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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监管制度问题探讨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在前几部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假定中国企业年金计划基金实行托管制的前提下,构建和论证企业年金计划基金监管的可能的制度框架,包括外资企业的参与、经营企业年金计划基金的资格、管制的适当程度和基金运营过程的监控等。设立企业年金保险基金一般要经过政府养老金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节 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监管制度

在前几部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情况,假定中国企业年金计划基金实行托管制的前提下,构建和论证企业年金计划基金监管的可能的制度框架,包括外资企业的参与、经营企业年金计划基金的资格、管制的适当程度和基金运营过程的监控等。

设立企业年金保险基金一般要经过政府养老金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或出资人或保证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一般包括基金成员范围、基金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的资格与选定等内容。只有那些符合设立标准的项目政府部门才给予登记成立并发给营业执照。政府部门(税务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养老金的监管也主要是围绕养老金基金来开展的。

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的监管包括政府监管和民间监管。政府监管是由政府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管。民间监管则是由年金制度的当事人各方依据各种契约、协议、章程实施的监管,如委托人、受益人依据信托文件对受托人的监管,受托人依据委托协议对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管,各机构内部依据公司章程和管理规定实施的互相监督和管理等。由于民间的契约、协议、章程等实际上也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规范,民间监管是政府监管的延伸,一些民间监管方式和手段也已经非常普及。由于已在企业年金运营中作了介绍,因而本章将不讨论民间监管而主要讨论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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