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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诚信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诚信原则旨在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提出要求,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此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在所有的法律中,民法与道德的关系尤为复杂,两者的调整范围常常交叉、重合,其核心技术即在于它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其中,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领域。

诚实信用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旨在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提出要求,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此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从而在合同关系中确立了诚信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从而把诚信原则扩大到债务领域。《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以诚实信用为之。”美国法中,自从1965年的“霍夫曼诉红鹰连锁店”(Hoftman v.Red Owl stores)一案后,以诚信为代表的道德义务在美国合同法中取得了巩固地位。(6)《合同法》中有7个条文涉及诚信原则,它们是第6条、第42条、第60条、第92条、第125条、第47条、第48条。其中,第6条是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一般规定,是《民法通则》第4条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化。第42条、第60条、第92条3个条文从合同的生活史的角度分别规定了合同订立阶段的诚信、合同履行阶段的诚信以及合同终止后的诚信。前者要求当事人不得恶信订约,以此捉弄他方当事人;中者要求当事人严格履约并承担附随义务;后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承担后契约义务。最后,第125条把诚信原则设定为合同解释规则,规定无论解释者是当事人还是法官,他们都必须按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要求解释合同。《合同法》把诚信要求贯彻到合同生活史的始终,力图建立诚信的合同世界。(7)

二、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是合同附随义务群的建立。《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19条还为了保护对方的合理信赖而限制要约的撤销。具体而言,诚信原则体现为以下方面:

(1)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力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采用恶意谈判、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也不得披露和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密切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的履行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3)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义务,但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因一方违反这种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是所谓的诚信解释。《德国民法》第157条规定,“契约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条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所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发生纠纷。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确定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为私人活动确立了一般的准则,但是在寻求对于私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的时候,不得笼统地运用这一原则来进行评价。在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候,应该适用法律规定。有学者将此概括为不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发生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即使有规定其内涵也不清楚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作为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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