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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信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程序方面,法律确信要求欧盟机构不应无限期地延迟行使制裁的权力,欧盟机构的措施应在合理时限内可以被欧盟法主体指控。其实,合法期待原则难以与法律确信原则分开,欧洲法院在很多场合将二者交替使用。根据不溯既往原则,欧盟机构的任何措施自公布之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四、典型剖析:法律确信原则

由于欧盟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广泛,欧盟基本条约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原则进行列举,其认定主要是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来进行的。经欧洲法院判例确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中,尤以相称性原则和法律确信原则最为重要,其援用频率最高、发挥的作用最大。鉴于相称性原则已经被欧盟基本条约确认为欧盟权能的基本原则(详见本书第三章),以下仅以法律确信原则作为典型予以阐述。

(一)概念

法律确信原则(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是欧盟最重要的一般法律原则之一,其适用贯穿于欧盟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各个方面。早在1987年,LEXIS数据库的统计显示,法律确信原则或概念在欧洲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900多件被援引,而“合法期待(权益)”或“合法确信”(legitimate confidence)原则或概念被援引的有500多件。由于法律确信原则具有极大的一般性或普遍性,很难确切地将其起源归属于哪一种法律体系或哪一国的国内法。从广义上讲,法律确信是欧盟法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的基本要求。其含义是,法律在适用于一个特定情势时必须是可以预见的,同时还应该避免含糊不清的法律情势,当事人在法律管辖范围的任何时候都知道其权利和义务。法律确信还隐含着:对于现行法律情势和关系,欧盟法律主体有合法权利真诚地依赖它们继续存在,即现行法律情势和关系应予以维持,除非不得已的原因。在程序方面,法律确信要求欧盟机构不应无限期地延迟行使制裁的权力,欧盟机构的措施应在合理时限内可以被欧盟法主体指控。

在欧盟法中,法律确信通常以不同的子概念或子原则的形式来发挥具体作用。其中最为常见的有合法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s)和不溯既往(non-retroactivity)原则。

(二)合法期待(权益)原则

一般认为,合法期待原则同样来自德国,德语中的“vertrauensschutz”一词,其相应的法文是“protection de la confiance légitimate”,其相应的英文最初表述是“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confidence”,后来认为“confidence”在英国法中容易引起歧义,故将其改为“expectation”。其实,合法期待原则难以与法律确信原则分开,欧洲法院在很多场合将二者交替使用。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合法期待权益必须基于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势,或有确定的保证之事实或情势。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欧共体初审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22)原告主张其合法权益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发送给它们的两封信函(letter)而建立的,其中委员会表示:当它就欧共体香蕉制度向理事会提交处理法案的动议时,将考虑中小进出口商的特殊情况。初审法院拒绝了原告们的上述主张,基于的理由是,委员会作出的一般性陈述(statements in general terms)与作出确切保证(assurance in precise terms)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前者不能产生任何有效的期待利益,后者则可以被合法地援用。

在当事人存在有合法期待权益的情况下,欧盟的立法和行政决定权的行使会受到严格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中期,根据早些时候的欧共体计划,一部分牛奶生产者同意放弃为期5年的牛奶生产计划,并在1983年这一年度这些牛奶生产者没有生产任何牛奶。当理事会1984年制定并实施牛奶配额制时,将1983年作为计算酸牛奶配额的基础年份。其结果是,当欧共体根据理事会通过的第857/84条例开始实施配额时,这些牛奶生产者却没有得到配额。这就意味着这部分牛奶生产者在5年期结束后不能再生产任何牛奶。于是,他们先后提起了一系列诉讼。(23)欧洲法院经审理后裁决,理事会的上述立法为非法,因为它构成对保护合法期待权益这一项一般法律原则的违反。在裁决中,欧洲法院一方面承认自愿停产(在特定时期内)的生产者不能期待不受过渡期采取的市场规则或结构政策的约束,但另一方面确认:在欧共体措施鼓励下,在特定时期内暂停生产或销售的生产者不可能预见到它们将完全被排斥在牛奶生产市场之外。根据欧洲法院的裁决,有关牛奶生产者最终得到了欧共体的配额补偿。

(三)不溯既往

不溯既往是法律确信这一项更广泛原则的一个方面,它同时与相称性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不溯既往针对的是欧盟的第二级法律渊源。根据不溯既往原则,欧盟机构的任何措施自公布之前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欧洲法院的判例表明,不溯既往原则含有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则。第一是解释规则,即: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被推定不具有溯及力。第二是实体规则,即:作为一般原则,禁止法律规定溯及既往。但是,当有关措施的目标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时,允许例外,前提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期待权益应受到尊重。

欧洲法院曾经从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两个方面进一步阐释不溯既往原则的含义:“虽然程序规则被裁定适用于在其生效时所有悬而未决的案件,但是实体规则就不是这样,相反,后者只有从其措辞、目标或一般结构中清楚地表明应给予此等效力的情况下,才通常被解释为适用于其生效前已经存在的情势。这种解释保证了对法律确信原则的尊重和对合法期待权益原则的保护。根据这两项原则,欧共体立法必须对其管辖者是清楚的和可预见的”(24)

由此可见,根据不溯既往原则,新的程序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先前提交的案件,而新的实体规则将适用于未来的事实结果,这种事实在新规则之前可能已经发生。具体地说,一项修改以前规定的条例,除非另有规定外,将适用在过去产生的情势(在以前规定的情况下)而导致的未来结果,即使这可能对个人产生不利结果,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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