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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生态的含义及特点介绍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想确定行政生态环境的构成,首先就必须界定特定行政系统的边界。从另一角度来讲,行政生态不包括边界之内的因素。行政生态是行政系统边界之外能够对该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的集合。

一、行政生态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1.生态的含义

所谓生态,也就是生态环境,是针对特定系统而言的,是处于特定系统的边界之外,占据一定空间,构成该系统存在条件的种种物质条件和形势因素的统称。其中,所谓“边界”,是系统、生态环境这两个基本概念得以产生的理论前提。美国管理学者卡斯特(Fremont E.Kast)与罗森茨韦克(James E. Rosenzweig)认为,边界的作用在于说明组织的特性及了解组织与外在环境间的关系;而且,边界的有无渗透性是判别封闭与开放组织理论的重要标志。若边界是刚性、不可渗透的,则该组织或系统是一个孤立的、自我封闭的系统,与外在环境无任何关系;反之,则是一个开放的系统。[1]不过,无论如何,生态环境就是指处于特定系统边界之外的一切因素的集合。

根据一般系统论的观点,任何组织都不可能是绝对封闭的刚性系统。它们必须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存在、发展或延续。在自然界中,任何一种物体都要与外在生态环境不断地进行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流,否则就会很快走向瓦解与崩溃。就各种社会组织或个体而言,社会系统理论更是认为确实如此。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在社会发展过程之中产生的任何一种组织或人类个体都是具体的,离不开特定外在生态环境而独立存在。他们的存在及其他任何行为都要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发生,都要受到具体外在环境的影响与制约。

2.行政生态

行政生态问题的提出是在系统理论,尤其是在生态学理论引入到行政学研究领域之后的事情。相应地,行政生态是针对特定行政组织而言的,不存在抽象性的行政生态。所谓行政生态,也就是行政生态环境,是处于特定行政系统边界之外的,能够对该系统的存在、运行与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实体、情势与事件的总和。具体地,行政生态这一基本概念包含有以下几方面内涵:

(1)行政生态是针对具体行政系统而存在的。不存在抽象的、一成不变的行政生态。行政生态总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系统而言的。要想研究行政生态,就只有结合特定行政系统进行具体的特定的研究。

(2)行政生态通过边界与行政系统相区分。要想确定行政生态环境的构成,首先就必须界定特定行政系统的边界。从另一角度来讲,行政生态不包括边界之内的因素。也就是说,凡是属于行政系统自身构成成分的因素,都处于行政生态系统之外。

(3)行政生态构成成分的关键属性在于能够对行政系统的存在、运行与发展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根据系统论的普遍联系观点,任何一种处于系统边界之外的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对系统的存在产生影响。不过,在现实行政生活和行政学研究中,往往只需对其中一部分生态环境因素进行研究即可。这一点在下文还将做进一步分析。

(4)行政生态因素是有形的实体因素、无形的情势因素的特定组合——各种社会—自然事件的总和。除了各种看得见的实体性因素之外,像狭义的文化现象、机遇等不可见的情势因素也是行政生态不可忽视的基本构成因素。事实上,就行政组织而言,情势因素往往构成当代行政实践与研究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对象。比如,当前中国行政领域面临的公共危机管理问题就主要涉及情势因素的判断与把握问题。至于事件,作为实体因素与情势因素不同结构的组合体,它是行政行为研究最直接的对象。事实上,西蒙认为行政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各种事件(events)。各种社会事件与自然事件是促成行政行为发生的最直接因素,自然也是行政生态环境的主要构成部分。

(二)行政生态的特征

一般系统论认为,行政生态与行政系统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更为高级的行政生态系统;行政生态本身即构成一个与行政系统相并列的有机系统。具体地,行政生态一般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特定性与复杂性。行政生态是行政系统边界之外能够对该系统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的集合。一方面,它是针对特定行政系统而言的,不同行政系统与不同行政生态相对应,不同行政系统的环境构成不同。另一方面,任何行政系统的生态环境在范围上囊括了该系统边界之外的所有因素集合,这使得行政生态的构成成分极其复杂。

2.相关性与综合性。构成行政生态的各种因素之间都具有程度不同的相关性。美国生物学家康孟勒(Barry Commoner)指出:“生态学的头一条定律是:世界上万事万物直相互关联。”[2]这也正是系统论的基本论点。事实上,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特定行政系统的各种常见生态因素,比如政治经济与文化因素之间通常都是紧密相关的。另一方面,行政生态因素对行政系统产生的影响是综合性的。行政生态构成因素并不是单独地、个别地对行政系统产生影响力的。各种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力也许会在性质上、方向上、程度上,在一切方面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甚至是根本的不同,但是,它们对行政系统的影响最终要以合力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生态影响上的综合性可以看成是生态环境因素之间相关性特性在与行政系统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体现。

3.层次性。就在生态环境系统中的地位、相互隶属关系以及对行政系统所产生影响的直(间)接程度及影响规模等方面而言,行政生态不同因素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和层次性。首先,就结构而言,生态环境系统本身就是一个有着不同层级结构的多层系统。比如,政治生态就是由国体、政体、政党制度、政党运行机制等不同层级和具有不同重要性程度的多层结构构成的一个行政生态次级系统。其次,就影响而言,行政生态不同因素对特定行政系统产生作用的直(间)接程度一般也有所差异。此外,就影响的规模或者说影响力度的大小而言,行政生态各因素之间也往往表现出层级性特征。比如,在现代中国,就一项公共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方面的行政决策而言,经济因素的影响力度就往往比其他因素的影响力度要大得多。

4.动态性。行政生态的构成、影响不是一成不变的,呈现出动态性特性。就构成来说,行政系统的边界是动态的,行政系统的构成成分与行政生态的构成成分不可能固定不变。当情况发生变化时,生态因素可能会成为行政系统的构成成分。反之亦然。类似地,行政生态内部结构也具有动态性,对于同一行政系统的不同发展时期或者对于不同行政系统,行政生态的内在结构都会有所不同。此外,对于行政系统的不同发展阶段或者说不同行政系统,同一环境因素或结构相同的行政生态的影响不同。比如说,同样的居民人口与素质结构因素,对处于自由放任时期与国家干预时期这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行政系统的影响性质及程度很可能存在明显的差别。事实上,在当代中国,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外资企业对政府行为的影响可以说有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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