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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什么?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治国首先是同人治相对立的,虽然法的现象在人类历史上早已存在,但是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却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在中国历史上,管仲第一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现代法治的产生源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法治国首先是同人治相对立的,虽然法的现象在人类历史上早已存在,但是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却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马克思将人类历史分为三大形态,第一阶段为市场经济充分发展之前的阶段,其根本特征为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这一阶段包括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在这一个阶段人与人之间必须通过人身依附关系建立生产共同体,从而保证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反映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不管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具有多么完善的法制特征,它依然是以人治为核心的。

在中国历史上,管仲第一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他指出“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2],管仲给法治下了如下定义:“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3]在这里可以看出,虽然管仲提到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观念,但是这里的法从根本上说只是举措,它根植于人与人之间依附关系的社会存在之中,体现并且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

现代法治的产生源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人类社会逐渐进入了第二大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4]此时,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生产共同体不再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依赖关系来体现,而是通过劳动产品的商品化,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使生产共同体超出地域和血缘的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生产的持续进行。与此同时,人们不再需要凭借某种特殊的身份与地位参与到社会生产之中,而是获得了一种共同的身份——商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在这一共同的身份下,人与人之间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与独立。在这一前提下,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才真正取代人治获得了支配性的地位。

当代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无不是这一社会存在变革的体现,如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治国理念的核心:“第一,法律至上;第二,法律上的平等:所有人,无论贵贱,皆平等服从普通法之管辖;第三,宪法是法院司法之结果,为个人权利所决定。”[5]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被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所替代,这时体现不同人的不同特权的人治再也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关系则需要通过法治在制度上和观念上确立下来。因此,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形式上平等的法治就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马克思看来,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三大形态是人类社会必须经历的三个阶段,并且“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6]。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在充分肯定当今中国全面步入第二大社会发展阶段,也是在制度上和观念上全面巩固和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又是在巩固这一成果的同时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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