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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年金保险和共济组合问题探讨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适用厚生年金保险的单位称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单位。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受雇于适用单位,而适用单位又分为强制适用单位和任意适用单位。厚生年金的保险费是根据一定的基数标准按比例进行征收的。厚生年金保险费按月征收,并由被保险人及其雇主各负担一半。厚生年金保险的财源除了保险费收入之外,还有国库负担和积累基金的运营收入。

四、厚生年金保险和共济组合

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统称为“被用者年金”。如前所述,“被用者”的概念包括被民间企业或非营利部门雇用的人员,也包括在政府部门的在职人员,由于后者不存在被雇佣关系,因此,一般不用“被雇佣者”概念。与健康保险制度相类似,这两类年金保险实际上为“职域保险”。自1985年日本对国民年金法进行修改,引入了基础年金制度以来,这两种年金已成为附加在由国民年金所发放的基础年金之上的所谓两层次公共年金给付框架中的第二层。

(一)厚生年金保险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财源

1.保险人、保险适用单位

厚生年金保险的保险人是政府。但根据厚生年金保险法所设立的厚生年金基金,代理老龄年金中收入比例部分的业务。因此,就这部分代理业务而言,其保险人为厚生年金基金。适用厚生年金保险的单位称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单位。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受雇于适用单位,而适用单位又分为强制适用单位和任意适用单位。

强制适用单位主要是指,从事由厚生年金保险法(以下简称为“厚年”)第6条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业务,且雇员数量保持在5人以上的单位。所以,像农林水产业那样的第一次产业、洗衣店、美容店、理发店、律师事务所、税理士事务所等专门从事个人服务的单位,以及餐饮业、旅馆等单位,只要不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便不是强制适用单位。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经常性地使用雇员的单位,也是强制适用单位,而且,对这些单位没有业务种类上的限制。(34)

强制适用单位以外的单位,可以在得到社会保险厅长官认可的情况下,成为适用单位。这样的适用单位被称作任意适用单位。但当雇主办理申请手续时,必须得到该单位雇员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一旦获得认可,该单位所雇用的所有未满70周岁的人员,包括不同意办理认可手续的人员,都将成为被保险人。而一旦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主的权利和义务都与强制适用单位完全相同。

适用单位(包括强制适用单位和任意适用单位)所雇用的未满70周岁的人员,无论本人的意愿如何,都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资格不受国籍限制。但公务员和临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人。适用单位的雇主必须为其雇员办理获取被保险人资格的手续,并承担不履行该手续时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

无论是适用单位,还是非适用单位,其雇员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如果不具有领取老龄厚生年金、国民年金制度中的老龄基础年金及其他与退休和年老有关年金的资格,那么,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厅长官进行申请而成为“高龄任意加入被保险人”(35)。这是对没有资格领取老龄厚生年金、国民年金中的老龄基础年金和其他年金的人员所采取的特别措施。因此,这样的人员在有资格领取这些年金时,将在这一天的次日丧失被保险人资格。

在被保险期间上,厚生年金保险要求,为了获得各种年金的领取资格,被保险期间必须达到一定的长度(详见以下各种年金的领取要求)。根据厚生年金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期间的计算以月为单位,从获得被保险人资格的月份开始到丧失该资格的上一个月为止。丧失被保险人资格的日期,从离职或者死亡的次日开始。如果离职日在这一个月的月底,丧失资格的日期则从下一个月的1日开始。对于一度丧失被保险人资格,后又再度获得这一资格的人员,其前后的被保险期间可以加总。

3.财源

(1)标准收入与保险费率。

厚生年金的保险费是根据一定的基数标准按比例进行征收的。由于被用者的收入因所从事的业务而千差万别,因此,为了减少工作量和事务成本,厚生年金保险建立了与健康保险相同的“标准收入”制度。它是预先按一定间距设定各种不同等级的假想收入(标准收入),以此作为特定间距内工资的代表值。各等级的代表值被称作标准收入额。标准收入月额的最高等级为30级(62万日元,《厚年》第20条)。即使收入再高,也按这一上限支付保险费,并以此作为领取保险给付的上限。标准收入额在每年的10月份都要根据该年度5—7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所谓收入,包括工资、各种津贴以及奖金等所有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临时性收入和之间相隔三个月以上才能获得的收入。(36)以前,奖金只是征收特别保险费的对象,其保险费率相对比较低。因此,与相同年收入相比,年收入中奖金的比例越高,保险费负担也便越低。为了消除这一不公平现象,在2000年修改法律时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引入“总收入制度”,对标准奖金额(每一次发放的奖金的最高额以150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计算,不满1000日元的则不计入内)课以与标准收入月额相同比例的保险费,并将这一变动也反映在给付上。

根据最新数据表明,目前厚生年金的保险费率为标准月收入的15.704%,劳资各半,被保险人本人负担为7.498%。不过,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原因,今后每年9月份都将以0.354%的速度提高保险费率,直至最后的保险费率固定在18.3%。

(2)保险费征收。

厚生年金保险费按月征收,并由被保险人及其雇主各负担一半。雇主不仅负有缴纳自己应该承担的保险费义务,而且还负有代缴被保险人保险费的义务。对于正处于育儿休假中的被保险人,如果雇主向社会保险厅长官提出申请,那么,该被保险人在申请日所属月份至育儿休假结束日的次日所属月份为止的保险费可以免交。另外,育儿休假中的奖金也免交保险费。

(3)其他财源。

厚生年金保险的财源除了保险费收入之外,还有国库负担和积累基金的运营收入。如表3.3所示,厚生年金财源收入的结构从1968年起到2007年,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其中保险费所占比重从近78%降至约61%,而国库负担则从约1.5%上升至14%。此外,积累基金的运营收入受各个时期经济变动的影响,各个年度的金额也是非常不稳定。

表3.3 厚生年金财源收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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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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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内数据是包括年金积累基金市场运营的时价;基础年金结算是指国库对基础年金的转移支付。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年金局官方网站。http://www.mhlw.go.jp/topics/nenkin/zaisei/zaisei/data/dat-f01.html。

(二)厚生年金保险的给付

厚生年金的保险给付主要包括老龄厚生年金、残疾人厚生年金、残疾人补贴以及遗属厚生年金。同时,作为特例的保险给付有,特例老龄年金和特例遗属年金。此外,还有“退险补贴”。与国民年金相同,领取厚生年金保险给付的权利,也只有在权利人进行申请,并由社会保险厅长官进行裁定以后才能生效。

与国民年金的保险给付相同,厚生年金的保险给付,也采用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率相连动的方式。年金的领取期间和领取日期也和国民年金相同,分别在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领取上一个月的年金。

1.老龄厚生年金

领取老龄厚生年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年满65周岁以上;二是保险费的缴纳期间和减免期间之和必须在25年以上。(37)

老龄厚生年金的金额,是根据整个被保险期间中的平均标准收入额(等于被保险期间中标准收入月额和标准奖金额之和,除以被保险期间的月数)的千分之5.481,乘以被保险期间的月数,再乘以物价连动率而得出的。(38)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年金额等于总收入制实施以前的部分加上总收入制实施以后的部分。其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年金额(年额)=(总收入制实施以前的部分+总收入制实施以后的部分)×物价连动率

总收入制实施以前的部分=平均标准收入月额×(7.125/1000)×被保险期间的月数

总收入制实施以后的部分=平均标准收入额×(5.481/1000)×被保险期间的月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必须考虑漫长的被保险期间中工资和生活水平的上升,保证老年人能够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因而对平均标准收入月额的计算,是在对其过去的标准收入月额进行必要调整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保险费的上限被固定在一定水平上,因而保险给付也必须在所征收的保险费所能够允许的范围内达成某种平衡。为此,引入了“宏观经济连动”机制,在年金财政尚未实现平衡的期间(调整期间)内,根据公共年金制度被保险人员数量的减少和平均寿命的延长设定一定的比率,以此来自动调整给付的水平,确保有权领取年金的“标准家庭”(丈夫作为厚生年金的被保险人以平均工资工作40年,而妻子在其间均为专业主妇的家庭)所领取的年金能够维持在在职人员平均工资的50%以上。

但是,老龄厚生年金不能像国民年金那样可以允许提前或者推迟支取。为此,作为过渡性措施,厚生年金保险可以对年满60周岁但未满65周岁的人员支付特别发放的老龄厚生年金。其条件是,未满65周岁,但已满60周岁,加入厚生年金保险的期间已在1年以上,而且所有被保险期间已达到了领取老龄基础年金所要求的长度。

2.在职老龄年金

离职年龄并不一定就是支取老龄年金所要求的年龄,而且人们即使到了领取老龄年金的年龄,也完全有可能通过工作继续获得收入。由于一方面在少子老龄化的大趋势下,不管是哪一种年金制度,其财政状况均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年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们老后的生活能够维持在一定水平,因此,对退休后仍有较高劳动收入的老年人扣发其一部分甚至全部年金。在职老龄年金制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即对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工作的老人发放的年金。由于在职老龄年金是根据劳动收入的高低而扣发年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老年人的劳动意愿。所以,在职老龄年金制度中规定,当基础年金的月额和标准收入月额之和高于一定水平时,可以停止发放一部或者全部的老龄年金;但同时也设计了提高老年人工作意愿的制度安排。其具体如下:

在年满60周岁但未满65周岁的人员和年满65周岁但不满70周岁的人员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在职老龄年金制度。

凡年满60周岁但未满65周岁,且领取特别发放的老龄厚生年金,或者领取收入比例部分老龄厚生年金的人员,如果其总收入月额(等于标准收入月额和一年中标准奖金额之和)和老龄厚生年金的基本月额(等于老龄厚生年金额的80%除以12)之和低于28万日元,那么,扣发其老龄厚生年金的20%。而如果其总收入月额和基本月额之和高于28万日元,则按以下公式对其老龄厚生年金进行扣发。

总收入月额和老龄厚生年金的基本月额(年金额的×0.8÷12)之和低于28万日元:扣发额等于年金额×0.2

总收入月额和基本月额(年金额的×0.8÷12)之和高于28万日元,而且

(1)基本月额低于28万日元,且总收入月额低于48万日元:

扣发额等于年金额×0.2+{(总收入月额+基本月额-28万日元)×0.5}×12

(2)基本月额低于28万日元,且总收入月额高于48万日元:扣发额等于年金额×0.2+{(总收入月额+基本月额-28万日元)×0.5+(总收入月额-48万日元)}×12

(3)基本月额高于28万日元,且总收入月额低于48万日元:扣发额等于年金额×0.2+总收入月额×0.5×12

(4)基本月额高于28万日元,且总收入月额高于48万日元:扣发额等于年金额×0.2+{总收入月额×0.5+(总收入月额-48万日元)}×12

从以上关于扣发额的计算标准上可以看出,在在职老龄年金制度下,包括劳动收入和基础年金在内的老年人的总收入,是随着劳动收入的上升而增加的。

另一方面,针对更加高龄,因而平均劳动能力有所下降的年满65周岁但不满70周岁的人员,如果总收入月额和基本月额(等于老龄厚生年金额除以12)之和低于48万日元,那么不会停止发放老龄年金;但如果高于48万日元,停发年金的金额为(总收入月额+基本月额-48万日元)×0.5×12。

此外,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当其工资和厚生年金的收入比例部分之和超过了48万日元时,其超过部分的一半也从其应得年金额中扣除。

但在职老龄年金制度只适用于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则不采用减额和停发的措施。

3.残疾人厚生年金和残疾人津贴

对于被保险人在职期间因故成为残疾人士时,厚生年金制度规定进行残疾人厚生年金的支付,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伤病时首次接受医生或者牙医治疗的日期(称初诊日)中必须已经是被保险人;其二,从初诊日起满一年零六个月的时候(称残疾认定日),被认定为1级至3级伤残;其三,到该伤病的初诊日所属月份的上上个月为止,已存在国民年金的被保险期间,而且缴纳保险费期间和保险费减免期间之和已超过被保险期间的2/3。如果在残疾认定日中未能达到相应伤残等级,但在年满65周岁之前,能够达到第二条所规定的伤残等级的话,也可以获得残疾人厚生年金的领取权。

残疾人厚生年金额的计算,与老龄厚生年金相同。如果被保险期间少于300个月,按300个月计算。这样计算而得的年金额为基本年金额。2级和3级伤残者只领取基本年金额,而1级伤残者所领取的残疾人厚生年金则是基本年金额的125%。此外,在1级和2级伤残者获得领取残疾人厚生年金资格时需要依靠该伤残者的收入维持生计的未满65周岁的配偶,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附加年金。3级伤残者不能享受这一附加年金,但可以享受最低保障额。这是因为,3级伤残者不能领取国民年金中的残疾人基础年金。(39)

另外,在伤残等级达不到领取残疾人厚生年金所要求的伤残程度时,厚生年金制度还设计了残疾人津贴。如果在初诊日中已经是被保险人,而且从初诊日开始起算的5年内伤病得到治愈,并在治愈之日其残疾达到一定程度,那么,该被保险人可以领取残疾人津贴。在这里,所谓的“治愈”是指,伤病的症状已经稳定,即使继续进行治疗也难以期待好转的状态。但为了获得领取残疾人津贴的资格,被保险人必须在该伤病的初诊日所属月份的上上个月为止,已存在国民年金的被保险期间,而且保险费的缴纳期间和减免期间之和已超过被保险期间的三分之二。

残疾人津贴的金额,为基本年金额的百分之二百。当这样算出的金额不足1206400日元时,其最低保障额为1206400日元。

4.遗属厚生年金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有权领取遗属厚生年金。其一,被保险人死亡(如果被保险人失踪,那么当失踪者依法被视为死亡时)。其二,曾是被保险人的人员在丧失被保险人资格以后,因在被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伤病(且初诊日在保险期间内)而在初诊日以后的5年以内死亡。其三,属于1级或者2级伤残,并拥有残疾人厚生年金领取权的人员死亡。其四,有权领取老龄厚生年金,或者保险费的缴纳期间和减免期间之和已满25年以上的人员死亡。

能领取遗属厚生年金的遗属,必须是被保险人或者曾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三代或者祖父母。而且,他们还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或者曾是被保险人的人员死亡或被视为死亡时,依靠死者的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人。妻子以外的人员,要成为遗属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如果是丈夫、父母或者祖父母,其年龄必须在年满55周岁以上(但到年满60周岁为止不予发放)。其二,如果是子女或者第三代,那么必须未满18岁,或者未满20岁但属1级或者2级伤残,并未婚。

被保险人或者曾是被保险人的人员死亡时的胎儿,出生后可以被看作被保险人或者曾是被保险人的人员死亡或被视为死亡时,依靠死者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人员。

有权领取遗属厚生年金的遗属,具有以下优先顺序。第一优先者是配偶和子女。第二位是父母,第三位是第三代,第四位是祖父母。一旦处于优先顺序高位的遗属获得了遗属厚生年金的领取权,那么低位的遗属便失去了领取权。即使处于高位的遗属失去了领取权,低位的遗属也不能再成为遗属厚生年金的领取人。此外,配偶和子女处于同位,但在妻子拥有遗属厚生年金领取权时,将停止发放对子女的遗属厚生年金,而当子女拥有遗属厚生年金领取权时,将停发其妻子的遗属厚生年金。(40)

遗属厚生年金额,等于死亡的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的老龄厚生年金的四分之三。被保险期间不满300个月的按300个月计算。在遗属厚生年金的权利人是妻子的情况下,如果获取该权利是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并没有子女,或者丈夫死亡时未满35周岁但已有子女,而且在该子女年满18周岁时妻子年满35周岁,那么,妻子在40周岁至65周岁之间所领取的遗属厚生年金额可以增加603200日元。(41)这是因为,这样的人员不能领取遗属基础年金,因而有必要对其在年满65周岁可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以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生活上的照顾。

拥有领取遗属厚生年金资格的人员在死亡、结婚或者成为他人养子,与死者解除亲属关系时失去这一权利。其中,子女或者第三代中拥有领取遗属厚生年金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失去这一权利:(1)年满18周岁(但1级伤残或者2级伤残者除外)后的第一个3月31日。(2)属1级或2级伤残的子女或者第三代在其症状得到改善时也将在年满18周岁(但1级伤残或者2级伤残者除外)后的第一个3月31日失去这一权利。(3)年满20周岁。此外,父母、第三代或者祖父母所拥有的领取遗属厚生年金的权利,在被保险人或者曾是被保险人的人员死亡时的胎儿出生时,将丧失这一权利。(42)

(三)厚生年金分割制度和对年金领取权的选择

在日本,妻子在婚后辞去工作,成为“专业主妇”的情况比较多。这样,当夫妇离婚时,离婚后对妻子的抚养便成为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2007年4月1日起,引入了对夫妇的年金领取权进行分割的制度。在离婚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可以对婚姻期间中厚生年金保险费的缴纳记录进行分割。虽然只有对2007年4月以后所发生的离婚才可以适用这一制度,但作为分割对象的保险费缴纳记录却可以追溯到2007年4月以前。分割比例的上限,是婚姻期间中夫妇所缴纳的保险费缴纳记录的二分之一。这样,配偶中的一方就可以在将来根据分割后的保险费缴纳记录领取年金。

“年金选择权”是由于日本年金制度种类林立而产生的被保险者的权利保护问题。1986年4月以后,日本引入了基础年金制度,建立了为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和共济组合等不同年金制度所共通的基础年金(老龄基础年金、残疾基础年金和遗属基础年金)。自此,厚生年金保险和共济组合只发放两层次公共年金给付框架中的第二层,即收入比例部分的年金。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老龄厚生年金和老龄基础年金,残疾人厚生年金和残疾基础年金,以及遗属厚生年金和遗属基础年金,都可以被看作是作为整体的两层次公共年金框架下的第二层和第一层,因而这些不同种类的年金是可以同时领取的。但原则上,在同一支取事由引发不同种类的年金给付时,人们只能从中选择一种,而不能重复领取。(43)即使是在支取事由不同时,也应避免重复支付。为此,日本的厚生年金保险法规定了所谓的“并给调整”制度(对年金领取权进行选择的制度)。对于有权领取厚生年金的人员,在同时可以领取国民年金或其他被雇佣者年金的保险给付时,将停发其厚生年金。

这是因为,厚生年金保险的初衷是,补偿因年老、残疾或者在职人员的死亡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但当年老、残疾或者死亡等保险事故同时发生在同一个在职人员身上时,他所失去的收入并不会随这些保险事故的增加而不断增大。因此,在相同人员有权领取各种不同年金时,原则上必须让该权利人从中选取一种,并停发其他种类的年金。在日本,这被称作“一人一年金”原则。比如,拥有领取残疾人厚生年金权利的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超过25年并年满65周岁,因而可以领取老龄厚生年金时,如果对其同时发放残疾人厚生年金和老龄厚生年金,那么,根据以上原则,便属于过度发放。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其中最重要的例外是,可以领取老龄基础年金的人员,也可以同时领取遗属厚生年金。

“并给调整”是指在具有多种领取年金的资格中可以进行的选择,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在老龄厚生年金与遗属厚生年金之间的选择。在作为老龄厚生年金领取人的丈夫死亡时,可以对其妻子发放相当于丈夫老龄厚生年金3/4的遗属厚生年金。妻子既可以领取自己的老龄基础年金,也可以同时领取遗属厚生年金。但在她年满65周岁,因而可以领取属于自己的老龄厚生年金时,她却必须在遗属厚生年金和老龄厚生年金之间进行选择。通常,女性所能领取的属于自己的老龄厚生年金额大多比较低,所以,几乎所有人都更愿意选择相当于丈夫的老龄厚生年金3/4的遗属厚生年金。但这样,她对自己的老龄厚生年金所支付的保险费便失去了意义。为了避免产生这一问题,在1994年修改厚生年金保险法时,增加了“可以领取遗属厚生年金的2/3(相当于丈夫老龄厚生年金的1/2)加上自己的老龄厚生年金的1/2”这一选择。这样,尽管妻子自己的老龄厚生年金低于丈夫的老龄厚生年金,但如果高于后者的1/2,那么,选择这一新的规定将更加有利。

值得强调的是,日本的年金制度规定,具有领取资格的人员,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重开被停付的年金。而且,在认为自己选择了不利的发放形式时,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变更。

(四)共济组合年金

在日本,共济组合的历史比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要长得多。因此,加入者中领取年金人员的数量较多,其成熟度比较高。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的成熟度在2004年度末便已达百分之56.9,(44)财政状况非常严峻。

现在,拥有年金制度的共济组合有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随着以全民为对象的基础年金制度的导入,共济组合也和厚生年金一样,成为附加在基础年金之上的两层次公共年金给付框架中的第二层。

共济组合的加入者被称作“组合员”。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和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的组合员分别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与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相同,共济组合的组合员也同时是国民年金的第2号被保险人。

共济组合的缴费额也和厚生年金保险一样,是以标准收入制度为基础的,并以此作为计算年金额的依据。其给付的种类也主要包括退职共济年金、残疾人共济年金和残疾人一时金,(45)以及遗属共济年金这样三种,分别于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发放。其领取条件也和厚生年金基本相同。

为了获得共济年金的领取资格而需要的加入期间也为25年。退职共济年金开始发放的年龄原则上为65周岁,但从60周岁开始便可以和厚生年金一样,以“特别发放”的形式提前发放。

共济组合的其他规定也与厚生年金大致相同。两者在制度上的主要区别是,共济年金还拥有相当于企业年金的第三层给付,而厚生年金中则不存在第三层。此外,共济年金的缴费率也根据共济组合不同而略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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