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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法律伦理学的诚信原则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党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不仅是认识世界的科学方法论,也是对工作作风和人生态度的要求,具有丰富的道德内涵,理应成为法律伦理学的基本道德原则。从实事求是的内涵来看,完全符合诚信这一道德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司法人员而言是诚信的体现。

实事求是——法律伦理学的诚信原则

陈代波

实事求是,在中国是一条古老的成语,最早出现在东汉史学家班固撰写的《汉书·河间献王传》中,班固盛赞汉景帝的儿子河间献王刘德“修学好古,实事求是”。唐代著名学者颜师古解释说:“务得实事,每求真是也。”“务得实事”指做学问务必得到充分的事实根据;“每求真是”指人们在研究古代的历史文献、文物时,要分清它们的是非、真假、对错,要从事实中求得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因此,实事求是的本意是指求真务实的严谨治学态度。(1)1941年5月,毛泽东在题名为《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中给“实事求是”赋予了新的内涵:“‘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作为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革命全部经验的结晶,实事求是被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指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实践的伟大胜利,得到了中国人民的广泛拥护和认同。作为党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不仅是认识世界的科学方法论,也是对工作作风和人生态度的要求,具有丰富的道德内涵,理应成为法律伦理学的基本道德原则。

一、诚信:实事求是的道德内涵

实事求是作为党的基本路线,其基本内容为大多数中国人所熟知: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但是,实事求是不仅在其本意上是指一种求真务实的严谨治学态度,毛泽东在提倡实事求是的时候也主要是从纠正工作作风的角度上讲的。1941年5月,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中指出:“闭塞眼睛捉麻雀”,“瞎子摸鱼”,粗枝大叶,夸夸其谈,满足于一知半解,理论脱离实际,都是“极坏的作风”、“主观主义的作风”,是“共产党的大敌”、“工人阶级的大敌”、“人民的大敌”、“民族的大敌”,因此要坚决“打倒”。与此相反,毛泽东要求确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态度”:这种态度就是“有的放矢的态度”、“实事求是的态度”,就是“不凭主观想象,不凭一时的热情,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详细地占有材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这种态度就是“理论和实际统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作风。”(3)从《改造我们的学习》可以看出,毛泽东当时强调实事求是主要是从共产党人的工作作风、人生态度角度着手的,这与实事求是本身强调的求真务实的严谨治学态度是一致的。邓小平在充分肯定实事求是对于中国革命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强调实事求是就是一种老老实实的工作作风和人生态度:“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就是实事求是。”(4)无论是作风,还是人生态度,都是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境界的重要表现形式,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人生态度表现出了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高尚的人生境界,体现的是诚信的美德。

诚信,是诚与信的合称。《说文解字》用诚和信互相解释:“诚,信也”,“信,诚也”。朱熹把诚信分别解释为:诚,“真实无妄”,即真实、真诚没有虚假;信,“以实之谓信”,实有而非虚假就是信。可见,诚与信的含义的确是相近的。诚信,合起来的含义就是真实无欺,有信誉。诚与信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孟子》、《中庸》都主张“诚”是天道的体现,因而十分强调诚的美德:“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对于“信”,孔子“人无信不立”的教诲深入人心,中国人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护自己的信誉。诚信这一美德,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不说假话、空话,要说老实话;不做虚伪、虚假的事情,要做老实事;不做假话连篇、言而无信的人,要做老实人,这与邓小平对于实事求是的通俗解释完全一致。

从实事求是的内涵来看,完全符合诚信这一道德原则。按照《汉书》中的原始含义,实事求是是一种求真务实的严谨治学态度,也就是一种诚信的、不虚妄的治学态度。就毛泽东的解释而言,实事求是也体现了诚信原则。“实事求是”之“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不是书本,也不是虚假的现象,而是真实存在的事物,这是诚之真实、信之实有。“实事求是”之“是”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这种内部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是诚之真实、信之实有。“实事求是”合起来就是从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去寻找客观事物中存在的客观规律,把真理、真相呈现出来。“实事求是”的过程不是主观想象的过程,也不是从书本到书本的过程,不是“闭塞眼睛捉麻雀”、“瞎子摸鱼”的过程,也不是夸夸其谈、粗枝大叶、凭着一知半解就下结论的过程,而是凭着“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应当是全面的、丰富的,故而才能“详细地占有材料”,这样才可能在“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这些材料中引出正确的结论”。从毛泽东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实事求是就是从真实的情况、实有的材料出发,在充分地、全面地掌握情况的前提下,让客观规律之真实、实有呈现出来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诚信的体现过程。因此完全可以说,实事求是的核心就是诚信这一美德。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人员的诚信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2009年9月通过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十七条也强调了这一原则。(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内涵是:首先,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事实真相,并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而不是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审理一切案件;其次,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可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司法领域中的贯彻,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正确适用法律,“达到法律与事实的统一”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司法人员而言是诚信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就是要始终坚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努力探求真相,从充分掌握的事实中来判断是非曲直,而不是以主观臆断或者感情好恶为依据处理案件,也不是一知半解、粗枝大叶、浅尝辄止地调查之后就匆忙下结论,这种态度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态度,才是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才是诚信和公正的态度。曾经领导我国司法战线多年的彭真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盛行“严打”之风的时候就多次强调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也要实事求是,是多少就是多少,是严重就严重,是短期就是短期,是长期就是长期,是复杂就是复杂,不复杂就是不复杂。”(6)当前,在我国司法界有一种错误的倾向,认为查清事实、把握真相只是一种理想,认为查找事实、探求真相的过程会浪费很多时间和司法资源,主张用“以证据为根据”取代“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以提高司法效率。事实上,这种怕繁畏难的工作作风和态度是十分危险的。司法人员事实不清就匆忙下结论,证据不足就草率断案,或者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案,片面追求审案、结案的数量,就是不尊重事实、不实事求是,就是不诚实、不把国家和法律的信誉当回事,这样就一定会导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错案。尽管造成冤案、错案的比例可能很低,也许只有百分之几,甚至低于百分之一,但是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则是百分之百的伤害,甚至是毁灭性打击。彭真曾经一再告诫说:“不要认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不要看是一个人,一个人就是一家,还有周围的亲戚朋友。一个错案在一个工厂、一个乡,周围十里八里的群众都晓得,影响很坏。”“冤枉好人而毫不在乎,或者放纵了真正的反革命分子,都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不负责的态度。”(7)法律法规是国家对人民的公开和成文的承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最高信誉,不以事实为根据,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办案,不仅会给当事人带去巨大的伤害,还会损害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因此,司法人员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不仅是自身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信誉的要求,是诚信原则对司法人员的要求。

三、诚实信用:守法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这一古老的道德原则已经成为一条法律原则,甚至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足见这一原则的重要地位。作为法学和伦理学交叉的学科,法律伦理学的诚信原则体现为实事求是,其具体表现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司法人员需要遵循这一准则,普通公民亦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守法公民而言是诚信的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了对司法人员的诚信要求,对于守法公民同样有引导和约束作用。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公民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也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也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实事求是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即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合法的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就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诚信的态度。同样,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还要始终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即始终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合法的方式主张法律赋予的权益,不以非法的方式去谋求超越法律的利益,也是一种诚信的态度,可以使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诚实信用的良好声誉。相反,如果公民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谋求利益,不仅违背了实事求是的诚信原则,还会身败名裂、丧失信誉,在社会生活中失去立足之本。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构建的是一个契约社会,人与人之间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注释】

(1)参见毕国明:《毛泽东与中国传统哲学——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1页。

(3)《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5—801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5)参见李志平:《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自觉》,《检察日报》2010年1月8日,第003版。

(6)《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7页,转引自丘一平:《实事求是是司法实践的灵魂》,《福建法学》2000年第2期。

(7)《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300页,转引自丘一平:《实事求是是司法实践的灵魂》,《福建法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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