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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以来民族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先照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是指导民族工作实践的指南。对三中全会以后党在民族理论方面的深化和发展,我们还总结得很不够,影响了我们更好地执行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三中全会以后,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结成,是在各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以后,这就包含消灭了剥削阶级的内容。
三中全会以来民族理论的深化和发展_民族学.人类学:追述与反思

刘先照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是指导民族工作实践的指南。民族理论总是随着实践的不断丰富而向前发展。民主革命时期,党制定了正确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团结中国五十多个少数民族人民和汉族人民一起,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民主革命丰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指导民族工作获得重大成就,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重新拨正了历史的航向,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所全盘否定的民族理论,而且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有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构成部分,丰富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的宝库,指导民族工作夺取了新的巨大的成就。

认识总是落后于实践。对三中全会以后党在民族理论方面的深化和发展,我们还总结得很不够,影响了我们更好地执行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弄清民族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总结经验,认识过去,丰富民族理论体系,指导现实,为今后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繁荣的事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深化和发展,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问题上。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邓小平同志1979年6月15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词中说:“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54页)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对新中国建立以后民族情况和民族关系进行总结所得出的科学结论。与这个理论相适应,我们党在新中国建立三十多年以后的1980年第一次提出了“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间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479页)后来,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明确指出:“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8页)小平同志和党中央的这些论述,明确了这样两个重大问题:第一,我国各民族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在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结成的。就全国来说,这个时间应该是在1960年以后。第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两个重大问题,对深化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有重要意义。

我国各民族形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提出来的,1957年和1958年一些重要文章都讲到内蒙古、广西、宁夏等自治区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其中大多数文章明确指出,当时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极其巨大的影响。前引小平同志的那段论述,并不是对过去提法的简单恢复,而是有发展的,与50年代的这个理论在内容上、实质上都有不同。这种不同之处,就在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以后形成的呢,还是在存在着剥削阶级的条件下形成的?也就是说,消灭剥削阶级是不是形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还存在剥削阶级,是否能够形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956年9月,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同志代表党中央所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已经在中国大陆上消灭了。封建地主阶级,除个别地区以外,也已经消灭了。富农阶级也正在消灭中……民族资产阶级分子正处在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第11页)这就是说,我国的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灭。这种看法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的,是正确的,对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可惜这个正确的理论很快就被否定。1957年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的夏季形势》和《做革命的促进派》(1957年10月)中,明确提出了我国存在着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475页)当然,这个理论成了中国当时理论上的指导思想。在这个总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论,自然受到影响,认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虽已形成,但还存在着剥削阶级。1959年建国十周年的重要纪念文章之一的《各族人民的伟大团结》中说道:“民主改革只是消灭了封建的、奴隶制的压迫制度,还没有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个体所有制。私有制度还是产生民族压迫、歧视和民族纠纷的社会根源。”(《十年民族工作成就》〔1949—1959〕第45页)到了1962年,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之后,阶级和阶级斗争就无所不在了。接着,于1963年错误批判无产阶级革命家、民族理论家李维汉同志,就把“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作为“修正主义”理论彻底否定了。

三中全会以后,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结成,是在各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以后,这就包含消灭了剥削阶级的内容。这样说,是有充分根据的。在政协开幕词讲话之前的两个多月,即1979年3月30日,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务虚会上的讲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批判“党内有一个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明确指出,我们“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已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三中全会以来》〔上〕第92页)。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那么,我国各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当然就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才结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所以,小平同志讲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以后形成的。这就不同于50年代我们讲的存在着剥削阶级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观点,从而使这个理论能够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准确地、科学地反映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的条件和时机。

这里,就涉及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即形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条件之一,包含不包含消灭剥削阶级?我认为,答复应当是肯定的,各民族必须是在消灭了剥削阶级、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以后,才能结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社会基础之上的。列宁说:“社会主义就是消灭阶级。”社会主义社会就包含了消灭剥削阶级、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方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那种认为在存在着剥削阶级的条件下,也可建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存在着剥削阶级,就存在着剥削阶级的生产方式,它在生产资料的占有、社会财富的分配、意识形态等领域中,都发挥着重要的、有些是决定性的影响,都代表着剥削阶级的利益,又必然地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在这种条件下,就不会建立起各民族之间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与此密切相连,就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问题。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一个是,“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形成的?另一个是,为什么说是“基本上”,而不说成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中央关于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文件说的是:“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个“今天”,当然是指1980年形成文件之时。但是,我认为,这个时间不仅包括了1980年,还包括了1980年以前的一些年份。划分的标志,就是文件所指出的“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形成“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的条件。没有实行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是联系起来同时进行的),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还存在着资本家阶级、封建地主(牧主)阶级、封建农奴主阶级、奴隶主阶级,剥削阶级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消灭了剥削阶级之后,各族劳动人民完全成为本民族的领导力量和决定性力量,才能使民族之间的关系成为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说“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是由于实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剥削阶级被消灭了,公有制建立起来了,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经成为过去,但是,阶级斗争还将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存在,这种阶级斗争有时还可能在民族问题上反映出来,影响民族之间的关系。所以,还不能说各族之间的关系完完全全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而“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就比较科学地反映了这个实际状况。

(二)关于民族问题的重要性

1982年9月1日,胡耀邦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所作《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中说:“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39页)这段论述全面地、精辟地概括了新时期我国民族问题的内容,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意义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做好民族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

我们党一贯重视做好民族工作、解决民族问题。1956年刘少奇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党的八届第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说:“正确地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是我们的国家工作中一项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党史参考资料》〔八〕第331页~332页)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进一步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第1页)这些论述,都把解决民族问题提到了重要的地位。

前引耀邦同志的那段论述,进一步发展了党关于解决民族问题重要性的思想,主要表现在:

——民族的团结、平等和共同繁荣,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内容和党在民族问题上所要实现的目标。这段简练的论述,高度概括了丰富的内容,比以往的一些论述更为精练,更为深刻,更为科学。把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提高到关系全局性的、关系祖国命运与全国各族人民长远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的高度,完全符合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符合中国的国情。它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民族理论体系中的一条基本理论,成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问题学说的一项重要内容。

——民族平等是无产阶级解决民族问题的首要前提,只有废除民族压迫,才能实现民族平等。我国虽然已经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了一律平等,但要在各个领域完全落实民族平等的各项政策,充分体现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还是长时期的任务。同时,我国现在还存在着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今后还将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要实现完全的、彻底的民族平等,还有待于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发展繁荣的重要因素,是长期的战略任务,与我们祖国将来的发展息息相关。

——我国有五十多个民族,建设社会主义是各民族的共同目标,共同事业。只有各民族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努力奋斗,才能建设社会主义。几十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民族团结是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民族团结了,就会促进全局的安定团结,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可谓关系极大。在今天建设四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各民族之间经济上的互相帮助,互相支持,日趋密切,日趋重要,无论资源、财力、人力,都需要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取长补短,共同前进。民族团结了,彼此间互助合作事业就顺利,反之,就将受到削弱。所以,民族团结与当前和今后长远的经济建设息息相关,是经济建设赖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祖国发展繁荣的基础。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而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民族繁荣,才有中华民族的繁荣,才有伟大祖国的繁荣。我们党实施的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然后大家共同富裕的政策,完全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都可以是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然后大家共同富裕,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各民族走向共同发展繁荣,是共产主义实现民族融合的基本条件,在共同发展繁荣的基础上,才能增加各民族在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水平上的共性,逐步发展民族融合的因素,最后实现民族融合。

可见,民族的平等、团结与共同繁荣,不仅与我们国家的统一、边防的巩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与将来建设共产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告诉我们,它是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大事。这样精练的概括,提到这样高度,在理论上丰富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的学说,在实践上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正是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三中全会以来全国的民族工作取得卓著成就,使我国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处于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好的时期。

(三)关于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理论

1981年,中央书记处先后在讨论新疆、内蒙古的工作中,接着胡耀邦同志在和全国少数民族参观团负责人座谈中,都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胡耀邦同志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是汉族离开少数民族不行,少数民族离开汉族也不行。”这就是我们后来经常说的“两个离不开”。这一提法,比过去的一些提法更为精练、明确。它不仅为民族理论工作者,也为各民族广大群众乐于接受,易于表达而受到欢迎。

关于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1955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过:“不要以为只是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就没有看到没有少数民族是不行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54页)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同志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说:我们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单靠汉族。……兄弟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是祖国工业化的有力后盾。但是,兄弟民族地区的资源还没有开发,劳动力少,技术不够,没有各民族特别是汉族的帮助,也不可能单独发展”(《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第7页)。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都谈到了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互相依存的关系。

胡耀邦同志的讲话,把新的历史时期下的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高度概括为“两个离不开”,进一步深化了各民族互相依存的思想。这是一种命运与共、休戚相关、同存同荣的血肉关系。这个“两个离不开”,包含了丰富的内容。这几年来,中央领导同志视察了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发表了很多重要讲话,都讲到“两个离不开”。把他们关于“两个离不开”所讲的有关内容概括起来,据我领会,主要包含了这样一些方面:

——由于历史的原因,汉族的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少数民族要发展,必须有汉族的帮助。没有汉族的帮助,少数民族不可能单独得到较快的发展。

——少数民族人民是勤劳智慧的人民,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没有少数民族人民的参加,没有少数民族地区丰富资源的开发,是不可能的。

——我国是个多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国家,只有加强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团结,才能维护祖国的统一,不论离开了谁,都会损害祖国的统一。

——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祖国边疆,只有加强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团结,才能巩固祖国的边防。不论离开谁,都将有害于边防的巩固。

(四)关于少数民族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享有当家做主权利的理论

1980年5月,胡耀邦同志在西藏的干部大会上发表了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讲话,他说:“所谓自治就是自主权……自治与自主权是密切结合的。”“没有充分的民族自治权,就没有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充分的、独立的自主权。”(《人民日报》1980年5月31日)这都是新的重要的提法,我领会,就是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制度中,做到各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以实现各少数民族在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中当家做主。这个精神,在后来中央书记处关于云南、新疆、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工作的指示中都贯穿其间。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了这个精神,并进一步在理论上、法律上有所深化和新的发展。这种自治、自主以实现当家做主,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享有的权利上,主要又表现在少数民族享有的自治权利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两个问题上。

——关于自治权利。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除继承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几部宪法中有关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权利的规定以外,还进一步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一步规定: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尤其应予特别指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是党和国家赋予少数民族人民以很大的自治权,以保障他们能切实做到一切从本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与实际相结合,而避免任何不适合当地情况的做法。这个条文是这样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除重申这些规定而外,还具体规定了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由他们“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这些规定比原来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更加明确,更加详尽,是党关于少数民族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当家做主思想进一步发展的体现。

每一个民族都应该是本民族的主人,这是马列主义的一个基本思想。恩格斯在论述资本主义时代的欧洲民族时说过:“每个民族都必须获得独立,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但在剥削制度的社会下,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列宁进一步指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列宁全集》第19卷,第239页)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党通过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体现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精神。但是,原来的关于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理论,多限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利,而很少涉及自主权。而在有关少数民族干部问题上,原来的有关理论和有关规定,主要限于“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2年2月〕)。前引胡耀邦同志的论述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响亮地提出了自主权的思想,并把它与自治密切结合,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各项权利之中,体现在各项具体政策规定和法律条文之中。而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问题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的规定,不仅包含了原有的思想,而且明确把自治地方的主要负责人规定为由少数民族干部充任,并赋予与此相适应的充分的权力,使少数民族在实现管理本民族地区当家做主方面有了更加切实可靠的保障,比过去大大前进了一步。

(五)关于把汉族地区的先进条件与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相结合的理论

1983年6月4日,邓颖超同志在全国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词中提出:“把汉族地区较好的技术条件同少数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结合起来,把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同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的长远的战略方针。”(《人民日报》1983年6月5日)1983年10月,国家民委党组在向党中央、国务院的一个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如何把汉族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和科学文化比较先进的条件逐步同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的优势结合起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得到全面的发展与繁荣,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战略性问题,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性任务。”邓颖超同志和国家民委党组关于把汉族与少数民族两个方面的优势相结合的思想,是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三十多年来我国民族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经验后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对做好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过去我们或强调汉族地区先进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条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帮助,或强调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都没有明确地把这两个方面各自的优势相结合作为一个战略方针提出来,所以三中全会以后的这个提法,是在原有理论深化基础上的一个发展。

马列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中,先进民族必须帮助落后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使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但是,这种帮助是相互之间的,比较落后的民族也应该力所能及地支援先进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汉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处于比较先进的地位,少数民族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新中国建立以后,在党的领导下,汉族对少数民族进行了大力帮助,把许多先进的经济文化方面的管理方法、技术、人才以及经费,提供给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也在资源、人力等方面支援了汉族,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很多地区,汉族的先进条件与少数民族的资源优势,以及双方的经济利益都是结合得较好的。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创造出的“对口支援”的新形式,即比较发达的地区(一般是汉族为主的省、市)同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区、自治州在经济文化上对口支援,就是一种把双方优势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办法和好形式,取得了很大成效。从1979年以来,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与有关省、市商定的协作项目约有二千六百个,内蒙古协作的物资总额近五亿元。内蒙古、广西和宁夏派到先进省、市培训、进修的科教卫生人员达五千多人次,江苏省派在新疆的建筑工人有八万八千多人次。江苏省等九个省、市支援西藏四十三个工程项目,使西藏的建设前进了一大步。

我们提出把双方的优势相结合,还在于30多年来的教训给我们的启示。有些地区,多年来过分强调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过量采伐森林,滥垦草场,没有恰当照顾自治地方和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利益,使当地受益甚少,经济仍然处于发展缓慢状态,群众生活水平仍然处于比较贫困状态。群众对此甚有意见。这是没有把双方利益相结合的一种表现。《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防止这种情况而做出了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另一方面,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多年来过分强调依赖国家的帮助,没有很好地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自身的经济活力,自力更生精神不足,使经济长期处于一种供给型的、封闭性的形态。这种情况也造成了经济发展缓慢,群众生活比较贫困。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这样,才能把汉族与少数民族两方面的优势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汉族的帮助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使少数民族为国家的四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原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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