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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标的始终掌握在投保人手中,有关标的真实情况只有投保人最了解,保险人要了解其中的重要信息,只能通过投保人如实告知与陈述才有可能确切地了解所要承保的风险信息。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要求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符合事先设定的承保条件,只有符合承保条件的风险标的才可以按照所预定的价格承保。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时要遵循最大诚信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保险经营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无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掌握程度是不对称的。

1.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对于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标的始终掌握在投保人手中,有关标的真实情况只有投保人最了解,保险人要了解其中的重要信息,只能通过投保人如实告知与陈述才有可能确切地了解所要承保的风险信息。

2.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是难以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的,这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可见,无论对于投保人还是保险人来说,要使保险合同得以成立,双方必须基于最大的诚实和信用原则,将自身所掌握的重要信息如实地告知对方,以维护好双方的正当权益。

(二)保险经营稳健性的客观要求

风险的可测性是实现保险稳健经营的科学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要求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符合事先设定的承保条件,只有符合承保条件的风险标的才可以按照所预定的价格承保。因此,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诚实守信,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样,才有助于保险人切实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以凸显保险交换的商业属性。否则,会导致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与所获得的风险保障服务不对称,也就是说,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与应该支付的保险费不一致。如果投保人支付较少,可能导致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如果投保人支付较多,则会人为地抑制正常的保险需求。这两种结果最终都会对保险的稳健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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