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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证是表达最大诚信的另一种方式。默示保证指保证内容虽没有记载于保险合同之上,但是社会习惯公认或法律规定投保方必须保证的事项。一般认为默示保证仅存在于海上保险:船舶必须适航、适货,不改变航程等。明示保证又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由告知、保证等规定来实现。

(一)告知

1.告知的概念

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前与订约时,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和应知的,与风险有关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投保方通告。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理智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如何承保(基于何种必要条件承保),足以对其判断方式影响的每一项事实;同理,保险人应告知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是与投保人利害相关,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每一项事实。

告知事项并非保险合同的内容,但可诱致合同的签订。由于告知不属于合同的一部分,通常采用口头形式;而且随着通讯技术的进步和保险技术的发展,多取有限告知,而非无限告知。

2.投保方必须告知的事项

保险经营实务中保险合同条款一般对投保方的告知项目,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各国保险业对投保方必须申报的事实作了大体相同的规定。这些事项包括: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标的详细情况,风险因素和导致风险增加的情况,损失期望值高出一般的情况,既往损失赔付历史,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历史以及既往保单拟定不利于投保人的承保条款的历史等。

各险种条款的告知事项通常出现在投保单中,对投保方必须告知的事项作了详细具体的说明。

3.投保方无须申报的事项

下述事项投保方可以保持沉默,无须申报,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与给付责任:可以认为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保险人理应知道的事实,常识,风险低于一般的情况,保险单已列为保证条款的事项,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等。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表达最大诚信的另一种方式。所谓保证,其一般意义为允诺、担保。保险合同订立时与履行过程中的保证,指保险人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以投保方履行某些义务、某种条件的允诺与担保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投保方不允诺与担保或没有履行允诺与担保的某种义务、某些条件的话,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或可使合同无效,这种允诺和担保便是保险保证。简言之,保证是保险人接受风险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2.保证的形式

通常可将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指保证内容虽没有记载于保险合同之上,但是社会习惯公认或法律规定投保方必须保证的事项。一般认为默示保证仅存在于海上保险:船舶必须适航、适货,不改变航程等。

明示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的,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和其他保证事项。明示保证又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认定事项保证又叫确认保证,这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约定事项保证又称承诺保证,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明确区分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十分重要。保险人在制定条款时,若要求投保方今后(订约后)允诺或担保某项义务和条件,那么在措辞或要求投保人填写单证时,一定要明确是约定保证事项,而不是认定保证事项,以避免纠纷,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谨、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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