和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却以蒋家王朝和四大家族的利益为最高利益,这就动摇了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以至完全毁坏和丧失了政治的公信度和合法性。

2.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可以从德、才、能、绩等诸多方面来区分和建设,但是,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是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基本前提。一是执政党的基本的能力和水平主要体现于对政策和法规制定与执行的度的把握,这个度就是其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是否公正。二是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体现于其动员和发动群众的能力与水平。执政党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的基础是广大群众。因为社会主义的一切政策和法规都必须通过群众来实施,只有公正的政策和法规才具有公信力,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才能高效、有力地得到贯彻和执行。再好的政策和法规如果在群众中不能贯彻执行,也是一种空谈。不能贯彻执行,就是无能为力。这里的无能为力就是指没有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公正是群众衡量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标准。社会主义执政党的合法性的基础是群众,执政党执政的能力和水平的评价主体是群众。执政党对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否公正,往往是群众衡量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一个最起码的伦理标准。第四,一切政治文明的优秀传统来看,领导者的公正是一种具有特别号召力、影响力的领导能力。中外历史上的一些著名的思想家都特别强调:只有那些出于公心的公正领导者才是好的领导者。如孔子在《论语·颜渊》曰:“政者正也,子率正,孰敢不正”。这就是说,只要领导者公正,没有谁不敢不公正。领导者的公正就是一种具有特别号召力、影响力的领导能力。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一个公正的领袖对自己毫不多取,但他也会得到公正的补偿,“这就是荣誉和尊严,有人不以此为满足,他就会成为暴君”。无疑,“荣誉和尊严”是一种“魅力型”的权力合法性的领导能力。一个失去“荣誉和尊严”的领导的任何号召都将失去其公信力。带有空想社会主义色彩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葛德文怀抱一种以公正原则改造人类社会的理想,对恺撒和亚历山大等人进行过评价。他认为:“恺撒和亚历山大也是有德行的。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不论他们的行为规律如何错误,他们却想象那些是符合,甚至是有助于普遍利益的。”[8]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正才真正是造福于他人,“关心他人的善”。坚持公正不仅是无产阶级执政党的一种政治基础价值,而且本身就是一种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3.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努力防止权力腐败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公正的政府肯定是一个廉洁的政府,不公正的政府必定是一个腐败的政府,因为它的政策和法规总是有利于保护那些有条件腐败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特权。社会主义执政党及其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权力公正的首要内涵就是立党为公,而不是立党为私,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是,在我国由于权力仍然还是法律法规赋予某些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具有掌握、管理、使用和支配国家、集体等公共资源的能力,以至为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滥用公共资源提供了可能。一是一些单位、领导和个人利用行政资源谋取私利,甚至大搞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以至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二是有些单位和部门领导私自大量侵占和独享公共资源,私自制定一些规则,采用各种方式为其提高个人的待遇、名誉、地位服务,蜕变为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新贵族。这就完全改变了党的宗旨,颠倒了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亵渎了社会主义公正的本质内涵。从社会主义权力公正的前提来看,首先要追问的是,法律法规应不应该赋予某些单位和个人具有掌握、管理、使用和支配国家、集体等公共资源的能力的特权。如果法律赋予了一些人仍然有随意支配公共资源的特权,那么,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根治权力腐败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坚守公正的政治伦理原则,防止权力腐败的首要前提是立法公正。立法首先要着眼于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着眼于造福于社会和关心人民的善,限制和取消某些个人有随意支配公共资源的特权。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9]他还认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毋庸讳言,孟德斯鸠的名言对我国防止权力腐败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次,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都必须严守公正的政治伦理底线,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的和谐稳定

从政治发展的目标来看,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是政治伦理的基本目标。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指出,对于许多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10]显而易见,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政治稳定优先的主张无疑是正确的。而保证政治稳定优先的关键是在政治领域里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无公正,则无秩序。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莫不如此。政治公正本根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的平衡和调节。一个社会,没有利益冲突,也就没有对“公正”的需求。任何一个社会如果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与政府处于经常性的利益冲突中,必然对社会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秩序构成威胁和破坏而带来社会的动荡不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利益概念成为了一个构成性的概念,利益矛盾上升为人民内部的主要矛盾,政府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政策法规时有失公正所引起的利益冲突,成为了各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根源。社会主义政治公正本质上就是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利益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的不公正可以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同。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是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首要途径。坚守公正的政治基础价值,首先是要依法平衡政府(包括单位、领导、政府工作人员等)与一般公民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的领导和政府工作人员,从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违反公正原则,制定一些特殊规定以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利益。这就动摇了社会主义的公正的基础价值,动摇了社会主义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成为了引起社会秩序动乱的主要因素。这不仅需要公正的制度性的法律法规对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更需要加强公正的伦理观教育,使其树立社会主义公正的理念。其次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平衡和处理好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基本法律法规政策,公正执法,使遵守法律法规者得其所得,对违犯法律法规者罚其应当。总之,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价值。从出发点来看,公正是立足于国家、社会、阶级、人类的利益,排除一切个人私利、欲望、需要、成见、偏见的以天下为公;公正的社会原则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价值原则的一视同仁;公正的实现的具体途径是得其所得,罚其应当;公正的政治发展目标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进步和发展。

【注释】

[1]尹红英,女,1999级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研究生,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2][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社,1988。

[3]黑格尔著,范扬等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53。

[4][法]路易斯·博洛尔著,蒋庆、王天成译:《政治的罪恶》[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283—284。

[5]《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缩印本)[Z],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3,102。

[6]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97。

[7][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1。

[8][英]威廉·葛德文著,何慕李译:《政治正义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17。

[9][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10][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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