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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村”对散居民族理论体系创新发展的意义》简介

时间:2022-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分布在“民族村”内的散居民族情况复杂多样,发展最为滞后,现有散居民族理论还缺乏对这一群体的研究探索。本文首次以云南非自治地方农村的散居民族为研究对象,在理论上提出并论证“民族村”的概念,即将非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寨确定为“民族村”,阐述“民族村”对散居民族理论体系创新的重要意义,提出扶持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体系,并在法律上呼吁制定《云南省民族村工作条例》。
《论“民族村”对散居民族理论体系创新发展的意义》简介_云南省第十九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获奖成果简介

王 俊

散居民族理论是在中国革命、建设以及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其对城市散居民族和民族乡散居民族进行了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政策法规。而分布在“民族村”(指民族自治地方以外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委会)内的散居民族情况复杂多样,发展最为滞后,现有散居民族理论还缺乏对这一群体的研究探索。

本文基于民族工作部门创造性地将散居民族工作的重心逐渐从“民族乡”下移到“民族村”的创新实践及成效,提出“民族村”的工作实践是散居民族理论体系创新发展的客观基础,并阐述“民族村”对散居民族理论体系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阐述将“民族村”纳入散居民族理论体系的必要性:一是民族村发展的滞后性和不平衡性需要不断创新散居民族理论体系;二是《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一些政策难以落实,撤乡建镇使得原属于民族乡的民族村面临政策真空;三是将“民族村”纳入散居民族理论体系是民族平等和维护团结稳定的需要;四是基层对于“民族村”理论的认定有诉求,理论界需要做相应的研究和回应。

其次是阐述将“民族村”纳入散居民族理论体系的创造性和可行性:一是依托“民族村”开展散居民族地区民族工作是实践工作的创造;二是依托“民族村”开展散居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符合现实需求和分类指导原则,具有可行性;三是“民族村”可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乡制度的补充形式,在乡村一级先试先行民族理论、政策、法规的合理适度调整有助于积累经验。

云南作为一个典型的多民族省份,在“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地域分布格局中,针对散居民族的工作实践相对迟滞。在学术研究领域,散居民族是国内外民族学、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相对薄弱的环节。散居民族地区农村既是被严重忽视的地区,也是民族问题多发的地区。本文首次以云南非自治地方农村的散居民族为研究对象,在理论上提出并论证“民族村”的概念,即将非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寨确定为“民族村”,阐述“民族村”对散居民族理论体系创新的重要意义,提出扶持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体系,并在法律上呼吁制定《云南省民族村工作条例》。文章所选择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在散居民族理论体系的发展和散居民族权益保障方面都具有创新性,对加快散居民族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全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有三分之一居住在非自治地方农村,云南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存在的上述问题,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性。因此,对这一问题的阐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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