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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必须站在维护民族文化安全的高度进行制度创新,才能顺利实现增强民族文化凝聚力、提高文化自信心和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支持和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有关政策,对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发展和创新的文化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

论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1]

李晓明[2]

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的双重压力下,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与民族文化安全、文化权益保障之间始终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矛盾。民族地区乡村千百年来口传身授传承创造的文化遗产,仍然在顽强地守护着这个全球化时代最具民族个性与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线和情感底线。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大量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濒临消失。我们必须站在维护民族文化安全的高度进行制度创新,才能顺利实现增强民族文化凝聚力、提高文化自信心和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目标。

一、保障民族乡村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产权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单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民族乡村文化权利不仅包含其成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平等地享有的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的权利、保护作者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国际文化合作的权利、还包括少数民族群体文化认同的权利、文化自决的权利和保持与发展其文化特性或固有生活方式的权利等。[3]

党和政府一贯坚持民族平等政策,在六十多年的实践中,不仅在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在保障国内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都做了规定,明确了各民族都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1975、1978年两部修正过的《宪法》,虽然存在许多问题,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各民族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还是做了明确规定。1982年《宪法》继续肯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国家帮助各民族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少数民族有保持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自由,还规定了民族自治机关有自主管理本地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为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除《宪法》之外,《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规定了加速民族地方文化发展、发扬传统文化,有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自由,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教育、语言文字普及、文化作品创作宣传、保护文化遗产、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提供资金扶助等各种有效措施。《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政府保障民族文化权利的措施,如加强新闻出版、体育、传统医疗、抢救文化遗产等方面的扶持等。1994年国家民委、中宣部等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发布了《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自治区先后颁布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都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宣示。

就法律法规保障情况看,国家层面和各自治区级层面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虽然不少,但离世世代代生活在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还是有较远的距离。在“文革”中,我们由于思想认识上的极左偏差,将移风易俗政策极端化和绝对化,使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受到了伤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受到压制,宗教人士受到打击,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制性改造。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上有了长足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极大改善,但不少地方的领导干部只注意抓经济工作,无暇关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甚至只看到少数民族习俗中落后成分和负面影响,把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一概视之为封建迷信与落后。在大众消费文化和市场化大潮的冲击下,少数民族特色传统文化不断流失。有学者预言,“不少民族的服饰、语言、传统民居、歌唱艺术、民族舞蹈、礼仪习俗等民族文化遗产,有可能在20至30年或在更长一些时期内大部分或全部消失。”[4]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关键性政绩考评标准的引导下,基层党政干部对保障民族文化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往往被忽视。随着民族民间文化传人的逝世和大量少数民族青壮年外出务工,少数民族乡村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出现了令人担忧的局面,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保护和发展民族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不断增强民族地区的文化软实力,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障少数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族地区新农村和谐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阶段,我们应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法律保障。在认真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保障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加强对少数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创制《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法》,强化政府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促进各少数民族成员有效参与本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利用和创新发展方面的决策,将地方政府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作为纳入政绩考核。只有将新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才能确保农村文化建设能够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

二是落实保障政策。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支持和保障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有关政策,对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发展和创新的文化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积极宣传和引导全社会关心少数民族文化的生存状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发展,顺利实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和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大发展与大繁荣。

三是强化人才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民间绝技、民间工艺、民间歌手等文化能人的支持和传人的培养,在民族地区中小学开设传统文化传承的第二课堂,千方百计不要让民族民间技艺在我们这一代失传。加强对民间自发性文学艺术团体的支持,纳入统一管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并对其成员进行免费培训,提高他们的艺术水平,增强他们的自豪感和荣誉感,让他们大胆创作,服务于少数民族乡村群众。

四是基础设施保障。少数民族乡村文化基础设施落后和陈旧的现状,不利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化活动的开展。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抓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手”要硬,抓农村文化发展的“一手”也不能软。要在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电话、公路、电力、互联网等“村村通”工程的基础上,加强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少数民族村寨开展文化活动的硬件问题。

二、转换乡村文化供给模式

文化供给是指文化生产部门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需求而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和市场提供的文化产品和商品的数量,与文化需求相对应。文化产品是为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而生产的产品,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精神消费品,能促进和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改善精神状态,培养道德情操,全面提高人的素质,满足人的娱乐休闲需求。文化供给可分为商品性供给和非商品性供给两种类型。商品性文化供给是指文化生产部门在一定的时期以一定的价格向文化市场提供的文化商品。人们要获得这类文化商品和精神享受的满足,必须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格,以货币交换形式才能实现。非商品性文化供给是指文化生产部门向社会无偿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形式和数量,主要表现为社会公益性文化供给和为营造社会文化环境而提供的文化供给。[5]由于文化产品既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又具有公益属性和经济属性,因此,文化产品的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也应该是多元化的。

文化供给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作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要承担者,在乡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唯一供给主体,构成单一性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模式,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和政治思想教化功能,由政府统包统揽。不管村民喜欢不喜欢,无论是商品性供给还是非商品性供给,一切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都是由政府“为民做主”。每一个县、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都建立了“文艺宣传队”。文艺宣传队成员在开展文艺宣传活动时都是按天计“工分”,年终将这一部分“工分”分摊到各生产小队领取相应的粮食。实际上是由村民自己人均分摊村级文艺活动的开支。这一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民族乡村的文化生活,但文艺活动的内容大都强调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与少数民族传统民间民俗文化毫不相干,民间各种民俗文化活动则已经被全部禁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文化活动方式和休闲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单靠政府部门垄断式的文化产品供给模式难以适应村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财力十分有限,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上偏重于城镇,难以进村入户。由此便出现了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文化事业经费短缺,体制不顺,人才奇缺,供给与需求脱节,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低下、效率不高等问题,与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协调,难以保障村民文化权益的充分实现。而且,一些不法商贩唯利是图,盗制大量低级趣味的书刊、音像制品等文化垃圾并将其销售到民族地区边远乡村,严重污染了乡村的精神世界。因此,转换乡村文化供给模式,改革由政府作为唯一供给主体的单一文化供给体制,是新农村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公益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由政府直接投资生产和提供,完全可以让企业来参与生产和经营。面对新时期乡村文化需求的高速增长,仅仅依靠各级政府单一主体的供给模式很难在短期内改善乡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状况。可以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企业和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共同联手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通过一定的产权保护、制度激励、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或者与企业联合生产。政府通过采购、包销等形式获得产品的所有权,并无偿地向乡村社会提供服务。也可以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由市场按照商业性文化产品销售的原则向乡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各种非营利性机构成为乡村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服务的提供主体。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提供资金补贴和减免税收等优惠方式,或者通过购买、外包、租赁、招标等市场竞争机制,把乡村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交给企业或民间团体去做;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入乡村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构建多渠道投入机制和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三、重建乡村文化共享机制

所谓文化共享是一个与文化私有、文化独占相对立的概念,它是指把文化成果传递或传播给他人,让他人共同享有文化进步的成果。世界文化发展史和中华文化变迁史都反复证明文化共享不仅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是文化发展的常态,也是文化的本质属性。

中华文化内部各民族族际之间的文化共享,即汉族文化中有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中有汉族文化,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文化的相互借鉴和共享。我国多个少数民族共同信仰一种宗教,共同使用一种语言,共同分享相同或相似的习俗,以及对正统儒家文化的共同崇奉和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认同等。由此便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都离不开”的中华族际文化共有共享的文化现象。[6]这种中华文化多元共享的现象,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生产力状况和交通通讯条件下,各民族相互认同、学习和交流文化的过程中自发地形成的,构成为一种自在、自发的共享机制。各少数民族在这种自发的文化共享机制下,保持着本民族和本地域的文化特色,形成一种民族文化传统,并体现在民族生活方式、民族历史记忆和民族风俗习惯中,构成维系民族认同和民族凝聚力的精神纽带。但是,这种自发的文化共享机制在近一百年来的社会政治运动中遭到了持续性损毁,各民族共享的许多传统文化事象被贴上“封建主义旧文化”的标签予以彻底扫荡,文化同质化现象造成了对中华文化多元一体血脉的严重损害。因此,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实现中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消除城乡文化二元结构,消除文化贫困,维护文化公平,保障各民族文化权益,重建文化共享机制,让边远地区各民族群众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

在乡村文化共享机制重建的过程中,我们至少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谁共享的问题,也就是共享主体的确定问题。毫无疑问,我们所要构建的文化共享机制,必须惠及所有公民,即不分性别、年龄、种族、职业、财产、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等,人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文化权利,都应平等地共享中华文化发展的成果。

二是共享什么文化的问题,也就是哪些文化成果必须纳入共享的范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文化共享机制建设,以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主要的和基础性的共享文化。同时,要满足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职业等各种人群的文化需求,尤其是要考虑到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利益,大力开发能体现各民族优秀传统的文化资源,发展具有独特民族文化内涵的文化产业,宣传展示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音乐、绘画、歌谣、传说、风土人情、风俗习惯、节庆仪式等文化内容,让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在国家文化共享体系中占有平等的地位。

三是如何顺利实现共享的问题,也就是共享途径问题。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文化服务的职能,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7]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8]等文件提出的要求,提高维护少数民族群众文化共享权益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和监管,加强乡村文化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民族地区县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民族乡村基层服务点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建设,构建覆盖边远少数民族乡村的公共文化共享网络。同时,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让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积极参与到乡村和谐文化建设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中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共享平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9]

四、创新乡村文化生活载体

所谓文化生活载体,是指直观地记载或体现着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成果的方式和凭借,是一切文化生活得以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乡村文化生活载体的属性和类型做出不同的划分,笔者按物质性文化载体、制度性文化载体和活动性文化载体三种基本类型来讨论。

物质性文化生活载体是指承载、表达和传递着文化的价值内涵,并能够被人们所感知的客观物质存在。在民族乡村文化生活中,物质性文化载体种类繁多,从生产生活用具、宗教仪式用具,到服饰、工艺、民居建筑、戏台、风雨桥等等,都承载、表达和传递着本民族本地域乡村文化的和谐价值内涵。它们是千百年来各族人民生存智慧和文化创造的结晶,体现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人与神灵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共生共存的和谐精神。但在“撤老村、建新村”的新农村建设中,许多体现着传统和谐文化精神内涵的古民居、古建筑被大面积撤毁。如果某些基层领导干部不改变思想观念,把城市里和汉族地区的生活方式与文化模式完整地移植到少数民族地区乡村,不仅仅是对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不尊重,而且一定会带来破坏民族传统文化的严重后果。

制度性文化生活载体是指各种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是一整套村规民约、公共规则和行为准则。这种强制性规范可以是成文的,如村规民约,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如公共舆论、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它们都是按照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目标而制定或自然形成的。如果个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范或习惯,常常会受到村落内部的强力制裁或严厉的舆论谴责,从而使每一个成员为避免制裁而不敢做出违背地方文化价值的行为。这种制度性文化载体有助于村落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有序化。

活动性文化生活载体是指承载、表达、演示和传递着文化价值内涵的各种文化艺术实践形式。人们在参与或观赏这种活动的过程中得到思想、情感、审美等的熏陶和感染,潜移默化地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种载体的文化教化功能的实现,有赖于载体形式和内容适合人们的感知能力,符合人们的生活情趣和需要,容易被人们接受并从中获得乐趣。如果活动性文化载体的具体形式过于单调、陈旧或完全脱离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就难以让人接受;或者所表达的文化内涵过于深奥,人们根本就看不明白,那么这种活动性载体的文化功能就无法实现。

文化生活载体是村民参与文化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整个乡村文化生活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经过近百年来的反复冲击,少数民族乡村各种性质的传统文化生活载体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文化生活载体有所复苏,但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至上的理念又对传统文化的价值造成了进一步的消解。传统文化生活载体已经对年轻人缺乏吸引力,逐渐失去了其教化和娱悦的功能。近年来,虽然也搞了“村村通”、“三下乡”等活动,但基本上都只是将城里人的文化生活模式和文化生活载体搬到乡村去,以一种怜悯或恩赐的姿态给村民“送文化”。而“送”去的文化与村民之间常常具有异质性,尤其是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和乡土文化特质离得很遥远,难以融入村民的日常生活方式。村民的文化生活仍然十分单调,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生活载体正日渐萎缩。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农村文化生活的载体和手段,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1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一要求,民族地区创新乡村文化生活载体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保护和发展并举。对于少数民族乡村优秀的传统文化生活载体,要充分认识其在构建和谐乡村文化中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体制和机制。保护是文化生活载体创新发展的源泉和基础。没有对少数民族文化生活载体的保护,也就不可能有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同时,保护传统文化生活载体要结合时代条件和少数民族文化生活方式的变化予以创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每一少数民族如果不能汲取其他民族的经验,不断创新自己民族的文化生活载体,那么该民族的传统文化迟早会消亡,该民族也必定会被历史所淘汰。

二是突出特色。每一个民族的各种文化生活载体都会具有本民族的文化内涵和特征,也因其独特才能在多样性的文化生态中更具有价值和魅力。正所谓“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具有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是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无论是以民俗旅游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文化产业化的形式开发民族民间文化,我们都必须立足民族文化的特色,让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

三是注意层次性。在少数民族乡村文化生活载体创新过程中,我们必须关注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民族群体的文化需要,契合少数民族乡村生活习惯和经济发展实际,注意把握文化生活载体的类型及其层次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对文化生活的需求。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是有效抵御西方文化垃圾和文化帝国主义侵袭,维护民族文化安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更是消除民族文化隔阂与文化冲突,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战略措施,将对实现中华文化内部各民族文化之间“美人之美、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和谐共生理想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本文被《新华文摘》以《重建乡村文化共享机制》为题于2010年第23期摘录。

[2]李晓明,男,2007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现为贺州学院人文与管理系副主任,教授。

[3]高永久、朱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 2007(5)。

[4]杨燕霞:《试论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及保护》[M],《商场现代化》,2009(11)(上旬刊)。

[5]李康化:《文化经济学》[M],太原:书海出版社,2006,64。

[6]高丙中:《中国文化的族际共享》[J],《民族艺术》,1998(4)。

[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2005年11月7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2。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EB],新华网。

[9]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第1版。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N],《光明日报》,20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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